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网石家庄1月18日电 今日,记者从三鹿原董事长田文华的辩护律师刘新维处获悉,三鹿系列案最迟二月底前宣判,同时,该律师呼吁停止使用“毒奶粉”、“毒奶”称谓。刘新维律师称:第一,“毒奶粉”、“毒奶”表述不符合客观事实。三聚氰胺的毒性至今不清楚,只是不能食用,食品中含有只能说是被污染。现行的规定是“禁止人为添加,允许含有”。“被污染”和“毒奶粉”、“毒奶”有着质的区别。第二,被过分渲染的“毒奶粉”、“毒奶”,客观上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形象,也损害了国家和民族利益。事实上,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都是允许食品中含有一定量的三聚氰胺。中国在三鹿事件发生后,制定的标准为每千克奶粉、液态奶各允许含有一毫克和二点五毫克。(见《新快报》1月19日国内新闻版)
“三聚氰胺的毒性至今不清楚,只是不能食用,食品中含有只能说是被污染。现行的规定是‘禁止人为添加,允许含有’。‘被污染’和‘毒奶粉’、‘毒奶’有着质的区别。”的言论在此无需驳斥,大量婴儿出现结石病甚至死亡就充分表明冠上“毒奶粉”名副其实。就单拿刘律师的“被过分渲染的‘毒奶粉’、‘毒奶’,客观上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形象,也损害了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言论来说,笔者认为,这荒谬之极。笔者认为,在今天尊重公民权利的社会里,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当大于中国企业的形象,中国公民绝不能成为所谓的中国企业形象的“祭品”,甚至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用“国家和民族的利益”的幌子来损害公民的利益。
的确,这次三聚氰胺事件让中国企业尤其是食品企业,在国际上集体出丑,让中国的食品企业的形象大打折扣。但是,这并不是中国公民无中生有,刻意或者恶意损害企业形象的,面子是自己赚的,中国企业应该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树立企业公民意识并自觉维护中国企业形象才是正道,而不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来包庇做错了事情的企业。此次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国公民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难道形象比中国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还重要吗?刚开始三鹿发现有三聚氰胺的时候正是因为考虑中企业的形象;报告给当地政府,政府官员正是考虑到企业的形象甚至国家形象(当时在奥运期间),才拖延瞒报,于是,更多的人群成为企业形象的“祭品”。曝光,让罪恶毫无保留的曝光于阳光下,才能直面它,才能解决问题,也让后来者敬畏。发现一例重罚一例,这样可能一时会影响中国企业的形象,但是清除了“毒瘤”的中国企业形象才能能健康、持久站立在世界各国面前。投鼠忌器,窟窿只会越积越大。
“国家和民族的利益”绝不能成为某些犯罪、行为丑陋的人或企业的“庇护伞”。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和中华民族以开放、勇于承担责任的姿态面对世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绝对不能因为虚荣的“面子”,而去把类似“三聚氰胺”的事件捂盖子,牺牲自己公民的利益。再说,在现在这个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社会里,纸是保不住火。举个例子:你家的房子什么情况下最为干净,一个好的办法就是常常请你的朋友到你家里来参观,这样你就会把房子弄得最干净。如果自己关着门,房子的卫生就会随意一些,开放的时候,房子最干净。汶川地震就因为中国政府公开,勇于承担责任的处理方式赢得了世界的赞誉。当一个人犯错误了,人们更在意这个人对错误的态度和改正的决心。
“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是每个公民的利益的总和,一个国家和民族只有珍爱她公民的权益和利益的时候,每个公民在国家和民族需要的时候,公民才会尽自己的一切去维护。试想,在三聚氰胺事件中,如果国家漠视这些结石病患儿以及他们的家属的权利,包括以后的各次公共事件中,不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而是去顾及所谓的面子,我们的公民会怎样看到自己的国家和民族?那是多么寒心的事情啊。所幸,在三聚氰胺中,我们看到了中国政府的决不姑息养奸的态度,我们看到中国政府把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放在了经济利益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