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在网上交易的诸多卖家中,就有各种不同的“鸟”,一刀切的做法显然为那些钻法律空子的“鸟”制造了逃税的借口
《IT时代周刊》记者/蓝冰(发自北京、上海)
一个产业里有部分人在明目张胆地逃税,而专家们竟主张暂不征税,这就是电子商务交易再受业界关注的焦点话题? 8月7日下午,来自政府、产业和学界的电子商务专家们齐聚北京,针对网上交易是否征税召开研讨会。尽管对一些细节问题争得口干舌燥,但是最终在电子商务是否征税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电子商务中,逃税的部分集中在征税主体不明显的C2C(个人对个人)网站上,而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培育期,C2C网站应该延缓征税或免税。 研讨会结束后不久,媒体就有相关报道,在数十万的淘宝卖家中,温州人的店铺达6000多家,经营范围包括鞋子、服装、化妆品、电子类产品等。据称,这些温州店铺有的在一天里能完成45笔交易,营业额达3000元以上。“他们在网上做买卖的行为是C2C,但是可能每个卖家背后都有一个家族式企业。”一位业内人士分析道。 此人士的言下之意是,问题的实质不在于征税对诸多C2C普通卖家积极性的扼杀,而在于“由于个人和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企业利用C2C的形式来交易,企图掩盖B2C的实质,从而逃税。”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 面对已然存在的税项,征还是不征?如果要征,又该怎样征?一系列的问题摆在了有关各方的面前。 一个案子引发的讨论 这个问题的旧话重提源于7月份“中国网上交易逃税第一案”的判决。 与其他C2C网店一样,“彤彤屋”起初并不起眼,但是随着7月13日中国网上交易逃税第一案的审判,“彤彤屋”开始为人瞩目,它的主人张黎因为偷税11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她的公司开了好几年,此前都是缴税的,后来通过网络交易后,才没有缴税,因此也有过错。”被告张黎的辩护律师告诉《IT时代周刊》。 据本刊记者了解,张黎之前一直经营着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营婴儿用品。自2006年6月起至2006年12月,张黎以公司和自己的名义注册店铺搞经营,公司名义建立的网站性质为B2C模式,而个人名义的店铺开在以C2C闻名的淘宝网上。 短时间内,“线上的交易额一下子超过了线下的交易,达到500多万元”。其中290多万元是含税商品未缴税,多是通过“不开发票、不记账”等方式实现的。 案件宣判后,业界内外开始重新关注这个问题,一轮新的关于网上交易是否征税的讨论又开始了。起初,媒体将罪责推到淘宝网的头上,引起了许多C2C卖家的恐慌,他们第一次意识到在网上做买卖是要上税的,但是“即使缴税也不知道怎么缴、缴给谁”。 事实上,现实中还存在一个问题,许多商家以个人名义作C2C逃过税收监管,还有些卖家的交易额已远不止“小单”了。张黎案的法官介绍,黎依公司并不是纯粹的网上交易,在有了一定的固定客户基础后,它就采取电话联系、上门送货等形式,进行长期交易,这是一种逃避税收的方法。由于个人和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黎依公司事实上是B2C,却用C2C的形式来交易,企图掩盖B2C的实质。“网络B2C交易中,这样的情况确实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 这体现了另一轮呼声的主题:税收公平问题。“税收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公平、公正,网上交易虽与传统交易形式不同,但内容一样。网下交易要缴税,而网上没有缴税,就是对传统销售方式的不公平。”国家税务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
而关于网上交易带来的税收难题也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古往今来,各国征税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和报表审查。但由于网络贸易通过网络传递信息,不涉及现金,不需开具收支凭证,是完全的无纸化操作,这使得税务审查无从下手。”上述人士说。
最后,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网上交易缴税何时缴纳和怎样缴纳两个问题上,这也是8月7日研讨会争论的重心。 “网络交易税收是一定要征收的,不过尽管中国目前网上交易量增速惊人,但电子商务行业依旧是个新兴的行业,应予以支持。向商家征税,会提高开店门槛,若挫伤行业发展的士气,则得不偿失。当务之急是先做强中国电子商务。” 同时,目前我国的征税手段存在信息化不足的情况。 “中国税收体系及其征管手段还不足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成熟和有效地管理。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专家吕本富认为。 国际经验 是否征收电子商务交易税的话题在2000年就有人提起。那时,中国的电子商务网站刚刚建立,“马云正四处奔走推销他的电子商务理念”。在电子商务上先中国一步的美国经验成了国内的参考。 美国也曾经为网上流失的巨额税收感到头疼,他们的探索于1996年就开始了。1997年,时任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互联网商业应用,建议将互联网宣布为免税区。1998年,克林顿签署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宣布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以免限制其发展。 这种做法曾经引发了美国国内的激烈争论,但是“这一法案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到期日期。目前,美国政府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政策仍旧是免税。”电子商务专家荆林波介绍说。 “其实美国所说的互联网交易免税也是有具体内容的,比如《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规定,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征税应按现行的规定办理。”一位电子商务专家告诉记者。 “随着电子商务交易日趋普及,许多州政府担心税收会因此而缩减,因此,美国一些州的州长呼吁电子商务交税。比如目前加州要征收8.25%的消费税,网上购物时,商家会自动把这笔税计入消费者应交纳的总金额。”这位专家说。 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又是另一番景象。 据荆林波介绍,“目前,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担心:首先,电子商务免税政策会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其次,网上交易完全免税,会使发达国家的产品和服务畅通无阻地进出发展中国家,从而占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正常经济运转;第三,发展中国家更侧重于维护税收征收的地域管辖,而电子商务税收难以进行地域式管理。” “正是鉴于上述情况,印度已明确表示要对电子商务,尤其是涉及国际交易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荆林波说,“这也恰恰是我们国家面临的状况。” “但是由于2000年我国的电子商务环境还不成熟,所以争论止于学术层面,且持续时间不长。”直到7年后的今天,网上交易逃税第一案一审结束后,而此时,我国已经有4000万人参与网上购物活动,界内外才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突破口? 征还是不征?就目前而言,是个两难的选择,但是,“从长远来看,作为一种未来主要的市场活动,国家收税是天经地义的”。此时,一个问题随之而至,如何对这种基于互联网新技术的网上交易进行征税? 电子商务的诞生对传统的征税体制存在根本性的挑战,一位熟悉电子交易流程的业内人士分析到,“由于电子商务所具备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点,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与传统线下征收有颇多不同。” “以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为例,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中,税收都是按照各省属地化的原则来进行的,这将加大确定税收主体的难度。”电子商务专家梅绍祖说,“也就是说,对新技术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要研究用新技术进行征税,从而跟上发展的步伐。”这位业内人士介绍说。 8月7日的会议上,有关方面提出第三方支付或将成为网上交易征税的突破口。“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现金流的出入口,是买家和卖家进行交易的一个凭证。” “不过这也有问题,并非所有人都通过电子结算的方式来进行网购。目前,仍无法对货到付款的线下交易方式进行监测。”如果一刀切地对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过程收税,很可能造成的结果是让一些价格敏感型的用户退回原始的货到付款。“这一方面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抑制了第三方支付、银行等整个支付行业生态链在互联网时代的竞争力。”梅绍祖说。 据本刊记者了解,目前欧美一些国家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理都有相关法律规定,而我国的现状是,电子商务正在蓬勃发展,相关的法律正在研究中。 2007年3月6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对网上交易参与方作出如下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需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 然而目前工商登记法规中,没有对“网上交易”这一领域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