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 2007知识产权案件的十个“第一”



    该案是全国短信侵权第一案,亦称网络短信侵权第一案。

  短信作者诉搜狐侵权

  2005年1月31日,傅战备与搜狐公司签订《短信合作协议》,将自己创作的200篇短信作品授权搜狐公司供网上用户浏览及手机用户发送。该协议时间为一年,期间获得的短信收入由搜狐享有,一年期满后,傅战备和搜狐公司可另行协商进一步的合作方式。但期满后搜狐未获得傅战备许可继续使用傅短信作品,且不表明作者的身份,不支付报酬。2007年9月14日,上海市二中院对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搜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在搜狐网站短信频道首页刊登48小时致歉声明。

  该案作为骗取驰名商标案,其造假程度堪称第一,其作为中国第一起撤销已生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典型要案,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汕头康王骗取驰名商标

  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状告安徽泾县慈坑村村民李朝芳,指控后者在网上注册“中国康王”等网络域名,对汕头公司的“康王kanwan”商标构成侵权,请求判决“康王kanwan”商标为驰名商标。2006年8月4日,宣城市中院判决汕头胜诉,认定了汕头公司持有的“康王kanwan”等三枚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6年12月20日,云南滇虹药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再审申请,2007年6月5日宣城中院对该案开庭重审。随着举证质证的展开,原判中的大量虚假证据一一败露:假案情、假被告、假委托、假代理人、假证据,实为侵权者骗取驰名商标的造假案。

  该案作为天津市首例《金庸作品集》侵权案,因金庸作品在华人中的普及及受热爱推崇程度,堪称著作权保护的典范。

  广州出版社天津维权

  2004年,拥有金庸作品大陆地区出版发行权的广州出版社在天津图书批发交易市场发现,天津市某书刊经营部大量经营销售盗版《金庸作品集》,遂将其告上法庭。原审法院判决某书刊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由广州出版社享有出版、发行权的《金庸作品集》及其中任一单一作品,并赔偿广州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支出的费用共计8万元。2007年,此案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该案被告因为在网上分发电影,侵犯他人著作权而被判入狱,这一案件定义了“分发”的概念,在全球实属首例。

  网民“分发”上传电影获罪香港市民陈乃明因于2005年1月10日及11日,在互联网以BT“点对点”电脑技术上载《宇宙深慌》、《夜魔侠》及《选美俏卧底》三部电影,违反3项分发侵权物品罪名,2007年5月20日,香港终审法院判其入狱3个月,成为全球首宗“分发”侵权案例。

  该案作为我国国内首起网络播客侵权案,对于目前在我国及全世界存在的网络侵权问题特别是播客侵权,具有警示意义。

  《疯狂的石头》成免费播客

  2007年7月,拥有《疯狂的石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国内最大的播客网站“土豆网”告进上海市一中院,要求其赔偿15万元,理由是“土豆网”的会员非法上传了《疯狂的石头》,供网友免费观看。土豆网做出说明,称“土豆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非法转载、盗版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充分的监控能力”。该案尚在审理中。

  该案作为全国首例手机内置歌曲侵权案,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著作权保护增加了一道屏障,树立了典范。

  CECT手机内置歌曲侵权案

  2006年,歌手孙楠发现中电通CECTV800手机内置了他的歌曲《留什么给你》后,将中电通和经销商金环球告上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金环球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型号手机;中电通收回尚未售出的该款手机,并删除涉案歌曲,登报道歉,并赔偿孙楠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孙楠和中电通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2007年8月15日对该案开庭审理,判决中电通赔偿孙楠损失近六万元。

  该案是我国首例律师著作名誉侵权纠纷案。律师本是作为代理人为他人伸张权利,解决纠纷的,但是律师因为自己的著作而被告上法庭,尚属首例。

  律师著作名誉侵权纠纷案

  由于律师王才亮在两本学术著作中,引用真实案例“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小区拆迁”,该案例涉案公司武汉祥泰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姚世祥状告王才亮名誉侵权。2007年6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判决。

  该案作为一起商标争夺案件,持续达十年之久,并且涉案企业同在泰州市,并历经北京市中院、高院及泰州市中院三次审判,成为我国首例同名商标争夺案例。

  “新星”同名商标案

  1996年10月28日,泰州市食品化工企业新星公司申请注册“新星”商标,1997年10月28日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食品添加剂。1996年11月11日,泰州市食品化工企业荣昌公司也申请注册“新星”商标,与新星公司的申请注册时间相差14天,亦获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食品香精、香料。该公司商标的汉字、拼音字母与新星公司的一模一样,惟图案稍有区别。新星公司认为荣昌公司属于恶意注册遂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荣昌公司所注册的“新星”商标的申请。双方历经近10年不断上诉、反诉,终于在2007年2月得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取消荣昌公司“新星”商标使用权,并向新星公司赔偿损失。

  该案当事人谢文武为了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历经多次诉讼,而且相对于对手方来说他实在是弱势——几个大型企业,甚至于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当事人是手机防盗方面专利权的第一人,其维护知识产权的精神实在是可敬。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专利申请的重要原则即禁止反悔原则的认定。

  “手机防盗第一人”终胜诉

  2001年,解文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2003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此后,夏新、海尔等手机厂家先后推出应用手机防盗技术的产品,解文武将二者均告上法庭,并与夏新达成和解,但在状告海尔案中,其手机防盗技术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宣告专利无效。解文武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告进法庭。2007年11月2日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解文武手机防盗技术专利有效。

 知识产权案件 2007知识产权案件的十个“第一”
  该案引起全国范围的关注,历时三年半,经行政裁决、法院判决,四次审判,而且本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由最高法院开庭审理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件。

  “头孢西林”商标案

  2002年5月,经重庆市农业局批许,重庆正通公司取得了生产销售“头孢西林”产品的资格。同年7月,正通授权四川华蜀公司负责“头孢西林”在全国的销售。但随即华蜀公司就将与“头孢西林”同音的“头包西灵”抢注为商标,并生产自己的“头包西灵”产品,且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正通公司告上法院。此案随后经四川、北京两地三院先后审理,最后于2007年3月19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最终判定“头包西灵”商标撤销。

  (案例及点评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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