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才是和谐社会 怎样的环保理念和实践才是体现和谐
■《国际融资》记者 艾亚 综述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道,“今年要着重抓好九个方面的工作”。其中第四方面的工作“是加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力度,做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记者听到、看到了来自不同界别的全国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关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方面的建议与提案。 民革中央建议,为我国下一轮全面参与国际减排公约和开展地方或全国性排污权交易做好准备,我国应尽快设立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所。 农工民主党中央指出,中国环境税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建议开征环境税。 民进中央呼吁,尽快制定“渤海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海洋污染治理的硬性约束,改善环渤海地区生态环境承载力,把环渤海区域建成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刘克崮认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目标和节能减排的政策方针,在税收手段中,当前最为直接有效的措施就是调整资源税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王永忠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借鉴国债贴息项目和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支持工业经济进步和企业发展的做法,考虑用贴息、委贷、提供资本金、减税等财税杠杆的办法来扶持、支持企业上节能环保项目。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黄鸿翔指出:我们重视了工业的节能减排,却忽略了农业的节能减排。目前,我国畜牧地的COD排放已经超过工业,农业的甲烷排放已经占到总排放量的50%,必须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是《京都议定书》为便于发达国家履行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而规定的3种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创新机制。我国目前在应对气候变化上采取的大量积极有效的措施,但至今尚未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所,为此民革中央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递交了关于尽快设立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所的提案,他们认为 我国应尽快设立碳排放交易所 《京都议定书》提出了清洁发展机制(CDM),规定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将项目所实现的“核证减排量”冲抵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完成的减排承诺。由此产生了由企业、技术服务公司、国际买家共同参与的碳交易。根据世界银行2007年5月2日在波恩发布的《碳市场发展状况与趋势分析-2007》报告,国际碳市场以欧盟排放贸易体系、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为主,另外包括芝加哥排放交易所、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排放交易所、英国排放贸易体系等。截至2008年2月,我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获得联合国核证减排量达3600多万吨二氧化碳当量,首次超过印度,跃居世界第一位。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自己的排放权交易所。民革中央建议,我国应尽快设立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所。 民革中央认为,设立碳交易所有很多益处。其一,有利于促进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使各级政府和企业了解、认识国际温室气体减排机制,更有效地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合作的规则,实现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其二,有利于企业引进国外资金与先进技术,引入发达国家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提升我国的环保技术水平。其三,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议价能力,增加定价话语权,吸引更多国际买家参与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其四,有利于形成一个长期、持续的环保宣传教育载体与平台;其五,有利于为我国下一轮全面参与国际减排公约和开展地方或全国性排污权交易做准备。 为尽快在我国成立碳排放交易所,民革中央建议: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先进行交易所设立标准的制定,如选择排放量大、且潜在清洁发展机制(CDM)合作项目较多的地区,并尽量利用现有产权交易所的软硬件及通讯系统,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该交易所可考虑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由中央财政、交易所及地方政府财政及有关企业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上市。 在碳交易所运作一段时间后,可借助该交易所开展全国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今后可考虑在碳交易所按省份设立排污权交易专区,在每个专区内按城市设立分区,通过集合竞价或拍卖方式开展当地排污权交易,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对该专区(分区)的供需双方与减排额度进行有关资质及核定工作的管理。(摄影江羽) 农工民主党中央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递交了关于在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提案,他们认为,在当前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开征环境税势在必行 环境税是节能减排的一种长效手段 农工民主党中央指出,环境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制度保障。引进环境税可以在产品价格中体现环境成本,从而引导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和消费体系。也可以改变稀缺资源的价格,从而降低资源的消耗速度。环境税是节能减排的一种长效手段。引进环境税,有利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持久战,加快出台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环境税政策,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他们认为,环境税是可持续环境定价机制的表现。现行价格形成机制主要考虑产品的生产成本,没有将环境资源等外部成本内在化,无法激励环境治理和改变生产者、消费者破坏环境的行为,不能真实反映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现行价格机制导致了国际上那些生产污染性产品的资本向无税地区转移,而纷纷流入中国,既逃避本国的税负,又转移污染,加剧了中国的环境恶化。因此,中国必须通过建立环境税,促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定价机制。 他们指出,中国环境税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建立独立型的环境税,对破坏环境严重的课以重税,使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在化,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财税政策的绿色化改革。 同时他们还指出,环境税是排污收费改革的选择方向。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但从实践情况看,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强制性,难以征收到位,二是征收标准低,三是资金使用效率低。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排污收费政策进行改革,环境税可以作为一种方案。 为此,他们提出5条建议,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保总局应抓住财税改革和环境保护的有利时机,加快建立独立税种的环境税制。 1.明确建立环境税的指导原则。环境税的设置要遵循国内环境问题与全球环境问题兼顾,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兼顾,近期突破与长远目标兼顾,生产环节与消费环节兼顾等原则;以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的节能减排等环境保护政策为导向,通过科学设置税目,合理确定税率,对污染排放、环境有害产品消费、生态破坏、温室气体等行为征税。 2.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战略。环境税收政策首先实施条件成熟,易于推行的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以及生态保护税;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在适当时机开征碳税;长期目标是将现行排污费全部纳入环境税体系当中。 3.制定相对完整的环境税税制方案。首先,要明确环境税为国家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促进环境治理的独立税种;其次,要立足长远,在税目设计上从做大、做强环境税税基为出发点,在税目分类上尽量从大的概念上予以设立;同时,要体现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重点和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关注。建议独立型环境税税种下设立污染排放、污染产品、生态保护、碳排放4种税目,计税依据为污染物的排放数量、污染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量、矿产资源的开采数量、自然保护区的使用量以及碳排放水平等。税率实行统一税率和弹性税率相结合,并尽可能采用差别税率,促进节能减排和绿色消费。 4.明确环境税的收入主要用于环境保护。建议环境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和中央按照8:2比例分成,在各级财政建立“环保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环境保护,也可以拿出部分环境税收入用于支持这些行业的节能减排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建议近期环境税征收采用“环保代核,税务部门征收”的模式。 5.加快环境税的法规建设和能力建设。近期,建议国务院制定并通过《环境税征收管理条例》,确立环境税的法律地位;远期,以人大立法的形式颁布《环境税法》,充分保证该项政策的权威性。建议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实施预告和渐进时序策略,以减缓环境税对企业的冲击,增强公众的接受程度,并充分考虑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套。加强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税务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等协税护税措施,充分考虑与排污收费的衔接,适时推进排污费“费改税”的改革。 环渤海地区是我国继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后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三个“增长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该地区的生态环境承载力的压力将变得越来越大,如何在经济开发建设中,保护好环渤海地区的生态环境?民进中央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递交了关于改善环渤海地区生态环境承载力的提案,呼吁 环渤海区域应建成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 民进中央在调查中发现,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快速,但近岸海域的环境也在不断恶化,已危及到环渤海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突出表现为:近岸海域水质超标严重;近海渔业资源急剧衰退;赤潮频繁发生,造成鱼、虾、贝类大量死亡,经济损失惨重;一些优良岸线和滩涂正逐渐减少,辽河口湿地在20年间退化了60%~70%,黄河三角洲湿地损失1/3以上。 他们认为问题的成因主要有3方面: 其一是陆源污染。目前,环渤海区域的沿海各城市都在大力发展港口建设和沿海工业。港口建设及临港工业开发过程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港口城市排放的生活污水,以及违章倾废致使渤海海域的生态环境恶化,海洋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根据2006年入海河流断面水质检测,Ⅴ类和劣Ⅴ类高达3/2。直排海污染源废水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废水9.3亿吨,COD9.2万吨,石油类598吨,氨氮1.05万吨,总磷910吨。 其二是渤海自净能力差。渤海是一个近乎封闭的浅海,纳污能力差,水交换能力更差,海水自净能力有限,渤海海水的更新周期为15年。一些海洋科学家认为,大约需要200年左右才能够把这个已污染的渤海海水置换成一个正常的渤海海水。 其三是海域环境管理薄弱。环渤海区域是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也是污染负荷量增长最快的地区,是环保压力日益加重的地区。但该地区环境管理跟不上地区经济发展,许多环保部门对海域环境尚未设专门机构甚至无专人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投资比例严重失调,造成海洋环境保护队伍不稳定、组织协调工作不得力的局面。 根据这一状况,民进中央强烈呼吁,并提出以下建议: 1.尽快制定“渤海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海洋污染治理的硬性约束。 国务院于2001年批准实施专门针对渤海污染环境管理治理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渤海综合整治规划》、《渤海沿海资源管理行动计划》以及《渤海环境管理战略》等专项计划,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渤海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恶化。但要从根本上改变渤海环境质量不断恶化的局面,还需有法规和制度的保障。因此,他们建议尽快制定“渤海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以便严格法规和制度控制渤海海域环境污染。 2.建立渤海海域的区域性协调管理机制。 目前,环渤海地区的入海河流缺乏全流域的环境综合管理。海域中陆源污染物的来源涉及到整个流域。他们建议由国家环保局牵头、国家海洋局建立渤海海域的区域性协调管理机制,加强区域和流域合作,强化各省市协同治理、解决区域性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问题。积极实施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对渤海海域的主要入海河流,逐一地制定流域环境污染治理规划,最终制定出全渤海海域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和政策。 3.国家和沿海三省二市要加大投入,实行渤海湾近岸海域COD、氮、磷总量控制。 陆源入海排污超标是造成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的主要成因,因此,应作为控制与治理的重点。要加大政府投资与社会资本运作力度,改造和扩建现有污水处理厂,建设新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其污水处理能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4.尽快实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分区管理。 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化渤海开发空间,促进渤海开发利用规模、强度与渤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尽快制定环渤海地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对渤海海域实行综合的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加大实施生态治理工程,科学制定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规划,在市区和风景区近岸海域应禁止进行浮筏养殖,特殊情况可在离岸2000米以外海域进行浮筏养殖。严格保护湿地,保护流域和区域生态平衡,搬迁改造污染严重的企业,保护水源地。 5.贯彻科学发展观,把环渤海区域建成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 调整产业结构,合理规划沿海及近岸的企业布局,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严重污染海域的企业要限期搬迁、整改或关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企业循环式生产、资源循环式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重点在煤炭、建材、电力、轻工、化工、冶金等高资源消耗行业推广循环经济的生产方式。加强对港口、船泊的环境污染监管工作。加强港口城市生活垃圾和废旧物资的回收、加工、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刘克崮认为,要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目标,在税收手段中,当前最为直接有效的措施就是调整资源税政策。他呼吁 政府当尽快调整资源税政策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GDP高速增长,也同时付出了自然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过重的代价。导致当前经济发展瓶颈从过去的资金、技术和基础设施约束,转变为以“高消耗、高污染”为特点的“资源紧缺”约束,且有不断加剧的趋势。 面对资源过度消耗问题,刘克崮认为,要把节能减排的范围扩大到水、矿产、土地、农产品等,倡导全面节约、全面降耗。要在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的同时,充分发挥产业、税收、进出口、土地、财政、金融等经济手段的作用,促进上述目标的实现。在税收手段中,当前最为直接有效的措施就是调整资源税政策。 资源税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企业和个人征收,体现的是资源国有、任何人都需有偿开发和使用的原则。该税种在我国于1984年开征,1986年和1994年进行了改革。但是,我国资源税存在征收范围偏窄、计税方式缺乏弹性和税负过低的问题,相应导致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及国家整体和资源地区利益受损。刘克崮认为其中存在着4方面的问题: 首先,低价使用的矿产回采率低,资源被严重浪费。资源税税负较低,使得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粗放、浪费严重。据统计,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3年,中国累计产煤约350亿吨,却消耗了煤炭储量超过1000亿吨,利用率仅为35%;再以油田为例,国际上油田回采率平均为60%以上,而我国有些油井的回采率只有10%。 其次,廉价资源使用带来企业成本的外部化和社会化,导致对环境和生态的严重破坏。过低的资源税放低了矿业开采行业的门槛,蜂拥而上的矿产开采造成严重污染甚至诱发多种地质灾害。国家统计局统计,2006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相当于我国财政收入的9%左右。 第三,影响资源赋存地区的利益补偿。我国主要的资源消费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但资源输出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这些地区的应得利益因资源税过低而不能得到合理补偿。 第四,资源低价造成利益对外转移。一方面,资源税过低导致产品价格较低,出口产品所含的低价资源利益被转移到其他国家。另一方面,低资源税给企业留下很高的利润空间,对我国近70余家在国外上市的资源类企业而言,利润中隐含的资源低价利益被国外投资者廉价占有。 刘克崮在其递交的提案中建议,从扩大征税范围、改变征税方式、逐步提高税负、明确收入的专项用途4个方面调整资源税政策,以进一步健全资源节约和生态补偿方面的税收机制: 他指出,目前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未包括约有百种以上的非金属矿原矿,以及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征收范围远小于其他国家。建议扩大征税范围,先扩大到非金属矿原矿和利用价值比较高的水资源(如地热和矿泉水等),逐步扩大到其他非矿产资源;并将现有的矿产资源使用费、土地使用税和水资源使用费等各种同类税费整合并入资源税。 他指出,现行资源税是按照从量定额方式(按销售数量征收定额税)征税,计税方式缺乏弹性。建议改为从价定率方式征收(按销售额征收定率税),发挥“水涨船高”的自动调节机制,初期可按照销售收入定率计征。待对资源储量等技术指标管理完善后,将税率与资源可采储量、回采率和环境保护等挂钩。 他还指出,我国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和总体税负偏低,而国内资源类产品价格已基本与反映长期成本的国际市场价格接轨,产品价格飙升带来的超额利益在国家和企业间分配严重失衡。建议结合计税方式的变更,逐步提高资源税税负,使税收的调节作用更加有效。 最后,他说,资源税政策调整目的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应对资源税收入确定专项用途,用于资源输出地的生态补偿和支持资源节约。初期可将收入全部或大部分留给地方,以后视情况可适当集中一部分到中央,用途不变。 他认为,上述方案实施后,有利于降低资源消耗,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建立对资源输出地区的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保护我国的资源利益不被其他国家低价占有。但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提高资源税负,但不增加总体税负水平。资源税税负的增加应在总体税负不增的条件下,通过税收的结构性变化来消化。二是资源税负变化对物价的有限影响,可在控制物价总体水平的条件下消化。(摄影陈醒)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王永忠针对企业节能减排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可操作层面提出若干建议 企业节能减排亟需政府出台引导政策及支持方案 王永忠认为,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还需在以下五方面进一步做好工作: 首先,落实节能减排项目政府专项资金,减轻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资金压力。他指出:重点的、效果显著的节能减排项目往往资金需求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由于能源价格上涨,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甚至有的企业在微利经营、负债经营。在此情况下,让他们再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尽管大型企业基本上有能力实施较大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能够做到环境保护和排放达到标准。但是一些中小企业,由于财力和物力条件不具备,无法进行节能技改或者很难达到排放标准,在这个方面,各级政府应该投入一定的财力和物力来帮助他们改善。对此,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借鉴国债贴息项目和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支持工业经济进步和企业发展的做法,考虑用贴息、委贷、提供资本金、减税等财税杠杆的办法来扶持、支持企业上节能环保项目。 其次,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引导政策和技术支持方案,有序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他指出,虽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先后谋划制定了“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下达了节能减排控制目标,从宏观上对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给予了一定的指导。但由于目前市场上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种类繁多,参差不齐,很多企业花费了大量资金和人力却不能用上优质高效的产品,不能达到最好的节能减排效果。对此,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技术、项目等方面,进一步做好实效有序的引导和管理工作。由政府出面,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对市场上各类节能减排产品进行检查测评和分类筛选,将优质、合格、不合格、技术落后和性价比不好的技术、厂家及产品公开发布,便于企业选择产品;针对各行业的各道生产工序等具体情况,推荐成熟可行的先进技术,以利于企业选择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有针对性的技术改造。 第三,建立各行业规范、系统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树立先进标杆,促进各行业内部和行业间的交流学习。他指出,虽然各级政府从宏观上下达了节能减排目标,有的还和重点企业签订了责任书,但在具体工作中还需要对企业进行积极的引导和规范。目前,全国很多行业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行业节能减排指标标准的相关体系,企业缺乏可参照执行的标准和赶超的标杆,难以确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突破目标和方向,难以衡量和评价各企业节能减排的潜力和工作效果,不利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标准化、系统化和常态化。鉴于此,他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各行业协会具体负责,尽快建立节能减排指标体系,将具有行业特点的、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指标纳入到体系中来,比如:发电行业按机组容量分类的供电煤耗、厂用电率、发电综合水耗、万元产值/能耗/水耗、万元增加值/能耗/水耗、单位发电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在体系中要体现各行业分类的国内外平均值、优秀值,帮助企业找准自身的定位,促使企业找到差距,持续改进;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各项指标先进的企业名单,树立企业学习和赶超的标杆;推荐好的节能减排项目,便于企业间的学习和交流,加快形成有序发展、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国家既要统一发布国内外最先进的能耗指标,又要下达各主要产品能耗的最低限额。这样,既有利于各生产企业赶超先进指标,也有利于加速各地区对落后工艺和设备进行淘汰。 第四,加强节能减排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跟踪管理工作。王文忠指出,随着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区、各企业的节能减排项目纷纷上马,但是这些项目节能减排效果如何?投入产出比怎么样?设备技术先进程度如何?投产后是否正常投运了?投产后会不会很快面临淘汰?等等,需要明确综合的管理和技术部门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审查、评估、监督、跟踪和考核。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加强引导、各行业协会加强指导以及大力推荐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产品的基础上,还要确定一个综合的管理和技术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较大节能减排项目,尤其是使用政府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监督、跟踪、考核。确保新上项目技术先进、项目可行、资金到位、效果显著和正常运行。 最后,他建议:在全社会、各行业全面加强节能减排的宣传和引导,把节能减排工作落实到每一级政府机关、每一个企事业单位、每一个家庭。(摄影陈醒)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黄鸿翔指出:我们重视了工业的节能减排,却忽略了农业的节能减排。目前,我国畜牧地的COD排放已经超过工业,农业的甲烷排放已经占到总排放量的50%,必须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他呼吁 绝不可忽视农业的节能减排 黄鸿翔指出,农业的能源消耗与污染排放问题绝不可忽视。农业自身的能源消耗虽说占比重不高,但使用越来越多的各种农用化工产品,如化肥、农药、地膜、柴油等都是高耗能产品。如每生产1吨化肥(合成氨)需要1.2~1.5吨煤,1000~1200千瓦时电,而我国2005年的化肥消费量已达到4766万吨(纯养分量),为世界第一,超过世界消费总量的30%。在污染排放方面,仅畜牧业的COD排放量就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工业的排放量,成为COD排放的第一大户,CH4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50%以上,一氧化二氮的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90%左右。另外,农业还是水体中N和P的重要来源,是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元凶之一。日趋严重的面源污染正是由于农业节能减排力度不够的后果。 他认为,我国农业节能减排潜力巨大。改进目前还不够高的农业技术水平与装备水平,就可以提高能源与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如我国氮肥当季利用率低于发达国家约20个百分点。若将氮肥利用率由30%提高到40%,就可减少1/4的化肥投入。在二氧化碳的减排方面,土壤是陆地表面最大的有机碳库,其容量是大气碳库的2~3倍,生物碳库的3倍多。我国土壤的有机碳含量比较低,国土面积占到世界1/15,但土壤有机碳库仅占到世界1/30。因此,我国土壤碳库的扩容潜力特别大,同时又具有土壤碳库扩容的充足物质保证,仅农业生产系统内部产生的有机废弃物每年就有约48.8亿吨,增加废弃物还田利用,就可增加土壤有机碳含量,也就相应减少了CO2排放,减轻了环境污染,同时还可以提高土壤肥力,增强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达到一举数得的效果。 为此,黄鸿翔提出3点重要建议: 首先,进一步重视农业节能减排的意义与潜力,制定农业节能减排的行动目标,加大农业节能减排的工作力度,国家发改委应在全面规划与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及早组织实施农业节能减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其次,农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与提高资源利用率上。一要搞好农业废弃物的还田利用,特别是作物秸秆的直接还田与过腹还田,以及对畜禽粪便,特别是大型养殖场畜禽粪便的利用。前者要组织好农业机械的社会化服务工作,解决个体农户缺乏机械难以实施秸秆还田的困难;后者则应该发展大中型沼气站,先作为能源利用,再通过专用机械设备将沼渣沼液运至农田作为肥料利用。二要搞好化肥等农用化学品的高效利用。一方面要继续改进施肥技术,建立配方施肥工作长效机制,另一方面要抓好有机肥、绿肥的推广利用,实行有机无机配合的施肥策略,把有机肥与化肥1︰1施用作为战略目标,将农业有机废弃物还田利用的比例由目前的34%提高大约1倍。 其三,抓好农业节能减排的各项配套措施。 1.完善农业节能减排的政策法规。农业节能减排技术提高的是国家层面上的生态效益,且大多需要增加一定的生产成本,难于由农民自觉实行。所以,政策保证措施是必要的。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制定了这方面的详尽法规,如德国就对施用有机肥的农户进行补贴。我国现在急需制定以有机碳含量为基本指标的耕地地力升降的奖惩条例、施用有机肥(包括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便利用、商品有机肥等的生产、运输、使用)的优惠措施与奖励办法等。 2.加强农业节能减排的科技支撑。目前农业节能减排的基数不清,技术也不配套,各种污染物的准确排放数量、不同地区不同土壤的最大碳库容量、一氧化二氮的排放机理与调控措施等问题均需要进一步研究。科技部应增加科技投入,以完善与提高农业节能减排的技术体系。 3.建立农业节能减排的监测体系。监测体系是实施节能减排奖惩措施、进一步搞好节能减排的必要基础,也是我国更广泛参与世界碳交易的重要基础。急需将现有农业部与环保局下属的有关监测网点进行整合与扩充,建立一个覆盖面大、项目齐全、观测规范的农业节能减排监测体系。(摄影陈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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