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证据目录 劳动争议案件证据的准备及运用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企业和职工都希望能够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工作当中,不发生任何的争议,这首先就需要一份明确而且公正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特殊的还应当包括培训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清晰明确能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 但当诉讼和仲裁不可避免时,证据就成为最重要的武器。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根据不同的争议类型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下面就两类比较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谈一下证据的准备及运用问题。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司法实践中发生争议较为频繁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任何一方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都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只有符合几种特殊的情况规定,用人单位才有权自行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入手: 第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关系的基础和重要凭证,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表述,因此,劳动合同作为衡量哪一方违约的依据在诉讼中是至关重要的证据; 第二,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述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因此,用人单位要充分准备好相关方面的事实证明。 例如,企业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准备好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还要准备证明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的证据,如工作记录、其他员工证言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凭证。由于通常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应当是书面形式,所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书面凭证也是重要的证据,此外,送达书面通知必须要有被送达人当场签字。当被送达人拒绝签字或无法联系到时,用人单位必须登报声明或在被送达人所生活工作的场所范围内进行公示。 在直接送达时被送达人极有可能拒绝签收的情况下,最好是请两名公证员,在直接送达时进行公证。或者用邮政快递送达,在邮寄详情单上写明里面的内容,这样,如果收到的东西和详情单不符,当事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视为送达。如果单位实在没有办法,可以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要求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确认解除,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则解除的事实成立。
因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准备以下证据:劳动合同,用以证明劳动合同未到期;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具体案件中,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劳动者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对此,用人单位在具体实践中,就应当有针对性地准备证据,排除上述规定的适用。 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案件 这是一类让用人单位最感到头疼的案件。其表现,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带走,这种情况现在很多,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些劳动者将单位的秘密带到新的工作单位以提高自己的身价,还有的人自己当起了老板,这样,原单位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这种争议的受害者通常是单位,有的时候甚至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有鉴于此,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事前防范工作,防微杜渐。 对于拥有商业秘密的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特别注意:首先,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严格审查劳动者的各方面条件、资格,除专业背景、文凭学历等“硬件”之外,还应当特别了解其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等“软件”;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要求劳动者信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专项条款。对于违约责任,除了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约定违约金,以期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于有些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协议约定为企业提供服务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旦发生了这类争议,作为用人单位一方,首先要准备的证据就是对其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 单位首先要证明自己作为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性,即通过何种手段了解并掌握了这一商业秘密。然后要根据商业秘密的特征准备证据,简单地说,这部分证据可分成三个部分:一、证明这一商业秘密通过公开渠道是无法得到的;二、这一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并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三、单位对这一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具体的证据类型和收集的方法也因商业秘密的不同类型而不同。 在此类案件当中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发明专利等技术信息才是商业秘密,像单位的供应商、分销商及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也属于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对此也不能掉以轻心;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劳动合同中有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或要求劳动者遵守的有关规章制度中有类似规定,则劳动合同与相关规章制度是重要的证据;再次,对方有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实,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具体凭据加以证明;最后,若系其他单位侵权而造成损害,原劳动者与该单位已形成劳动关系的,还需就上述两者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举证。 上述证据惟有一一落实,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才能获得较为有利的结果,最大程度地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需附带一提的是,在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但是,这一申请具有严格的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还有另外一个时效也是当事人应当注意的,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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