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后互救的原则 拯救震后的房奴



 地震充分暴露了房产信贷市场上的潜在危险,很有可能出现像某些经济学家担忧的那样,房产商还没倒闭,银行就已经首先倒闭了

  最近,富有经验的国际巨灾风险模型公司AIR环球公司(AIRWorldwideCorp.)对于四川大地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估计:所有投保和未投保财产损失可能超过1400亿元人民币,这是他们公布的4套方案中最保守的估计方案,实际可能要比这个严重得多,而且这也还只是直接损失,加上间接的、动态的损失,此次地震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对于某些国内经济学家发布震灾有利于经济增长之说,根本就是无稽之谈。无论是理论逻辑上。还是人道上,都是如此。其中,投保损失可能达到20亿—70亿元。这一估计涵盖了家庭财险、企业财险和建筑工程险的损失。这一组数据也表明,绝大部分损失应该是在未投保的财产损失,这就意味着此次地震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可能还是需要个人或者其他经济主体来承担。这对于那些无家可归、蒙受丧亲之痛的灾区人民来说,几乎是不太可能。

  根据我国保险业通行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规定,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中行、工行等中资银行房贷投保的主要为基本条款,即,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但东亚、恒生等外资银行房贷投保一般会扩展地震条款。按照这一规定,银行的确没有责任来负担相关风险损失,而那些没有投扩展房贷险的住户也不会得到保险的赔偿损失,所有遭受地震的房屋倒塌风险都有住户个人单方面承担。因此,银行仍有足够的法律条款来让这些身无分文的房奴们强制执行每月的按揭,否则,银行可以有权收回房产的权利。讽刺的是,实际上,此时那些实物房产已经变成一堆废墟。所以,银行虽有权,可收回去的只是毫无用处的一堆文字符号而已。

  由此可见,地震充分暴露了房产信贷市场上的潜在风险,很有可能出现像某些经济学家担忧的那样,房产商还没倒闭,银行就已经首先倒闭了。也就是说,此次地震在经济上实质是个人与银行的双输。那么,如何解决这些由于自然灾害带来的巨大损失呢?那就是尽快建立房贷的第三方担保机制,尽量把这些自然灾害带来的潜在风险从个人和银行的风险转移到专业的第三方保险公司上。一旦出现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可有效规避个人和银行的破产风险。

  目前,政府的做法基本上是通过核销呆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银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5月25日,中国银行在四川广元市受理了首例个人客户提出无力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银行的温情,仍旧抵挡不住理性的质疑。这一做法存在着相当的争议。一方面,这部分本不应该是银行承担的坏账,必然会引发银行基本面的变化。根据不完全估计,此次银行的损失应该在100亿到180亿左右;另一方面,完全由银行来承担所有风险,虽然从道义上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帮一些灾民承担了一些经济风险,但也产生了不公平。比如,一笔勾销的做法可能使得那些支付更少房贷的人得到了实质上的好处,而那些努力尽快交清房贷的勤劳之人吃亏。当然,这还不包括中间有人利用此次地震的混乱局势浑水摸鱼,牟取暴利。因此,我个人也比较赞同国际的通用做法,即出台《个人破产法》,申请个人财产破产。在个人破产申请获准并对个人全部资产进行彻底清算后,破产人余下的债务可以得到豁免,但同时也有限制条件,比如不能出入高档场所消费。如此约束不仅能体现对受灾人群的人道主义,也能体现对受灾人群内部的公平性。对于银行来说,个人破产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整个银行业免受剧烈震荡带来的不稳定性。对于个人来说,也是一种良好的保护和规避风险机制。香港对个人破产就有详细保护规定。因此,这也正是我们出台《个人破产法》的最佳时机,即可以解决大地震留下的各种资产核算问题,而且也为接下去的改革提供一部良好的法律条例。

  陈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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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为经济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浙江利捷咨询首席经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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