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得到一个好项目,浙江义乌人骆光武答应了投资地政府提出的条件——年出口创汇达到1500万美元。可当他完不成这个目标时,就想用高汇率吸收美元,最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入狱6年。
“他让我们损失了5000多万元,却只坐6年牢!”
浙江义乌经营户吴慧兰怎么也没想到,与她做了两年多生意的骆光武“骗”走了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330多万元后,到现在竟然连一个“说法”都讨不到。
不止吴慧兰一人,骆光健、王方良、张至日、王典友、王云芳、张子敬、骆碧云等27人也都因骆光武而损失惨重,金额从数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损失最大的是吴因平,损失了663万元人民币。他们都是在迪拜经商的义乌经营户。
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表明,所有经营户共损失了5003.48万元。而骆光武付出的代价是: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判入狱6年。
骆光武何许人也?受害的经营户们为何会讨不到“说法”?他们又该如何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救济?
骆光武其人
“个子高高的,一脸诚实,看上去并不像个坏人。”吴慧兰的侄女向记者这样描述她对骆光武的最初印象。事实上,这也是许多经营户对他的印象。
2001年5月,36岁的骆光武在义乌注册了“中远百货贸易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同年,因经营外贸代理业务需要,他承包了江西省宜春市进出口公司。客户通过中远百货贸易公司向船运公司订仓,以宜春市进出口公司的名义出口货物到国外。由于外贸出口需要进行正常外汇核销,出多少价格的货物就需要有多少外汇进入出口单位的账号进行核销。因为承包关系,从国外每汇入1美元到宜春市进出口公司,该公司都要收取0.04元人民币的管理费。
2004年,宜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骆光武商量,如果他所承包的宜春市进出口公司在2005年出口创汇达到1500万美元,宜春市政府会给一个很好的项目,即江西宜春物流大市场开发项目。该项目共有1056亩土地,三分之一可用于开发房地产,三分之一用于开发市场,另外三分之一用于开发仓储和物流。
为了获得这一诱人的项目,2005年4月,骆光武在义乌注册成立了义乌市天恒国际货物代理有限公司,经营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与中远百货贸易公司及宜春市进出口公司配套,主要从事出口迪拜的外贸代理和海运代理。
“存款”还是“货款”?
据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的材料,骆光武为了完成出口创汇任务获得项目,以支付高于国家美元汇率的方式向在迪拜经商的不特定的经商人员吸收美元。按照双方协议,被吸收人将美元汇入骆光武指定的账户,或者交给骆光武在迪拜办事处的代理人李红(骆光武的小姨子)等人,由李红等人再汇入骆光武指定的账户。骆光武将吸收来的美元汇入宜春市外贸公司账号和江西省上高外贸公司账号,结汇后再汇到义乌中远百货公司账号支付给被吸收人。这期间,骆光武会占用这笔资金一周到一个月不等的时间,然后按约定的差价支付给被吸收人,结汇款与其他费用无关。通过这种方式,骆光武从2004年10月开始,从吴慧兰等45人处大量吸收美元,并在2005年完成出口创汇1473万美元。
以这一认定的事实为根据,义乌市人民法院后来将骆光武定为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然而,对法院认定的这一事实,经营户却有不同的看法。
“骆光武诈取、侵占的,是我们的货款,而并非存款!”吴慧兰告诉记者说,这些货物通过骆光武的货运代理公司出口到迪拜,然后货款又通过骆光武的进出口公司汇回国内结算成人民币。货款并非实时结汇,骆光武通常要占用一周到一个月的时间,并对经营户称是为了完成创汇指标,可以获得出口退税。结算时,按照略高于国家外汇牌价的汇率结算,作为占用和使用资金的补偿。
“在这中间,我们没有任何牟利意图,这仅仅是货款的合理回流,与存款放贷获取利息的风险投资行为有着非常明显的本质区别。”吴慧兰说,法院以此判定骆光武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在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亏空后“无力支付”还是“故意诈骗”?
在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所列举的事实中,2006年,骆光武并没有如期取得宜春的项目。但由于骆光武在结汇过程中,将后面吸收来的美元结汇后支付前面客户所汇的美元及高于国家美元汇率的差价,另外还要支付承包宜春市进出口公司的管理费,在资金上产生了亏空。但骆光武继续不断吸收美元,维持自己的资金链。
2007年1月23日,宜春市政府明确告知骆光武项目不能开发建设。同年4月,宜春市政府赔偿了骆光武等合伙人的直接经济损失515万元。
但骆光武还是继续吸收美元进行高价结汇。2007年7月4日,骆光武在无力支撑局面的情况下逃匿,后于2007年7月24日到义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后来查出,骆光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1.62015亿余元。
“为什么不定他诈骗罪?”当众多受害人看到报纸上登出的判决结果后,感到非常不可理解。
受害人认为,此前骆光武犯下的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姑且不论,但后期骆光武亏空后的行为有着明显的诈骗行为:第一,明知自己无力支付,还向受害人隐瞒真相,继续“吸收”美元;第二,骆光武在逃匿前的10天中,所收取的货款在其公司的账单中没有任何记录;第三,在骆光武逃匿后的两天时间里,其代理人李红仍然在迪拜大肆“吸取”受害人的美元;第四,在投案自首前,骆光武与其妻子离婚,有重大的转移财产嫌疑;第五,当骆光武得知上海警方因他拖欠航运公司运费而到义乌缉拿他时,便立即向义乌本地的公安机关自首,以逃避到上海受审……
对此,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吴桂富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曾经考虑过以诈骗罪指控骆光武,并与上级检察机关沟通过;但最终认为证据不足,放弃了这一指控。
钱到哪去了?
事实上,受害者们最关心的,不仅是骆光武的定罪和量刑,更是追回自己的钱款,挽回损失。
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对骆光武一案的刑事判决书中,除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元外,还有一条:“对被告人骆光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尚未归还的部分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然而,当受害人向司法机关咨询时,却被告知:“骆光武已经没有任何可以追缴和执行的财产。”
骆光武的钱到哪里去了?他这5000多万元的亏空来自哪里?
“我们委托公安机关查过,他确实没什么财产可以追缴了。”吴桂富告诉记者说,骆光武的亏空,主要是用于支付所吸收的高于国家美元汇率的差价和高利贷的利息——骆光武还以六七分的aihuau.com高利借贷了近100万元。
对此,受害者们的怀疑是:骆光武转移了财产。“他与老婆的离婚,他从逃匿到自首的20多天时间,足以把财产‘安排’好。”吴慧兰们认为。
然而,现在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是:第一,在骆光武一案的刑事诉讼中,并没有附带民事诉讼,这使他们的利益没有得到及时的主张;第二,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迄今为止,他们的利益仍然没有一个“说法”。
“既然判决书上言之凿凿地写了,那么,到底哪个部门来负责追缴?哪个部门来负责返还?哪个部门该给我们受害人一个清清楚楚的交代呢?”在一份名为“骆光武一案受害者集体陈情书”的文件中,他们这样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