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洁
重要的是给市场主体相应的发展空间,避免在市场发展初期扼杀相应商业组织的发展活力
数理经济学派奠基者,法国数学家奥古斯丁·科洛特(Augustin Cournot)曾经说过:“任何可以测量、计算、系统化的东西,最终总会成为测量、计算、系统化的对象。商业机构并不是天生就需要金属货币,所有方法在促进交换、固定交换价值方面都是有用的。”电子货币的出现证实了这个二百年前的预言。
电子货币在2006年广受社会各界关注,源于一种不大不小的“误会”。从2006年秋天开始,腾讯公司所推出的Q币服务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先是有学者提出“Q币冲击人民币金融市场”的言论,引发公众关注热潮;继而惊动央行表态,说“我们正在酝酿相关的管理办法”;事隔不久,腾讯又向国内最大的C2C(个人对个人)网站淘宝发出律师函,指责淘宝已经成为盗窃QQ号码、Q币等“虚拟财产”犯罪的销赃平台,由此引发了淘宝和腾讯的相互起诉。 一连串的热闹事件自然引发了传媒的持续关注。但在报道这些事件时,多数传媒把虚拟货币、电子货币混为一谈,而厘清这些概念,对理解种种争议有着重要意义。 电子货币是货币 货币的两大职能是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后一职能则是促使货币形态不断适应促进交换需要的主要动力。从实物货币阶段(如贝壳)、贵金属货币阶段(如金银)、代用货币阶段(如纸币)到信用货币阶段(如支票),货币形态的不断演进都是为了更方便的流通。在电子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一种新的货币形态——电子货币已在世界范围内出现,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 电子货币是电子支付工具的一种。就像纸币包括美元、英镑、人民币一样,电子货币也是一种统称。它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化机具和各类银行卡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 电子货币有三个基本特征,以实体货币为基础预付价值、无需第三方授权和开放式的储值系统。你可以简单的把它想象成数码式的现金,用它买东西时不必像用信用卡那样提供帐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丢失了它的卡片或计算机软件,也不能像信用卡那样挂失,跟丢了现金一样。 使用电子货币也面临着一些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丢失电子货币即等于丢失了现金,无法挂失止付。这正是成为货币的条件之一,即匿名性和不可追踪性;第二,当发行人破产或危机时,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会发生信用危机,一旦被据绝接受,损失只能由使用者承担;第三,系统风险包括系统故障和外来攻击,如果脱离传统银行体系则用户无法得到救济。这就要求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予以防范,比如提高电子货币发行的准入条件、用对银行的监管手段监管电子货币发行人、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等等。 因此,电子货币是货币,或者更具体的说,是一种新的货币形态。 虚拟货币不是货币虚拟货币不是货 虚拟货币是对一种网上支付单位的统称,一般通过购买、赠送、奖励等方式获得。当你购买商业公司的虚拟物品或服务时,是商业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而设立的独立充当价值尺度的计量单位。人们冠以“虚拟货币”的称谓,只是因为它在价值尺度、交易媒介、价值储藏等功能上与现实的货币相似而已。 虚拟货币不具有流通货币的属性。它不像电子货币那样存在于任何卡基或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软件中,而是存在于个人的网上账户中,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储值功能。而且虚拟货币的交换是购买虚拟货币者的最终目的,并不能自由兑换成现金。 出售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当你把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支付给虚拟货币销售商,就完成了买卖交易。此后你用虚拟货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并不是在支付现金,而是以虚拟货币为计量单位在你的虚拟货币账户内进行贷记、借记记录而已。 虚拟货币“有形而无体”,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对象,是虚拟财产的一种。虽然虚拟货币也是电子数据,但它不是电子货币。到目前为止,各种虚拟化的货币仍然是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为基础的派生品,还没有变成完全意义上由市场主体发行的电子货币。 所以到目前为止,虚拟货币还不是货币,尽管未来它可能成为电子货币的一种。 Q币争论的实质 弄清了上述两个概念,再看有关Q币的种种争论,就会发现绝大多数的媒体报道都没有把握住真正的问题。 腾讯公司推出Q币的本意是方便网民支付服务费用,Q币的官方用途主要是购买QQ会员服务、QQ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QQ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等。由于腾讯是中国最大的即时通讯服务商,QQ活跃用户数以亿计,加上一次性购买Q币省却了每次单独交易时的麻烦(购买腾讯的增值服务多为小额交易,最多也就几十元),Q币很快在网民中流行开来。 随着市场博弈和合作的不断深入,尽管腾讯声称“Q币并非任何代币票券,不能用于使用腾讯网站增值服务以外的任何商品或服务”,Q币还是逐渐越出了腾讯的产品服务体系,可以购买瑞星、江民等知名杀毒软件。在今年选秀节目超级女声总决赛中,甚至还允许超女粉丝用Q币投票。而随着其它互联网公司纷纷推出类似服务,比如百度币、新浪U币、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等等,网民自发的产生了交换需求,以便更好的使用其它互联网公司的服务。而电子商务平台的完善又进一步刺激了该现象,腾讯与淘宝之争便源于此。 虽然Q币与人民币之间只能单向流通(Q币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任何情况下,充入QQ个人账户的Q币不退换”),但腾讯并不禁止Q币在不同用户账户间转让,因此在事实上Q币可成为发行人之外的用户之间的交易媒介。于是在网民需求的刺激之下,炒作Q币的现象开始出现,继而就有了“Q币冲击人民币金融市场”、“网上Q币驱逐人民币”之类的说法。 实际上,Q币只限于一定范围内使用,并不具备一般等价物乃至货币的职能。Q币同QQ号码、网络游戏装备等一样,都是一种虚拟财产。Q币争论反映出的实质问题只有两个:一是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正是这一点导致了非法交易、盗取、盗卖等问题的日益严重;二是在科技大发展的背景下,电子支付逐步在零售支付领域替代小额现金支付,一种新的货币形态——电子货币已经呼之欲出,面对这种趋势我们缺乏深刻的认识和系统的研究,“Q币冲击人民币金融市场”之类的言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现行法律VS科技发展 “Q币冲击人民币金融市场”的理论支持源自《中华人民国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国务院早在1991年就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通知指出一些单位向职工发放带有一定面值的“购物券”、“信用券”、“礼宾券”等代币票券,用于到指定的商店购买副食、日用百货等商品,并认为“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场的正常供应,扰乱了金融秩序,逃避了国家对工资和奖金的监督管理,扩大了消费基金支出,而且还助长了不正之风。”,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凡与商业单位签订的购物券合同、协议一律无效。 对代币券“一棒子打死”,是为了避免利用代币券进行行贿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为避免直接使用现金的繁琐和高额的交易成本,虚拟货币应运而生。尽管虚拟货币还不是电子货币的一种,但其在改善小额消费上的促进作用已是有目共睹。 目前各种形式的虚拟货币基本都是各种电子支付清算服务组织商业信用的产物,而非银行信用的产物。虚拟货币对商业银行依然存在严重的依赖性和从属性,其发行主体也不可能取代中央银行的信用地位,中央银行对这一市场具有绝对的控制能力,大可不必大惊小怪的说什么“Q币冲击人民币金融市场”。 静观其变是最好的方法 虚拟货币可能会逐渐成为一种电子货币,电子货币也可能会逐渐取代现金。这种变化离我们很近,也离我们很远。说它离我们很近,是因为在货币形态演化的历史中,我们已经看到了新货币的雏形。说它离我们很远,是因为它们还有着漫长的发展期。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支付(包括电子货币)在改变人们支付习惯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促进消费信贷的扩大。对这种新兴事物,密切关注其形式的创新,性质的演变,运作方式的差异以及对信用风险、道德风险等可能造成的冲击,适当加以监管,自然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给市场主体相应的发展空间,避免在市场发展初期扼杀相应商业组织的发展活力。 因此,对待电子货币最好的方法是静观其变,加强研究。在面对类似“Q币冲击人民币金融市场”的言论时,需要在认清科技进步的大背景下进行讨论,懂得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设计相关政策,鼓励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工具的发展,而非暴炒虚拟货币、电子货币的危害,呼吁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