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获得国务院原则通过,一直悬而未决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终于徐徐拉开了帷幕。此次改革的目的非常明确:实现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相一致,并可衔接。但现实是,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远高于企业。因此,在此前提下,如何才能实现平稳对接?如何将其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结合?等等一系列具体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深入研究。
安华 张国峰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企业便逐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框架。而与之相比较,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明显滞后。 ●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差距何在 首先,现行的计发办法存在差异。 企业统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由个人、企业、国家三方共同参与的财物模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模式。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参照职工的缴费工作年限、缴费工资额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而事业单位养老金基本由国家财政负担,养老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资为基础,辅以工龄长短作为计发依据。 其次,养老金替代比率差距明显。 养老金替代率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养老金替代率的具体数值,通常是以“某年度新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除以“同一年度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来获得。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大约为60%左右,而大部分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高达90%。由此可见其差距之大,而且这一差距仍在继续扩大。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成财政负担。目前我国共有事业单位一百三十多万个,从业人员三千多万人。而随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数量不断增多,整体工资水平不断上涨,支付养老金的负担日益严重。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老年人口比重的不断提高,老龄化问题将越来越严重。由于养老金缺口仍然由财政负担,因此,财政部门已不堪重负。 其次,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当在事业单位工作多年的人员转入到企业后,其养老金按照企业发放标准执行,待遇会大大降低。反之,当在企业工作的人员转入到事业单位后,待遇标准会大大提高。于是,基于对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考虑,很多人会在退休前利用自己的关系网进入事业单位。两者均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造成人员配置效率低下。 因此,随着近些年来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全社会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人数多、范围广、程度复杂,在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职工利益,保证制度的平稳衔接,不能“一刀切”,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建立多支柱、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构建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分类处理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将现有事业单位依据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应与分类改革相配套。因此,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根据不同单位的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具体思路如图1所示。 第一,改革后对具有行政职能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划转到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第二,改革后,对企业化运作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可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此同时,应解决好新老制度的衔接和待遇的平稳过渡,不能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对于“老人”(改革前退休的人员)按照原来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对于“新人”(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而如何确立“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标准是三者之中最复杂的,对改革的顺利推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议将“中人”划分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之中,为了保障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应建立过度性养老金补贴制度,并鼓励个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由国家全额拨款的、继续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改革中的重点,其养老制度确定应参照同级相关单位,建立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 制度设计上应遵循与企业和机关养老制度相衔接,并且体现个人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职业年金、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制度。 第一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框架如下。1.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缴费方式。社会统筹体现社会公平,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与企业之间的差距,做到发放标准统一。社会统筹基金全部由单位缴纳,缴费比例根据替代率水平测算确定。个人账户与个人缴费相挂钩,实行“多缴多得,少缴少得”,调动个人积极性。可暂设定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2.养老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各省(市、自治区)养老保险局设立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养老金管理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的养老金经办工作;同时,设立相关的协调机构,便于协调在不同性质单位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对接工作。 3.将养老金发放标准与物价水平和工资指数相挂钩,使其不致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生活标准。 第二层次为职员年金。所谓职员年金,是职业年金计划的一种,类似于企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费用由单位或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而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不同于企业年金的是,职员年金应坚持法定强制实施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这样既有利于稳定事业单位队伍,又保障了改革后事业单位待遇水平不会出现大的波动,同时又有利于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职员年金基金也要通过市场化运营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层次为个人储蓄和其他投资方式。个人储蓄是一种自愿参加、自愿选择机构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工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缴纳储蓄保险费。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储蓄保险费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与此同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只是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改革的第一步,不应仅仅局限于养老保障方面,还要将其扩大到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建立全面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作者单位系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