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节:项目管理制度(6)
系列专题:《管理案头必备手册:项目管理工具箱》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委托方式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服务收费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执业原则 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奖励 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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