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土地增值税清算大成前言(1)



系列专题:《财税管理人员必读:土地增值税清算大成》

  土地增值税清算大成

  刘玉章编

  前言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起开征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各地对土地增值税只预征不清算,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使得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第1节:土地增值税清算大成前言(1)
  2006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按税法规定时间预征,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为扭转长期以来各地对土地增值税只预征不清算的状况,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印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要求从2007年2月开始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项税负较重的税种。该税种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的计算较为复杂,适用税率的弹性较大,纳税申报表的设计严谨,纳税审报表填报与房地产开发过程、会计核算密切衔接,是一个计算复杂、清算难度较大的直接税种。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部署,在房地产开发行业引起较大震动。

  但是,在2007年度税收专项检查中,土地增值税检查收效甚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究诘原因,主要是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对土地增值税法规知之甚少,纳税人不知道如何计算缴纳,税务人员也不知道如何清算检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使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税务总局准备借助于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力量来推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同时,达到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双重效果。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鉴证业务由注册税务师承办。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为指导注册税务师理解该业务准则,及时组织拟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经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各地注册税务司协会、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多方面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定稿,已经于2008年5月30日公布。

  〖〗土地增值税清算大成前言〖〗为使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在2008年有所突破,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通知,决定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先在安徽、广东两省试点,以点带面,全面推开。国家税务总局在布置2008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又一次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列为专项检查的重点,把土地增值税的检查列为对房地产企业检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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