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经营:中国银行业的二次革命



    文/李伏安

  过去的二十年是中国银行业风雨兼程的二十年,也是开拓进取的二十年。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国银行业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截至2007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资产总额48.51万亿元,比2002年的23.6万亿元翻了一番;银行业金融机构税后净利润为2543.3亿元,相当于2003年全年利润的7.9倍;不良贷款问题明显改善,全部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1.26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6.45%,下降了6.4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也由2003年的-2.98%上升到2007年上半年的7.67%,资本充足率达到8%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增加至125家,而2003年,能够达到这一标准的银行还仅有8家。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业的逐步开放,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我国金融业已呈现出多元化、综合化的发展态势。目前,银保合作、银期合作、银租合作等正在稳步推行。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尚处在早期探索阶段,我们还需要对我国及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我国银行业考虑实行综合性经营的原因

  实际上,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至今,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在各国金融监管体系日趋完善的情况下,美、日、英等国早已先后在立法上打破了分业经营界限,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逐渐从事证券业务。同时各国也允许投资银行从证券承销、证券经纪业务中脱离出来,从事一些商业银行业务,并向金融业务的多样化、专业化、集中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而我国银行业考虑实行综合经营,则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综合经营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行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历史地看,金融产品的创新使得各项金融业务差异越来越小;而技术创新也极大地改变了传统概念中的资金融通成本、收益对比状况,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提供方式。金融全球化极大地强化了竞争,迫使金融企业追求规模扩大、服务扩大,提高服务效率,内在的要求使其必然地走向综合化经营。

  我们发现,对比美国和德国,长期实行综合经营制度的德国,在国际金融业的相对优势不断显现,而分业经营制度却使美国在上世纪70、80年代国际竞争力相对下降。此后,原先坚持分业制度的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等也逐渐向综合经营过渡。

  综合化经营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战略优势,包括信息优势、协同效应、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以及多元化利益等。

  —银行在贷款时和投资银行在办理证券承销时,可以充分地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降低贷款呆账率和投资银行承销业务的风险;

  —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其有限资源,实现金融业的规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利润来源的多样化,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增强了竞争力;

  —多元化金融服务也具有风险分散效应;

  —“一站式”金融服务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以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提高。

  实行有效风险隔离的综合经营是我国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和业务创新的需要。在分业经营体制下,贷款业务是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资产结构较单一。实行综合经营后,商业银行可通过代客理财等方式,运用部分资金在资本市场上选择优质品种进行投资,或直接参与资本一级市场上股票发行市场的发行与申购,从而优化其资产结构,增加利润来源。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存在一些功能上的不足,资产、负债在收益与风险上的不匹配性,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依赖资本市场进行资产和负债及流动性的管理,其业务创新必须以资本市场为平台。

  综合经营是提高中国金融体系国际竞争力的可行路径。随着2006年底银行业的全面开放,中国金融机构将直接面临国际大型金融机构的竞争。这些世界上赫赫有名的大型银行集团,在技术、信用评级、创新能力、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优势。虽然他们也遵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但因其海外母公司实行的是综合性经营,他们完全可以通过不同行业子公司等内部资源和网络展开综合性经营。在这样的竞争压力下,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综合经营模式,可以提供更多的产品,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提高市场占有度;可以利用多样化的产品及产品组合有效防范风险;可以有效拓展业务领域,增强同外资银行相抗衡的能力,有效提升我们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银行业的综合经营状况

  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在继续推进四大国有专业银行改革的同时,陆续组建和成立了一批具现代典型意义的商业银行。国有专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分工领域由此被打破,出现了银行同业之间业务交叉局面,并开始向信托、证券、投资、保险、租赁等非传统领域拓展业务,凭借自己的资金实力和业务优势设立了一大批全资的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国有银行的业务向多样化、综合化方向发展,逐渐形成了银行综合经营的格局。

  1993年以后,综合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但银行业与证券业、信托业的融合交叉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导致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与扩大,使经济金融运行面临着危机爆发的危险。于是1993年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分业经营,并逐步建立了分业监管体制。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风险隔离。但是伴随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浪潮,加上外资银行涌入、金融超市的出现,为应对国际竞争压力,我国银行通过金融产品创新等手段,在许多政策上实际已经打破了单一的分业经营模式。

  近年来,根据中央在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指示精神,银监会不断与有关各方加强合作。

  2005年,央行、证监会及银监会联合公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中国商业银行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第一批试点银行,工行、交行和建行分别设立了工银瑞信、交银施罗德、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2006年,跟踪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对结束试点工作、基金产品类型、大额赎回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起草了《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业务创新方面,银监会成立了对冲基金专题研究小组,研究和关注对冲基金发展情况及风险防范情况,为我国出台对冲基金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证监会沟通协作,研究如何共同推进银行设立专业的养老基金公司事项。

  2007年,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这是在商业银行退出租赁行业十余年后的再次进入,必将对租赁行业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此间,银行业不断加强与保险业的合作,保险公司投资设立银行(或股权投资方式)终获批准。目前银监会正在就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养老金公司,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沟通。同时加紧与证监会的沟通,建议建立与证监会的联系机制,成立专门工作组织,共同跟踪和研究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和市场监管问题。

  我国银行业综合经营面临的挑战

  需要清醒的是,中国银行业在向现代金融制度迈进、缩小与国外差距的过程中,还面临许多挑战。

  第一,商业银行之间发展不均衡,银行业市场结构呈现比较明显的垄断特征,市场竞争还不太充分。在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体系中,尽管有100多家中资银行,但能跻身于世界大银行的只有五大商业银行和少数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二,银行业综合竞争力仍然相对较弱。国内银行本身内控机制和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健全;金融机构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高。在国内需求不足仍未明显缓解、金融开放步伐加快、国内外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中国银行业盈利能力和经营绩效正面临多方挑战,亟需更深刻的变革。从1000家大银行排名看,我国银行业在税前利润、利润增长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营效益的指标排名中都处于相对较低水平。银行开展综合性经营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其必须要增强的专业化方面的专注力。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在首先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水平、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深度发展的基础上,再考虑尝试广度上的综合性经营。

  第三,业务发展仍处于传统金融业务阶段,未能完全实现向现代金融业务的转变。目前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已实现了从传统金融业务向融存款、贷款、投资、证券、保险业务一体化发展的现代金融业务的转移。基于历史原因和体制约束,我国要完成这一转变可能还需要较长的时间,有可能因此进一步拉大与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距离,不利于自身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第四,跨市场的风险传播。我国曾出现的券商危机之所以没有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危机,正是因为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但是一旦银行开始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实行综合性经营,股市的高风险就可能通过基金的运作传递到商业银行,联动风险增大。因此,如何建立科学的、健康的“防火墙”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实施金融机构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要求变得尤为重要。

  最后,跨业经营可能导致出现监管空白点和交叉点。我国金融监管整体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仍有一定差距,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逐渐向综合经营模式转变过程中,可能产生监管空白点和交叉点。为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于2004年7月达成金融监管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并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通过及时协调来解决。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仍有待进一步发挥。

  加强监管力度防范风险于未然

  从风险角度,仍需分业经营来隔离风险;从竞争力角度,则需综合监管的统一跨业的监管制度标准和监管实施。

  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鼓励银行业间充分竞争。综合经营是以金融业务的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和服务手段的高科技化为基本特征的,因此金融机构必须注重科技水平的提高和高素质、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同时,鼓励银行业间充分竞争,将有利于银行不断推出新的经营方式、金融产品,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和应对市场考验的能力,打破传统金融业务占主导的僵局。

  及时修改现行银行法律,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条例。《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正,为金融业综合经营进一步拓开了法律空间。但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仍有限制。该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业的扩张,因此要尽快修改完善,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等综合业务。通过政策和相关法律的突破,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法规出台扫清部分障碍。

  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实行金融机构统一监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的分业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协调机制良好的监管体系,以有效缓解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问题。现阶段,应加强人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统一标准,联手行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目前我们的改革正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历史时期,这不仅对中国银行业来说是一次重大的历史跨越,而且对整个中国经济金融发展也将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更加需要不断提高中国金融监管水平,缩小与国际监管水平的差距——加强有效金融监管的制度性建设,健全金融企业内控机制,建立对违规者的追究机制,依法规范金融行为;加强对跨市场金融产品的风险监管,探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制度,既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又减少重复监管;加强资本充足率约束,限制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过度扩张;建立市场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对风险控制良好的金融企业给予较低存款准备金要求等激励措施;建立对金融风险的及时校正机制,防止风险进一步累积,促使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综合经营:中国银行业的二次革命
  我们相信,只要认真借鉴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成功经验,从中国实际出发,以对历史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实现金融深化和金融自由化,不断完善金融体系和机制,我们的改革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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