责权利对等原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 明晰“劳资”责权利



系列专题: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社会对该法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不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

   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公布施行后,一些曾经的争议得以明朗。

   □本刊记者 宋辰

   上半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超9成

   9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据26个省(区、市)调查统计,上半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96%,比去年底上升3~8个百分点。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6月,全国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人数比去年底分别新增770万人、365万人、875万人、852万人、677万人,全国5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610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1%。同时,短期劳动合同数量逐步下降。从各地情况看,1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减少,3-5年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增加。

   单位对不订立书面合同的劳动者应终止劳动关系

   记者了解到,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是劳动者自己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企业要订合同,而劳动者自己不愿意订合同,却没有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说:“针对这一问题,在《实施条例》的第五条、六条做了明确规定。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曹康泰还指出,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代表“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

   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作了集中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曹康泰说,《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具体规定。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责权利对等原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 明晰“劳资”责权利
   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对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的问题,社会上一直存在着意见分歧。

   这次,《实施条例》的颁布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按照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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