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南美国家的大豆产量上升迅速,但跨国公司通过控制这些国家的流通渠道垄断国际大豆贸易,生产格局的变化并未改变美国期货市场主导世界农产品(000061行情,爱股,资讯)市场交易价格的定价机制
□何予平/文
全球粮食定价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市场定价、政府统筹定价、宏观调控定价。 市场定价机制 市场定价制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及欧盟。美国是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同时,美国市场经济体制较完善,具有丰富的金融工具和配套的金融制度。在美国,粮食价格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形成。 美国的谷物交易方式经历了从即期现货交易—远期现货交易—交易所期货交易—场外期货(多种形式衍生品)交易的发展历程。 19世纪初,为解决谷物的及时买卖,避免价格波动的风险,在西部农场主和东部加工商之间开始以远期合同形式进行商品交易。随着谷物交易的不断集中和远期交易方式的发展,1848年,由82位谷物交易商发起组建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1865年该交易所用标准的期货合约取代了远期合同,实行保证金制度,场内交易开始发展。20世纪70年代,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也随之出现,并出现了期权、互换等多种合约形式。 经过长期的演变,美国大宗农产品交易形成了以期货交易为主、多种交易方式并存的市场体系。由于期货市场价格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对大宗农产品价格的预期,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关系,因此,期货市场逐渐成为农产品基准价格的中心。 由于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加上它的农产品期货交易历史悠久,美国的期货价格为全世界农产品市场提供了价格参考标准。 下面,我们以大豆为例来说明CBOT大宗农产品期货价格的形成过程。 美国农业部对外发布每年美国大豆主产区的生产情况预测和实际统计数据,CBOT的交易商主要根据美国农业部的信息进行买卖期货操作,形成大豆的期货市场价格;农场主根据期货价格表现出的供求趋势来确定第二年的生产安排,以此来减少生产上的盲目性。贸易商通过农产品期货价格来确定现货贸易合同中的价格,以避免价格波动风险。很显然,美国本土的大豆生产情况是CBOT大豆期货价格波动的主导因素,这种以美国本土大豆生产情况作为世界大豆现货市场定价基础的期货定价机制,十分有利于保护美国大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近年来,尽管南美国家的大豆产量上升迅速,但以美国为首的跨国公司通过集中控制这些国家的大豆流通渠道来垄断国际大豆贸易,因此,世界大豆生产格局的变化并未改变美国期货市场主导世界农产品市场交易价格的定价机制。 市场定价制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大宗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粮食价格。但是,美国和欧盟的粮食定价机制也有些差别,主要是两者的粮价稳定政策不同,欧盟通过价格支持,包括门槛价格、目标价格、干预价格等措施来稳定粮食价格;而美国主要是采用生产补贴的方式来实现。 由于补贴政策建立在巨额财政支出基础上,美国政府难以长期维持此项支出。近几年来,美国政府在改革农产品价格补贴时,尝试利用期权交易形式保护农产品价格。美国政府改革目的旨在改变过去直接补贴的老办法,它利用市场承担和分散农产品的价格风险,维护农产品价格水平,稳定农民收入。政府统筹定价机制 这种定价机制的主要特点是,粮食购销通过一个半官方的粮食机构进行,粮食机构通过“试错法”决定粮食的基本价格。代表性国家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出口导向型国家。这些粮食机构是带有官方色彩的粮食生产者合作社或者联营公司,例如,澳大利亚小麦局AWB和加拿大小麦局CWB。这些粮食机构垄断了粮食交易,尤其是出口。在加拿大现行法律下,小麦只能销售给加拿大小麦局(CWB);澳大利亚小麦局则完全垄断着小麦的出口权。 澳大利亚农业是典型的出口导向,就粮食而言,澳大利亚的小麦有80%左右用于出口,稻米75%以上用于出口。在特定季节生产的小麦是统筹的,也称联营(pool),即生产者和AWB合伙经营。小麦生产者的作物价格由联邦总理根据《小麦上市法》决定,AWB执行价格政策。价格决定分两步作出:首先,在收获前宣布各等级小麦的初步最低保证价格(GMP),农民发送出小麦不久可从AWB接收到预付款,其值为初步GMP的90%。在收获之后,当国家的作物规模和上市潜力能被更为准确地评估时就建立正式最低保证价格。执行中,如果世界小麦价格低于正式GMP,政府付出差额,生产者在此计划下接受其全部收益;如果世界小麦价格高于GMP,在小麦出售后,将对生产者进一步付款。付款的扣除额由小麦储藏和处理费、铁路运费、AWB的运作费用和小麦研究征税组成。谷物处理管理局的服务从这些扣除额中得到支持。 AWB从事国与国之间的销售和通过国际谷物贸易者的中介销售,也向澳大利亚政府销售一定数量的谷物用作对其他国家的食品援助。小麦局在与其他国际销售者提供的相似质量小麦的价格竞争基础上设定出口小麦价格。小麦局为全部可提供的等级小麦开价,设定价格是现行或现场价格以及当月和未来5个月的价格,容许购买者以给定的价格购买未来发货的小麦。小麦局在设定每日出口价格时考虑了一系列因素,包括竞争者的价格、世界小麦和其他谷物总的供需情况、美国谷物期货市场的每日运转状态以及政治和经济因素。 在国内,向制粉业者出售供个人消费的小麦,由小麦局依照小麦上市法中的公式按季度确定价格。价格根据流动的出口平均价格计算,这包括前一季度注册的出口平均价和季度前的小麦出口开价。此外,售给制粉业者的小麦另加服务费,这考虑了小麦局储藏和处理所需的费用。工业用和饲料用小麦的价格每日由小麦局依据其商业判断确定,饲料小麦的使用者可以经小麦局允许向生产者直接购买。 由于粮食机构垄断了市场经营,遭到一些粮食生产者的反对。目前,AWB小麦采购和国内上市的垄断权已经终止,生产者有机会直接与制粉业者和其他国内终端使用者谈判出售他们的小麦。同时,AWB有私有化的倾向,AWB的股份逐渐转入小麦生产者手中。在加拿大,粮食机构的垄断地位也有下降趋势,在2002年前后,CWB的上市方式在加拿大国内和美国的小麦利益者中引起很多争论。一些草原省份的农民,特别是西部加拿大小麦生产者协会所代表的农民,进行了艰苦游说试图终止CWB的垄断权力,但没有成功。 宏观调控定价机制 日本是此种粮食定价机制的代表。其基本特点是市场作为基础性的定价机制,但是同时存在另外一种粮食供给制度,保证市场所定价格在一定幅度内波动。 二战以后,日本的大米定价机制由粮食不足时期政府严格管制为主,逐步发展到法律制度健全,组织系统配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定价机制。归纳起来,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一是上世纪60年代末之前,日本采取了政府全量收购和销售农民生产大米的政策,米价则由政府直接规定。二是1967年后,日本大米过剩,政府库存米激增,财政负担加重,日本粮食流通体制开始由全面管制向部分管制转换。开始实行自主流通米制度,允许大米在市场流通,自主流通大米价格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三是上世纪90年代之后,为了履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农业协议,日本放宽了粮食市场管理。在此情况下,1994年12月,日本通过了《关于主要粮食供需平衡及价格稳定的法律》(简称《新粮食法》),并于1995年11月实施。至此,日本的粮食流通体制正式进入了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流通为主,实行部分管制的时期。 目前,日本大米分成两类,一类是计划流通米,一类是非计划流通米。计划流通米则包含自主流通米和政府米,其中,自主流通米是大米市场流通的主体。日本的大米流通主要有以下三种渠道:一是农户→基层农协→集粮集团(国家规定的为数不多的大企业)→大米价格中心(买卖双方投标形成价格)→批发商→商店→消费者,(集粮集团→也可出售给政府→作为储备)。二是农户直接卖给→消费者。三是农户卖给→基层农协卖给→消费者。其中,第一种渠道是大米流通的主要渠道。日本的粮食收购机构——集粮集团,每三年指定一次。被指定的集粮集团主要负责全国大米的收购和储运。集粮集团依据农林水产大臣批准的大米流通计划,通过下设的两级集货商,将分散在全国农民生产的大米收集起来,通过政府粮食事务所检验后,按品种、质量、计划数量等区分为“政府米”和“自主米”,再分别交售给政府和大米批发商,其余的米可由农民自由出售(即非计划流通米)。 政府米和自主米的定价机制迥异。 日本对政府米实行管理价格制度,政府规定政府米的收购价格和批发价格,并指定机构按这些价格进行收购和批发,销售价格由政府制定指导价格,零售商只能低于政府指导价格销售。 而对于自主米的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在1990年开设大米交易所(大米价格形成中心)以后,由买卖双方在交易所公开竞争,形成批发价格。大米价格由买卖双方通过大米价格形成中心以招投标方式竞价而交易形成。大米价格形成中心于每年7月下旬开市到次年7月下旬结束,每月组织一次交易。交易方式有传真交易、网上交易、现场交易、邮递交易四种。大米价格形成中心对进场交易买卖双方的资格有各种限定:即卖方为县级(相当于中国的省级)以上集粮集团(农协),必须有8000吨以上的大米收购量,收购量的三分之一必须进入价格中心交易,每次交易量在200吨以上,全国有40家左右;买方为政府备案的批发商,全国有300家左右。买卖双方交易时,中心对卖方提出最高限价,即以上年度最后三笔交易的平均数为最高限价,对买方没有限制。交易结果交中心监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大米价格形成中心的费用支出由国家负担50%、交易双方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