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炒股 违规 国资委出台违规炒股



作者:■贺宛男

 众筹炒股 违规 国资委出台违规炒股
  本周四,各大财经媒体均在显著地位刊登了国家国资委当日发布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其中关于“追究违规买卖股票责任”的条款,为低迷市道雪上加霜。

  《暂行办法》共提到十大类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及处罚意见,其中第五大类即为“从事股票、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央企资产出现不当损失、特别是重大损失,因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是其职责范围之事。问题是,在股市极其低迷的今天出台这样的规定,又意味着什么?

  首先,何谓“违规买股”?本来,老《证券法》确有“国企不得买卖股票”这一条,2006年1月起修改并施行的新《证券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国企从“不准买股”转而为“可以买股”,前提是必须遵守国家法规,也即不得从事证券法规定的各种“禁止的交易行为”,而法无禁止即可行。如今《暂行办法》又加了许多前提,且许多前提在实际操作中又很难界定。唯有一条是铁板钉钉的,那就是有没有“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如果是,再去逐条“对接”看看犯了哪一条;如果没有损失甚至还有盈利(只要不落个人口袋),恐怕也就没什么事了。所谓违规炒股本来就是橡皮筋,这些年来,查处违规资金引发股市崩盘的现象,我们见得还少吗?更何况市场早已是草木皆兵。

  其次,《暂行办法》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制定的。《暂行条例》发布于2003年,之后就有了2005年的股改,包括央企在内的很多国企大股东带头增持,尽管增持后也很套了一段时间,国有资产一度遭受不小的账面损失,却始终未见诸如“违规买股”受损要追究责任之类的办法发布。如今,绝大部分公司已完成股改,国有股眼看就要上市流通,对国有股来说,不管什么时候卖都有盈利(成本实在太低了),而不管什么时候买都将承受风险。《暂行办法》到底是鼓励卖股还是买股,不是一目了然了吗?

  第三,办法第四十三条同时规定:“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这就是说,不仅是央企,地方国企也将如法炮制。若果真如此,占大小非百分之七、八十的国有股大股东,以及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均将受制于违规买股的责任追究,本来还寄希望于国资委能在大小非解禁压力中起点正面作用,恐怕全都要落空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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