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后农民怎么办 农民真的希望土地流转吗



10年前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任何时候“不能动摇”。

  10年后,“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外界关注焦点直指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土地流转有两个层面,一种是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层的流转,一种是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即“农转非”的流转。这种区别是问题的核心。第一层面的流转是法律早已允许的,谈不上有什么“突破”,而第二层面的流转则极为关键。那么,农民们是否真的像一些专家所认为的“迫切希望将土地转化为资本”进行流转吗?

  意识到了土地的价值,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正在提高

  “之前听到过关于土地流转的传闻,是允许土地进行买卖、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吗?”

  记者在实地调查采访过程中,遇到不止一位农民提出此类问题,而他们之所以最关心这个话题,是因为农民意识到了土地的价值,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正在提高。

  本刊问卷调查显示,39%的家庭以种地为主,23%以经商为主,22%以打工为主,16%选择其它。需要说明的是,尽管61%的家庭不以种地为主要经济来源,但他们却愿意兼顾种地,因为这可以解决吃粮问题,不用为粮食短缺而担忧。

  即使是有偿征地,70%的农民表示反对,只有30%的人表示可以接受。这显示出,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并没有减弱,其中包括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取消农业税,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提升了种粮积极性;二是粮食价格上涨刺激农民的种粮意愿,种粮可以自给自足;三是种植经济作物收入较为可观,已经成为部分农村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这与十几年前有很大不同,因为农产品价格偏低、种地亏损、税费增多,当时农民曾对农业有抵触情绪。

  针对未来物价是否会上涨的问题,有82%的家庭预期未来物价会上涨;而粮价上涨的话,农民种粮意愿也会增强:85%的家庭会继续种粮。物价涨幅越明显,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高,因为土地所生产出的粮食,能为他们大大节省购粮支出。

  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调查中发现,家庭成员中以个体男性为主,打工日均收入50元以上的占24%,35-50元的占29%,20-35元的占47%,而日均收入越高、土地种植经济作物的收入占据总收入50%以上的家庭,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明显,对土地流转则越有排斥。这种“男工女耕”的方式通常情况是家境比较殷实,即男主人在外打工收入颇丰,女主人以土地为主仍有不错收入。

  日均收入相对较低的家庭,一般收入来源较为单一,或打工时不具有技术优势,这些群体对土地依赖程度也很高,但由于家境稍逊,或土地为家庭带来的收入相对较低,他们对土地流转的抵触态度相对缓和。

  记者调查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比如永清县养马庄乡的一户四口之家,男主人农闲时在北京打工,从事装修、木工等工作,年收入1.5万元以上,农忙时回家以务农为主,一年当中在外打工约为8个月,月均收入约1800元。女主人在家务农,全家拥有6亩可耕地,去年种植2亩西瓜,纯收入9000元,西瓜收获之后又种植胡萝卜,纯收入9000元,其余4亩土地以小麦和玉米为主。可以看出,女主人在2亩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的年收入达1.8万元,并不低于男主人的收入。

  这个家庭的年收入保守估计最低为2.5万元,空调、彩电、冰箱等家电一应俱全,女儿已经参加工作,儿子正在读中专,在调查地农村,这种收入的家庭已经越来越普遍,称得上是小康之家。即使这样,男女主人不愿放弃土地,在他们看来,拥有土地是家庭最基本的保障,如果没有土地,会缺乏保障和安全感。由此可见,土地不仅仅能满足农民最基本的需要,还是家庭经济收入的有力保障。这也意味着,农村土地流转如果不能很好解决就业问题,或者说就业收入低于种植经济作物的收入时,农民就不会对土地流转有积极性。

  三中全会提到的土地流转,其实传递出一个从紧的信号

  这个案例颇具代表性,在不允许变更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土地流转与否对农民的影响并不明显,而农民也并没有积极性,这种现象在全国的农村具有普遍性。记者在安徽采访时了解到,即使允许土地流转变为非农用地,仍有70%的人不愿意。在他们看来,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粮食来源、失去生活保障。

 土地流转后农民怎么办 农民真的希望土地流转吗
  土地流转不是不可以,但问题是流转之后土地使用性质能不能改变?谁有权利改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解决,而只是允许农民相互之间进行流转,或向集体流转,但又不能转变使用性质,这样的流转意义并不大,因为这样的流转在全国各地农村早就开始了。

  政策方面,关于土地流转也早有相关规定。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对农村土地有这样的表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任何时候不能动摇,必须长期稳定,并且不断地完善发展。

  2005年3月1日,农业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并开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1998年的决议还是2005年的规定,已经将土地的流转限定在农业用途,还起到有效保护农业用地之意。当时土地流转并未解决农村存在的很多问题,比如就业、社会保障、刺激农村消费等。农民收入的增加,除农业产业化加速以外,另一个因素是农村市场化进入前所未有的高度而惠及每个家庭,真正使农民收入增加的,并非完全因为土地的流转。

  仔细分析,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没有提及人们所猜测的“土地流转”问题,这和之前市场人士猜测土地私有化及土地产权变革的流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今年再次提到土地流转,这其实传递出一个从紧的信号,意味着在2005年农业部出台的土地流转规定基础上要更加严格管理,中央担心的还是土地流转变更性质。可以说,解决农村问题、搞活农村经济、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还不是仅靠土地流转就行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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