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三十年后,农村土地改革再一次起程。2008年10月9日~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农村改革发展问题被纳入了这次会议的重要议题,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开启新一轮农村改革,其意义重大而深远。本期“经济学人”栏目邀请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徐小青、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所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贵、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所副研究员、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王小映,来解读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政策。
作者:徐小青
刚闭幕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聚焦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迫切问题,在土地制度、粮食安全、城乡一体化等方面有望出台新的政策。 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 土地流转有三个基本原则。首先,流转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政策走向,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久不变。胡锦涛总书记去小岗村考察,很明确地告诉乡亲们:以农民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长久不变。一直以来,农民最关心的,是基本制度不变。但是,土地承包到期后怎么办?以前提出的是十五年不变,三十年不变,这一次是长久不变,只要有农业户口的人,就永远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的私有财产,但不许买卖,只能租赁。 其次,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用途,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耕地。现在,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速度很快,既然要推进城镇化、工业化,不可避免要占用农地,但不能乱占耕地。有些地方,把农地租给企业,去搞开发、搞房地产,这是不行的。我们对土地要有忧患意识,这是战略问题,需要长期考虑。没有粮食,什么都无从谈起。2007年,发生的世界粮价危机,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不可能把十几亿人的粮食需要,建立在国际市场购买上。国际市场也提供不了,而且,国际粮价那么贵,我们也买不起。 最后,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不能侵犯农民权益,要让农民自己做主。 在这些基础上,才能讨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起,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村二、三产业以及城镇经济的发展,农业劳动力在逐步转移。只有农业劳动力转移之后,才可能讨论流转问题,人走了,地不能闲着。但是,对待流转问题,我们必须尊重经济规律,认清国情。实际上,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国家一直没有限制。 现实的情况是,农业劳动力转移出去后,有1亿多人是流动就业,还有1亿多人是在农村的二、三产业就业。流动就业并不稳定,城市经济的发展,还没有为农民创造很多稳定的就业机会,还存在户籍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所以,农民是不愿意放弃土地的,土地才是农民的基本保障。我去各地农村考察时发现,土地流转的比例一般只有10%。 现代化农业的规模经营需要土地集中。目前,我们一直在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向专业大户集中,一些地方在扶持产业化的龙头企业,能够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但是,对于规模经营,我们的政策表述都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之所以有条件限制,是因为规模经营要采用先进的机械、先进的生物技术、种植技术,等等;即使是一些种植大户,目前在技术和资金都达不到大面积实行规模经营的能力。 农村土地进入市场困难重重 现在,土地占用比较混乱。无序地乱占耕地,地方政府以各种名目随便占地,有时是打着公益旗号,事实上却是经营行为。农民的土地被胡乱占用后,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有些地方政府、企业占了农民的土地,一次性给农民一亩地2、3万元的补偿,农民没有长期保障。还有一些企业占用耕地扩大再生产,制定一些办法给农民提成,让农民做股东。但是,这样做否能保证农民长期参与到经营中去?能否保证农民能够长期分享经营带来的利益? 国家在考虑土地流转、土地经营问题的时候,要保证农民的权利,让农民参与城镇化、工业化过程,同时还要保证农民基本财产的稳定。土地是农民的基本财产,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是财产权,不能轻易侵犯。我国的城乡差距依然很大,基础设施可以通过增加投入来改善,但是公共事业的差距,医疗、卫生、教育的差距更大,收入差距也很大。如果还在土地经营权上侵犯农民权益,这种差距就会拉得更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出台的土地政策,并不能说是第三次土地改革,应该是对以往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农业用地是否能进入市场?怎么交易?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比如,城市的小产权房问题,北京的郊区县都在这么做,这类问题总得拿出办法解决。市场需要改革,国家的征地制度也需要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中,城乡土地价格不一样。土地进入市场问题,征地范围过宽问题,公益性征地与经营性征地的界定问题,都需要尽快拿出解决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