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问题研究的意义 “公司路径”对中国的意义



    作者:李曙光

  公司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无论是公司的外壳还是内涵,对中国经济效率的提升、政治结构变迁和文化传统的改变都有一种穿透力和辐射性

  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最伟大的发明是什么?有人可能会说是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有人可能会说是牛顿定律,有人说是达尔文进化论。我都不这样认为,我认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是公司。公司是人类最伟大、最精巧、最天才的设计。

  为什么呢?公司这样一个组织形式发明出来以后,它对整个人类的生活、人类的行为模式、人性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是没有任何发明能盖过的。在公司发明之前,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与交易只是人合、最多是简单的集资关系,能量非常小;公司的发明,特别是股份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可以筹集人类想要的任何规模大的资金。人类的想象力有多大,公司就能帮你多大忙。所以,公司是给人类带来巨大进步和巨大效益的发明,无法言说,无法描述。这样一个发明,对中国转型现代化也好、整个社会进步也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

  1993年之后,中国才有了对公司的“路径依赖”

  我一贯有一个观点,中国是立法依赖性的改革。中国真正要做一件事情就像鲁迅先生说的,搬一张桌子都要流血,很困难,非常困难。中国二三十年的改革经验就是要通过立法推动改革,一个重大的、好的立法,特别是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能带来根本性的变化。在“公司”发展这件事上就是这样的。1993年前中国根本没有“公司”这样一个概念,只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好听一点叫个体私营企业,难听点叫二道贩子),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占据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大部分。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市场经济,1993年第一次颁布《公司法》,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下子一夜之间所有的企业都开始叫公司了。人们开始还不觉得,认为这只不过是名字的变化。但一个名字背后潜藏着的是路径依赖。公司有公司这个名字的路径依赖,国企有国企的路径依赖,“公司”的产生意味着中国人的路径依赖发生变化了。

  什么是公司的“路径依赖”?我认为一般意义上“公司”有五大特征:

  第一,公司是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有预期,有利好利差的预期,投一百万是一百万的责任与预期,投十万是十万的责任与预期,既然人们有了稳定的预期,就愿意去投资、去冒险。所以“有限责任”这个设计非常伟大。

  第二,公司股份可以转让。这意味着作为股东你可以退出,可以用脚投票。这多伟大!不是说进去就死在那儿了,动都不能动,而是有退出的机制。

  第三,公司有独立人格。像人一样,公司也有它的出生,有它的童年,有它的青少年,有它的壮年,有它的老年,有它自我的周期。美国的公司专家研究,全世界的公司平均年龄30岁,也就意味着30年要淘汰一批公司。没有什么公司是万寿无疆、长生不老的。从人类有公司开始到现在,能存活一百年的公司很少,也就是杜邦、洛克菲勒很少的几家,大多数公司很快就被淘汰了。独立的人格最重要的意义是什么?——既然它生存的时间很短,意味着公司有它的目标。公司的目的、目标是什么?传统的公司理论一致认为公司的目的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赚钱越多,这个公司越成功。现在关于这一点有很大的争论,公司除了为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还要为相关利益者创造价值。越发展到现代社会,相关利益者的主体增加越多。原来是少数的股东、雇员、债权人,现在包括供货商、消费者、社区、政府,全都进来了,所以公司面临社会责任问题。这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很大的转变要求。公司是一个人,它是有思想的、有情绪的、有愤怒的、有它的追求、选择的。公司应该作何选择?社会对它有不同的想法与要求。公司作为一个拟人人格在这个社会上生存,要用它的思考与选择回应社会对它的压力和挑战。这是非常伟大的设计,公司的决策与选择是非常有弹性、开放式的。

  第四,公司是两权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什么会产生两权分离?公司随着股东筹资规模越来越大,股东会越来越多,可以从十个人到一百个人,甚至到一百万人,股东人数理论上可以是无限的。但是并不是说股东都能来经营这个公司,因此出现了职业经理人市场。而在职业经理人阶层产生以后,又有另外一个问题。职业经理人会有道德风险,他跟股东之间在公司管理方面形成信息不对称。一旦职业经理人使坏,很有可能损公肥私,这时候就出现了所谓的内部人控制。因此公司会出现我讲的第五个特征。

  第五,公司要有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要追求股东、债权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平衡。通过他们之间权力的相互制衡防止内部人控制。

  公司的这五个特征,全世界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发明盖过它,那么精巧,那么运作有效。公司历史很短,历史上最早的公司是17世纪初建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但一旦出来以后“公司”就迅速地主宰了这个世界。中国现在有八百多万家法人企业,其中注册公司大概有四百多万家,上市公司有两千家。现在这两千多家公司已经能够对市场、对整个国家产生巨大影响,那400万、800万甚至上千万家是什么概念?能量有多大?它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效率的提高或者说效率的衰退,都有很大的影响。

  在1993年之前,中国就是计划经济,国家统一管制资源,统一管制生产,统一进行资源的配置。所以我们看到很奇怪的现象,中国企业形象都是一样的,一个例子就是纺织业。全国有西南纺织厂、西北纺织厂、华东纺织厂、东北纺织厂,连厂区的设计都一模一样,厂房的设计一模一样,连传达室都一模一样。这样的计划特征,传染到社会生活各方面,比如北京八大学院,每一个学校的门口都是一个毛主席像、一个大楼。计划以后就没了个性,没有人的需求。全国人民八亿“黑蚂蚁”,穿衣服都是一样的,没有色彩与个性。这就是计划体制。公司产生以后这就变了,因为公司有自己的大脑和想法,公司有独立人格。

  1993年《公司法》出台后,公司的五个特征在中国逐渐清晰,大家就跟着这个来想事、来做事。不跟着这个来,不正常。开始有了标准,这个标准既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心中,还存在于管制于这个市场的政府观念当中,1994年国家经贸委推出在全国实施“万千百十、转机建制”的规划,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于此全面展开。而在当时谁都没感觉到这个《公司法》算什么,觉得不就是一个立法吗,没想到一个立法改变了根本性的观念。

  公司本身是人类的一个伟大发明,但这个伟大发明会不会吞噬人类自身,就像原子弹一样,也有可能。公司更多是对于经济效率、对于经济繁荣起了很大作用。但能不能解决环保问题、能不能解决资源短缺的问题、能不能解决人口爆炸的问题、能不能解决地球本身在宇宙中渺小的地位,我想公司的发明还没有伟大到这个地步。它有它的局限性。在上帝面前,人都是渺小的,何况公司——这还是人发明出来的。公司是有它的缺陷。所以我们需要通过其他的制度、法律,比如《环保法》、《资源法》,来纠正公司由于无所约束带来的后果。以至通过政治结构、经济结构、某种观念和意识的建立来弥补公司对社会发展的损害。在当前中国,确实要把握好效率、公平、持续发展以及人类子孙后代生存环境问题,一味地做开发,公司的威力越大越好肯定不对。

  不同的法治环境决定公司不同的命运

  现在商业化进程中的种种丑恶现象(包括公司和商业力量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不是公司的罪责。公司本身只是一个形式、一个外壳,是一个设计精密的机器,用制度经济学的话说,公司是一束合同。所以它本身无所谓好或坏,它不问阶级、不分民族与信仰,只能说经营公司的人有善恶之分,所以公司行为要有游戏规则,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就是《公司法》。公司人或商业人以公司的手段在社会上做恶,有可能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本身就是恶法,有可能是法律很好,但某些人就是要侵犯法律、钻法律的空子。这些都不是公司本身的问题。

 路径问题研究的意义 “公司路径”对中国的意义
  公司从产生到进入到人类,在不同的法制国度中有不同的命运。在西方比较发达的国家,公司发挥着它最大的威力,各种法律制度都是让公司所有的潜能获得最大的张扬。所以公司是和它所在社会的因子、土壤、气侯、环境等等结合在一起发挥它的效应。中国二十多年来就是社会转轨、政府转轨和法律转轨的过程,我们相应的社会因子、法律因子、市场经济因子,是不是适合公司生长呢?从学者的角度,我只能这么说:这个环境只是在逐渐的变化,越来越有利于公司发展与生长,但远没有到位。我们的公司制度环境在逐步完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文化环境、法律环境都在发生变化。比如1993年第一次出台《公司法》,2005年又修订《公司法》,在这期间还出台了《破产法》(原来公司不能死,现在有《破产法》了可以死了,可以安乐死)、《证券法》(如果没有资本市场,公司就不能发行股票,不能筹集更多的资金)、《担保法》、《物权法》(原来公司产权不清晰,《物权法》出来以后,公司的产权界定、股东关系越来越清晰)等等,《反垄断法》马上也要出来(编者注: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例会集中审议通过《反垄断法》),还有宪法、刑法中有助于建设市场经济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都保证了公司在市场中运行更为顺畅,经营环境越来越好。

  但现在中国立法的确存在战略性不够、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不够的问题。我上述说到的《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等法律,不是一体的,制订法律的人单打独斗,搞《公司法》的搞《公司法》,搞《破产法》的搞《破产法》,不是从整体上去考虑,因此法律的协调性不够。举一个例子,按照《公司法》的概念,这个市场除了个体户只能有依据《公司法》存在的市场主体,可现在市场上主体很多,因为还有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三资企业法,市场上的主体太多,太多就乱了。应该把所有公司都统一归到《公司法》下进行管理,这样市场主体才是平等的,否则为什么我们同样都在为国家纳税、雇用工人解决就业,你能得到保护、得到优惠,我却不能?

  从一个法学学者的角度来看,中国公司还在寻找它的路。中国公司现在受到三种公司制的挤压。一种是大陆法系统,大陆法系公司什么都是法定的,公司有什么权利,应该有什么章程,应该有监事会、董事会、股东大会三会制度,都被规定在法律中。第二个挤压是来自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偏向自由,公司是自由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协议,当事人觉得公司章程应该怎么样就怎么样规定,只要不违反其他法律,不贩卖毒品,做什么都行。第三个挤压是亚洲人特别是中国人的家族公司概念,只有家族的、血缘的才是最放心的。这是三种不同的公司理念,不同的公司游戏规则和发展方向,意味着不同的《公司法》模式。那么中国公司选哪条路走?现在还是一个过程。现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在融合。我们更希望中国的公司法律更加有弹性和开放性,针对发展中的问题进一步把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起来。

  公司这个伟大的发明已在中国生根、开花、结果,大量公司的存在,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政府可以管的事情越来越少。一个公司主导的社会,不需要大政府、全能政府。我们只需要政府作好经济警察、守夜人、慈善家这三个功能就可以了。公司对政府的另外一个意义是,政府可以从公司的做法中得到很多借鉴。比如“公司治理”的权力平衡机制与理念是否可以被引进政府治理中,现在这是全球讨论的热门话题。又如公司实际上要把握效率和公平的平衡:一方面公司要股东利益最大化,一方面要管住内部人,一方面股东有优先选择权,同时还要保护债权人利益,政府同样要把握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富人与穷人之间的权益平衡。老子说,治大国如烹小鲜,其实治大国也像经营一家公司。事实上,公司这样一个组织形式的设计思想、理念文化,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政治结构和文化传统的改变都有一种穿透力和辐射性,无论从外壳还是内涵,对中国的发展都太重要了。但现在的遗憾是,公司对经济效率、中国现代化、社会进步的威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不过我认为万事不急,只有方向正确以后有耐心,什么事情都能成功,公司迟早会发挥它的张力和威力。只有张扬个人的权力、社团的权力、再加上政治结构的变化、文化传统的改变,以及市场的渗透——公司只有跟这些环境因素结合在一起,才能真正张开它的力量。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本刊记者李岷根据采访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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