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证明,“国九条”在随后几次股市危难时都起到了“定心针”的作用
“国九条”纲举而目张
2004年1月31日,春节后复市的第一个周末,《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这份仅仅5000字的短文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对之后的市场建设和政策取向影响深远。“国九条”颁布的首个交易日,上证指数从前一日收盘的1590点跳空高开,报收1623点,涨幅达2.08%。 对于当时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国九条”的出台无疑具有振奋作用。2001年,由于国有股减持方案的推出,中国证券市场的流通市值猛跌3427亿元,2002年再跌3209亿元。2003年,市场愈发危机四伏,其阴跌之势让大批投资者用脚投票,交投之清淡屡创记录。 尤其是2003年9月,“股市边缘化”的提法让一场关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大讨论再度兴起。监管部门也备受来自市场关于“无为而治”、“驼鸟政策”的诘责。而当时国家宏观经济遇到的诸多难题,也需要实现证券市场的“破冰之旅”——比如日益增长的保险资金需要更多、更稳健的投资渠道;国资委旗下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大企业以及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过分倚重海外市场;风险投资缺乏退出通道;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等等。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在此思路下,中国证监会开始起草“国九条”初稿。 2003年11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修改意见稿)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及国资委征求意见;12月,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召集上述部门就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两次集中讨论,形成共识,并上报国务院。 对于在2003年走马上任第五任证监会主席的尚福林来说,“国九条”不但是履新后的第一个成果,也是其最终解决“股权分置”的基石。2001年6月12日,前任证监会主席周小川试图以“全面解决”、一劳永逸式的改革办法推动国有股减持,遭到了整个市场的集体抵制,最终导致中国证券发展史上首次出现一项政策执行3个月后被迫终止的尴尬。 因此,尚福林上台后多方沟通,并通过前任证监会领导等诸多高层居中斡旋,在资本市场日益低迷和边缘化的现实下,最终达成了各方认识的基本统一。其中最主要成果之一就是“国九条”。 “国九条”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到了对我国实现本世纪头20年国民经济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战略高度,从9个方面,全面而系统地阐述了资本市场发展的意义、指导原则和任务、需要完善的政策、资本市场的体系建设、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市场监管水平、防范和化解风险以及资本市场的开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这也是继199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下发后,我国最高行政机构第二次以国发文件形式,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指明方向,并且是中央政府首次就发展资本市场的作用、指导思想和任务进行全面明确的阐述。 事实证明,“国九条”在随后几次股市危难时都起到了“定心针”的作用。2003年更早些时候出现的“中国经济过热大论争”,导致了2004年4月28日中央宏观调控的全面启动。股指随之展开3年来最猛烈的下跌,并且创下5年新低。到当年9月13日,上证指数跌至1259点。当天,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抓紧落实‘国九条’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9·14”行情随之爆发。 但2004年12月17日,上证指数再次跌破1300点。2004年年底,尚福林在资本市场新闻宣传工作座谈会上表示,2005年将加大力度全面落实“国九条”,并且在2005年“两会”后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再掀中国证券市场变革。证监会的各项政策得到了国资委、央行、财政部包括税务方面的鼎力支持。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多年的最大顽疾由此被攻克。 而“国九条”另一对于今后中国证券市场有深远意义的突破在于,首次提出了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实质表明管理层已经认可公众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重要地位,从政策高度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了自卫武器,也促使了更多流通股股东对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的觉醒。 科学发展观 让改革成果惠及全民 2003年,中国经济继续保持已经持续25年的高增长势头。这一年值得记住的一个数据是,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00美元。许多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之后,经济社会发展将进入一个关键时期。 中国人的欣喜在这一年春天遭遇了一场公共疫情的打击。这场非典型性肺炎的公共卫生危机的爆发,虽然前后只有两个多月,地区也只涉及个别省份,但对于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旅游业、商业服务业、航空业、运输业、建筑业和部分制造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第二季度的经济增长降到6.2%,正常的经济和政治社会生活都因疫情而被打乱。 正是在这个时候,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提出,疫情的发生和抗击疫情的艰苦努力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这就是:我们在推动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还要搞好公共卫生、教育等各方面工作,要把对人的关爱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上。 他认为,对人的关爱促使中国政府在这一年做出执政思路的重大改变,这就是当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并把它的基本内涵概括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首次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强调了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2003年4月国家主席胡锦涛到广东视察时,首次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是年6月,在全国抗击“非典”总结大会上,胡锦涛第一次正式使用了“科学发展观”一词。 李君如后来对此分析说,抗击非典斗争是科学发展观形成的一个重要的直接的因素。当然,疫情只是促使科学发展观出台的直接诱因,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资源与环境问题,以及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更深层的原因。 2003年我国GDP占世界4%,而资源消耗更为惊人,其中石油占7.4%、原煤占31%、铁矿石占30%,钢材、氧化铝、水泥分别占21%、25%、40%。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过度发展,造成我国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全球原材料上涨的势头也已经在2003年显露出来,以钢材为例,巨量进口原材料、巨量出口钢制品的工业发展模式,并没有让中国在全球铁矿石谈判中获得定价话语权,巨大的需求促使全球工业原材料的价格平衡被打破。从2003年开始,铁矿石谈判价格一路上涨,到2005年,同比增长近70%,给中国制造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成本压力。中国的工业生产模式正面临考验。与此相应,中国曾在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即经过20年努力,建设一个能够惠及10多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经过前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虽然中国在总体上已经进入了一个小康社会,但仍是低水平的、不完全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社会。2000年刚刚进入小康社会时,原定的16项监测指标和小康临界值有三项没有达到,其中之一是农民的人均收入,指标是人均1200元,实际为1066元。进入21世纪后,农民收入增长率连续三年下降,城乡差别进一步扩大。因此,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着一个艰巨的任务,即如何解决好城乡差别问题、区域发展中的差距问题,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 而国际上对于国家发展的定义,经过30多年的讨论已经有了更全面的认识。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了著名的《增长的极限》研究报告,提出资源供给和环境容量无法满足外延式经济增长模式的观点,这引起全世界的极大关注。 1983年,法国经济学家佩鲁在其《新发展观》一书中,以人与人、人与环境、人与组织作为主题,强调发展应以人的价值、人的需要和人的潜力的发挥为中心,满足人的基本需求,促进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组织成员的全面发展。 1987年,以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为主席的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一份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崭新的发展观,其目标是使社会经济具有长时期持续发展的能力。 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并迅速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标志着可持续发展理念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和接受。 中国在提出科学发展观的同时,发布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措施。2003年初,针对部分单位和雇主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在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的歧视性做法,国务院出台关于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文件,并掀起了规模浩大的清欠行动。 2003年4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国务院专门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收容遣送条例》,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服务。 2003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指出科学发展观必须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为前提,才能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胡锦涛进一步解释说,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股权分置改革掀开新章 中国股市成立之初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国企解困,但为了保证国家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避免陷入“走资本主义道路”的质疑中,早期证券市场的设计者们想出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即通过禁止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以达到避免国有上市公司由于股权被大量收购而“改名换姓”。 这一制度设计造成了股权分置问题的出现,即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不能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尽管除流通权外赋予每份股的其他权利均相同,但持股成本的巨大差异,造成了两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 国有股一股独大并且不流通,奠定了对流通股东的剥削机制:将流通股股价炒高,然后以高价配股或增发的形式,以几乎零成本坐享净资产增值的收益。 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因此,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真正实现同股同权的改革,就是中国证券市场著名的“股权分置改革”。 作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一种尝试,2001年,时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和他的同事们开始推动国有股的减持和流通。当年6月,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由于对该减持方案严重不满,加上此年2月份的B股放开中被“忽悠”,以及对监管层信心不足,国有股减持计划遭到了整个市场全面的集体抵制。多方的不信任,最终导致该政策的下马。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国有股减持政策正式“叫停”。 半年后的2002年12月,坚持按国际规律办事的海归派出局,原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尚福林就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党委书记,作为一名低调而谨慎的官员,他公开给自己任期定下了一个重要任务——力推股权分置改革。 股改在沉寂近两年之后,面对多方阻力,尚福林通过长期的沟通与交流,拿到了推出股权分置改革的尚方宝剑——“国九条”。2004年2月初,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定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目标和指导原则。 在“国九条”这把“尚方宝剑”的支持下,特别是股市连续两年极度低迷、人心思变的大环境下,尚福林得以推进自己的改革计划,提出股改“工作局面已经控制,思想基本统一,可以往前走了”。接下来,证监会根据《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按照“试点先行,协调推进,分步解决”的操作思路来推进。 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通知》的推出意味着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迈出关键一步,其初衷是在短期内兑现了“流通股含权”预期,希望通过市场化方式逐步解决证券市场的结构性问题,并借此激发市场人气,使股指能止跌企稳,为后续的资本市场融资服务。 在试点期间,股权分置改革遇到了很多质疑和阻力,甚至有观点质疑这是“在错误的时机发动了错误的试验”。但这并没有阻止决策层推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决心和力度。 2005年9月6日,沪深证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同时,沪深证交所还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由此,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程序已经明确,全面股改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到2008年6月为止,沪深两市的1000多家上市公司均已完成了股改,中国股市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股权分置改革让中国资本市场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以及健全和完善市场法制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至少可以说是有了阶段性成果。从2001年6月发轫到2008年6月取得阶段性成功,困扰中国证券市场10多年的沉疴得以剔除,我国的证券市场也掀开了新的一页。 和谐社会成为中国新梦想 在中国上下五千年的思想史上,在儒家道家的经典中,早有和谐思想的萌芽。 2500年前,思想家孔子提出了“大同世界”的社会理想:人与人之间注重诚信,讲求仁爱友善、和睦相处、平等对待,整个社会选贤举能、富庶安康,一派安宁、和谐、祥顺的社会景象。到近现代时期,康有为又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 中国传统文化中所提倡的大同社会,实际上就是古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梦想。当然,这种美好想象几千年来只是海市蜃楼。直到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蓝图展现在国人面前。 2006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强调,新世纪新阶段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 这是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从而使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奋斗目标,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同时,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建设首次成为中共中央全会的主要议题。《决定》被认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个加强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从此,“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被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简言之,就是社会结构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对和谐社会,处在不同时代的人必然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描述的“理想图”,我国古代的“大同社会”,都是那个时代人们心目中理想的“和谐社会”。然而,这一理想的构建并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 改革开放之初,尽管没有提出和谐社会的目标,但注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的协调发展,同步推进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这就为和谐社会奠定了物质基础。 进入新世纪后,如何解决前进中的矛盾和问题,实现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成为执政党的核心关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在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随后,广泛的宣传和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的不断推出并逐步落实,让“和谐社会”这一概念的内涵日渐清晰,并逐渐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共同期待。 2005年以后,中国共产党提出将“和谐社会”作为执政的战略任务,“和谐”的理念要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当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将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召集到北京学习,主题为“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首度全面阐述了“和谐社会”的内涵:“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当年3月5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用了专门一个章节来阐述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政策措施。他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和改善对构建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领导,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有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不断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 经历了一年的准备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终于在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被作为议题提出。报告中宣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团结和睦的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 免除农业税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以162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意味着在中国延续2600年的农业税正式走入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并施行的。1983年,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从1985年起,农产品统派购制度被取消,农业税相应由原来征收粮食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算成货币金额进行征收,农业税实现了从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过渡,并增加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建国以来,农业税在相当长时期内一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一度占到全国财政收入的39%。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财政收入结构中农业税所占比例呈不断下降趋势,1979年占到5.5%,到2004年更降至1%。 尤其2000年以来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农业效益低、农民收入少、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等问题日益严重,“三农”问题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胡锦涛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应该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的时候了。从实行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中心、取消“三提五统”等税外收费、改革农业税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到全面取消农业税,无疑是这一转变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004年3月1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从今年起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当年4月,中央政府宣布了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免征黑龙江、吉林两省的农业税,降低其余11个粮食主产省的农业税税率。到2005年,除了西藏从未征农业税,中国有28个省相继宣告“免征”农业税,河北、山东、云南也按中央要求将农业税税率降到2%以下。原定5年内取消的农业税,事实上提前三年完成。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废止《农业税条例》,则使免除农业税的惠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免除农业税是一项使每个农户都受益的根本性举措,每年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8亿农民平均每人减轻税赋65元,占农村人均纯收入2936元(2004年数据)的2.2%。免除农业税后,其他费税“搭车”平台随之失去,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将因此真正落到实处。另外,国际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不对农业征税,大多数发达国家还对农业实行补贴。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农业面临严峻挑战,免除农业税可以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创造农产品平等的竞争基础,从而提升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免除农业税的最大意义不是“减轻农民负担”,而是破除了农民长期承受的不平等待遇,归还了广大农民平等的公民权利。作为中国公民,长期以来农民的负担相对于其享受的公共服务是不对等、不公平的。一方面农民本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收入、社会福利以及各种社会发展资源;另一方面,还要承担农业税这样一种典型的“身份性贡赋”,客观上形成了农民与非农民在税负和享受公共服务上的严重不公平。社会发展的成果应该让全社会成员平等、公平地共享,免除农业税,正是对长期以来利益不公平分配的一次矫正。 免除农业税,是从农业支持工业到工业反哺农业、从农村服务城市到城市带动农村的重大转变,也是国家和农民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免除农业税后,农村税费改革将进入到农村综合改革阶段,统一城乡税收制度、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是其重要内容之一。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阶段,农民作为纳税人将逐渐具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中国农民将能更多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他们的利益将得到更多的维护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