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当终止合同时,遭遇病假?
2007年12月4日,时值劳动合同终止前,人事部经理王力找到方芯,正式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了方芯,方芯收到通知书后,当场未表示任何反对意见。12月10日,方芯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正当同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同时,方芯因神经疼、支气管哮喘等病卧床不起,12月23日上午,方芯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经理看了方芯送交的病假条后,当即表示,“方芯已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签字,此时送交请假条,并且没有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所以申请病假已无意义”。 对于公司的上述做法,方芯感到非常不解,2007年12月28日愤然向大连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 方芯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12月31日方才到期,职工在合同有效期间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而在医疗期期间,企业是不能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于是,方芯请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而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期内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被诉人交过任何诊断证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因此,对方芯的请求,公司将不予理睬。 本期问题: 方芯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能够顺延至医疗期满,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关于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关键性问题是:劳动者处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据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同时,该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从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的内容可以清楚看出: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聘用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医疗期满以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为了进一步明确医疗期的概念及医疗期的期限等问题,1994年12月1日,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该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该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费,其中,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劳动法律、法规之所以对医疗期作出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是为劳动者在患病时提供物质保障,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提高劳动生产率。 本案中,公司于2007年12月7日通过其人事部经理向方芯送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随后,方芯在该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此签字是否可以认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呢?回答当然是否定。 申诉人在意向通知书回执上的签字,仅表示收到了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并且,签字中也没明确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此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如果把方芯在回执上的签字的行为视作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仅与事实不符,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悖。 因此,公司与方芯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 网友讨论: 虎山猴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方芯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是2007年12月31日,按照劳动法和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34条规定,也应当将合同续延至方芯医疗期结束。何况公司人事部于当年12月4日向方芯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已违法在先,没有提前30天(只有27天)。 tyztl 其劳动合同能顺延至医疗期满。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不等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单方面行为,从法律效力上讲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终止是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自然结束,本案例属于合同期满而约定终止的情况。因此,方芯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于12月31日合同到期时结束,而非12月10日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回执上签字而结束。 根据劳动法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另,公司如果以“没有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而终止合同的话,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 雁杳飘尘 这个案例有几个问题值得一议:1、病假成不成立?方芯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这病假条是否附有医院的相关证明。如果有,病假成立,如果没有,病假不成立。但没有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的规定是有待商榷的,只要是具有开病假资格的医院开出的证明都是有效的。公司不能人为设限,提高员工就医成本,难道出差生病还要赶回来就医吗?公司有疑问,可以出资让员工去指定医院复检。公司也不能以员工之前没请过病假现在请病假就质疑病假的真实性。 2、提前支付工资可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显然,劳动关系不能因为你提前支付了工资而终止。公司要认定她签名之日就不存在劳动关系,那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是要当事人同意并要公司履行提前解约的相关义务的。终止合同通知的回执只能证明你公司进行了事先告知,谈不上员工同不同意终止,更不是员工同意提前解约的意思表示。 3、合同到期终止了可不可以享受医疗期?这是毫无疑问的。合同自动延续至医疗期结束。终止合同不像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告知的明文规定,除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有无必要提前告知HR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以通知书形式提前那么多天正式告知,其实是强化了被放弃员工的不悦感。没有提前完成续约本身就是终止的婉转信号。 029-lily
我认为,方芯有权利要求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但是需要完善请假手续,理由如下: 一、方欣与单位的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间是2007年12月31日,而且,双方对此没有异议; 二、方芯犯病并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时间是2007年12月23日上午,显然,此时方芯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仍未到期,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方芯仍是该单位员工; 三、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员工根据不同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享受不同期限的医疗期。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总之,我们可以看出,方芯生病、请假都在合同期内,因此,应该可以享受休病假的权利,并且,在病假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合同顺延致医疗期满。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方欣的请休假手续不全,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要求:休病假应有三级甲等医院证明,而方欣没有开具相关证明。因此,方欣在2007年12月31日前开具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完善请假手续后,单位即应该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将双方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毛峰茶: 第一:此案例争议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12月31日终止合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员工可以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享受不同期限的医疗期。第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双方应到双方都认同的医疗机构对员工的患病情况进行会诊确认,根据情况确定不同的处理方式,但如果以“已签终止合同确认书”,作为员工不能享受医疗期的原则,那就有失公平了。最后一点,12月31日终止的合同,12月4日通知,是否也违法劳动法律的规定呢?相信大家都有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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