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政部 美联储 迟来的变革评美国财政部《金融监管架构现代化蓝图》
文/商博 自2007年始,几乎所有的市场评论员都在声称,“高端金融”已“逃离”纽约,在伦敦城(CityofLondon)安家落户,尽管来自伦敦城交易员调侃着回应道,在伦敦还买不到像样的培果面包圈(bagel,起源于东欧犹太裔社区,流行于北美),而众所周知,银行业务(banking)和培果面包圈(bagel)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然,说纽约已经沦落到中世纪似的“黑暗时代”未免言过其实。但相比之下,“大苹果”(TheBigApple)也确实无法再像从前一样睥睨群雄。它似乎正饱受自我怀疑的困扰,并像唐吉诃德一样开始了自我征讨。 2008年3月31日,愚人节前一天,美国财政部公布了1930年代“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计划——《金融监管架构现代化蓝图》,尽管计划的执行概要(executivesummary)早在此前两天,2008年3月29日,即由《纽约时报》全文刊载,已不是新闻:在发布会上,财政部长保尔森开玩笑称,所谓“发布会”只是提供些“额外的细节”。随后这份长达212页的《蓝图》即可在美国财政部网站上全文下载(内容摘要附后)。 经济学是研究资源最优配置的学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08年4月8日发布的最新一期《全球金融稳定报告》(Global Financial Stability Report)中指出,银行最大的风险就在于银行资源错配。市场行为主体的风险很大程度在于对其可利用资源的错配,那么对应于监管主体,就正如沈联涛先生指出的,监管的本质是对风险进行管理和定价,危机研究的是对亏损配置的学问,在危机中的监管,就是尽量地避免亏损,或者使亏损降到最低。 市场主体间存在白热化的竞争,监管方的竞争在当代社会亦是无处不在。监管的竞争决定着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从而影响着金融业务的发展,乃至整体经济的发展。近年来,纽约、伦敦及若干雄心勃勃的新兴市场经济中心城市,围绕着谁才是、或将是全球金融中心所展开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明,金融监管正处在现代化金融经济生态链的最上游。 “原罪”与“救赎”:从历史视野看美国金融监管 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复杂的,但同时其金融体系也最具创新性、发展最完备。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金融体系。截至2006年底,美国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资产、证券资产和债务资产)高达56.5万亿美元,占到当年GDP的428.3%;这一数字比其他任何地区都要大,高于欧元区的53万亿美元、日本的19.9万亿美元,及亚洲除日本外的17.9万亿美元。这还未包括衍生市场,否则金融市场的规模将更加庞大。 一般估计,为了监管这一庞大的金融市场,美国联邦政府每年花费的监管成本高达52亿美元,雇佣30106名员工;这没有包括州一级的银行监管开支和人员。但这显然是低估的:根据美国管理与预算办公室(USOfficeofManagementandBudget)资料,仅过去10年出台的监管措施,每年平均都要花费340~380亿美元。一份学术研究报告甚至估计美国所有的联邦层次的监管开支每年高达3800亿美元,接近每年GDP的2.9%。 美国的整体金融监管架构按照银行、保险业、证券和期货业分别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包括: 5个联邦层次的银行监管机构,即联储(Fed)、货币监理署(OCC)、勤俭储蓄机构管理局(OT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全国信用社监理署(NCUA),以及各州银行监管部门; 1个联邦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1个联邦期货监管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以及若干监管证券公司的州一级管理部门; 各种权力大小不一的自律组织(简称SROs),如金融行业监管协会(简称FINRA)。 而美国的保险行业完全是由州一级进行监管,各州及华盛顿特区和美国属地的保险监管者组成全国保险专员联合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简称NAIC)作为一个自律组织协调各地保险监管。 如果能够将整个美国金融监管架构的“组织结构图”完整画出来(实际上至今我们很少见到任何文献做出过此类尝试),一定很像一座迷宫。究其原因无外两条:
其一是监管的变革跟不上金融行业的进步。当前美国的金融监管架构基本上是大萧条时代搭建的,在设计时并未充分考虑架构的弹性与“可拓展性”(scalability),未能为未来的发展预留足够空间,这一点堪称全球所有基于机构分类的分业监管体系的“原罪”。此后半个多世纪中,美国监管架构的诸多变革多是“打补丁”或“外挂”式的,诸如《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一方面开启了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大门,另一方面却并未改变分业监管的架构,只是授权美联储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牵头监管者”(umbrellasupervisor)。 回顾大萧条至今美国监管架构的演进,我们会感觉像在观察北京老城区的四合院或是上海原法租界的老洋房:最初作为独户住宅设计并实施出来,但后来演变为多户家庭共享,各户根据自己随时变化着的需要不断添加或变更原先的设计,缺乏全局规划与协调,久而久之,美奂美仑的四合院或花园洋房就变成了今天拥挤、凌乱的大杂院,而整个建筑的架构亦因此显得风雨飘摇,最直观的解决方案也许只能是在外墙上用白漆写一个肃杀的“拆”字。 其二则是美国联邦与州政府的分权体系。联邦权和州权竞争的例子在金融监管历史上并非鲜见,如历史上中央银行的“难产”,再如“国民银行”(natioanlbanks)特许状及货币监理署之设立,最初即是联邦政府意在“侵夺”原属各州的银行监管权力,并利用相对较为宽松的监管“引诱”银行选择联邦注册并接受联邦监管。此次保尔森的《蓝图》中提出为保险业设立“选择性联邦特许状”(optionalfederalcharter),并设立联邦一级的保险监管机构,多少亦带有此类意味。 但在此种争夺中,联邦政府并非总能获胜,仍以保险业监管为例,186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Paulvs.Virginia一案中的判决,明确规定,对保险业的监管属各州司法管辖权限,联邦政府不得置喙,以法律形式终结了此前联邦政府试图监管保险业的努力,结果至今美国依然没有联邦一级的保险监管机制。这种竞争的一个后果是为部分市场参与者创造了监管套利的机会。以此次次债危机为例,问题的源头多出在游离于传统金融体系外的房贷中介机构,这些机构往往由各州监管,而各州的监管水平则千差万别。 上述问题使然,美国金融监管的最突出的问题便是结构性不匹配。这种不匹配表现为,其一,个体上过于细节零散,且彼此标准不匹配,使各监管机构间缺乏协调,对问题难以达成共识,且互相扯皮;二是整体上对混业的放松监管,没有做到风险的全覆盖,最终没有一个监管部门对跨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负责。以当前的次债危机为例。在次债危机中,所谓“发放-分销”(originate-distribute)模式,即从贷款发起到最终证券化销售的链条,便路演了这条典型风险传染路径:每个市场参与者均假定抵押贷款的发起人已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质量做了可靠的尽职调查,因此抵押贷款的信用评级质量是有保证的。事实证明这个假定不成立,而且没有机构为此负责。最终,抵押贷款市场的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牵连到了投资银行业。最近美联储不得不通过摩根大通这个通道对美贝尔斯登提供巨额流动性融资,即将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的问题同时暴露无疑。但美国的金融体系是全世界最复杂、最完备的,因此其监管对于每个细节面面俱到确实良有以也,且被其他国家以不同程度效仿着。我们可以看到爱尔兰,甚至采取完全不同监管模式的澳大利亚和英国,其监管体系都或多或少存在美国模式的影子。该模式信奉最少的政府干预、最大程度的竞争、自由的贸易和资本流动,并在推动经济增长和抵御冲击方面显示了非凡的能力和弹性。 1995年以来,美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原因主要在于金融业和高科技的拉动。金融企业的利润占全部上市公司利润的份额在1990年代的高峰时期达到40%。鼓囊囊的钱包使得金融部门有更大的动力游说政府,使后者搬掉阻碍金融业扩张的绊脚石。监管者与金融业的对立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 而且美国是个崇尚自由的国家,美国人在政治和文化上都崇尚权力的分散和制约,反对权力的过度集中,这些都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格林斯潘提出“,几个监管者比一个好”,也印证了他是个地道的美国人。 于是在这种模式下,监管机构逐步提高了对金融业自我监管的依赖,希望金融业通过风险管理自我约束。然而,次贷危机还是爆发了。 历史上金融危机屡见不鲜,说明在没有严格的监管下,金融体系有着爆发危机的固有天性。诚然,松懈的金融监管曾带来经济的爆发式增长,但这种由放松监管带来的爆发是难以维持的,因为人类的本性就是贪婪和恐惧的集合体。在危机未充分暴露之前,无论金融机构还是政府,他们想做到的是尽可能维系增长,结果道德风险行为得到鼓励。此时若监管缺位,泡沫便被越推越高。 相信自由竞争的市场原旨主义并没有错。监管者的产品是风险,他们在管理和消化这种产品上存在竞争。而以“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高杠杆率”为特征的现代金融体系里,无论风险管理手段多么先进、体系多么完善,金融机构都不能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因为市场外部的其他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的影响,监管者不能在这种情况下缺位。 知我者谓我心忧:改革蓝图的台前幕后 据保尔森在改革《蓝图》发布会上的讲话,早在2007年3月,金融业界的领袖与政策制定者们聚在一起,商讨有关资本市场竞争力的话题,并于2007年6月开始着手制定监管改革蓝图。 “我们的挑战在于,要深思熟虑地演进到一个更富弹性、更有效率且更有效果的安全与稳健监管架构,这就是《蓝图》主旨”,保尔森如是说。 实际上从2006年底开始—其时次债危机刚开始渐露端倪,只是尚未引起足够关注,美国金融业先后发表了4份重要报告,对监管体系的改革提出建言,目标直指美国金融业的全球竞争力。如何规避多头监管模式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问题,已经成为美国金融界普遍关心的问题。这4份报告依次为: 2006年11月,布什总统前经济顾问格伦.哈伯德(GlennHubbard)和高盛前总裁约翰.桑顿(JohnThornton)发布一份报告称“美国市场可以通过放松管制和减少安全审查来增强其在全球的竞争力”; 2007年1月22日,美国参议员查尔斯.舒默(Charles Schumer)和纽约市长迈克.彭博(Michael Bloomberg)联合发表报告,指出“如果美国不改变其公共金融政策,纽约将失去其全球金融中心地位”。报告提出的一系列政策建议包括:建立“共享的监管原则”、推行“安全审查改革”,及制定“更为现代化的金融服务法规”等; 美国商会(US Chamber of Commerce)在2007年3月的报告中称“美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受到了限制,美国目前的监管框架是在上世纪30年代建立起来的,已不适应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美国政府应考虑更加面向金融市场和参与者的监管改革”; 美国金融服务圆桌组织(Financial Services Roundtable)在2007年11月7日发表题目为《提升美国金融竞争力蓝图》(TheBlueprint for the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指出美国的监管体系存在结构性缺点:多个联邦和州监管者的不同目标会带来潜在的监管冲突、多头功能监管,导致监管套利问题,简言之,美国规则导向的监管成本过高,而受益甚微。2006年,美国金融服务的监管成本高达52.5亿美元,大约是英国FSA6.25亿美元的9倍。报告建议“美国全部监管机构都要建立原则导向监管的方法”。 除去以上4份不同组织的报告,2007年11月,美国证券行业和金融市场协会(Securities Industry and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简称SIFMA)应美国财政部要求,对美金融监管体系发表了评论报告。该报告主张重整美国的金融监管架构,例如合并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2007年7月,由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简称NASD)与纽约证券交易所下设负责成员监管、执行和仲裁的部分合并而成的金融行业监管协会(FINRA)在成立后也一再呼吁改革美国金融监管制度。 另外,2007年6月11日,国会下属的独立的政府问责办公室(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简称GAO)开始研究如何改进美国监管体制问题,提出监管应更加关注高风险领域,并加强美国各监管者之间和跨国监管者之间的沟通。 “最优”监管模式? “如果我们从头来过—当然我们不能,我们会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监管模式?”在《蓝图》发布会上,保尔森提出这样一个“理论性”问题,目的是找到一个“最优”(optimal)或曰“期望中”(aspirational)监管模式。根据保尔森的说法: “在制定本《蓝图》过程中,我们采用了一种合议式的方式:广泛会见美国及国际金融监管者;查考其他全球金融中心当前使用的若干模式;就一系列问题征询公众意见并收到众多深思熟虑、富于建设性的反馈;采访思想领袖、业界、学术界、以及各种政治主张的代言人,包括来自两党的前财政部领导人”,最后得出的结论是: “目标导向的监管模式”。 那么,何谓“目标导向”的监管模式?近些年来,除了美国模式之外,世界上主要还有两种主导的金融监管模式: 英国的模式是将金融监管分成3个部门来实施:财政部负责金融立法和总体的金融政策;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和支付体系;一个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简称FSA)同时负责审慎监管和商业行为监管。采用类似模式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等。 另一种则是澳大利亚和荷兰采用的所谓“双峰”监管模式(“TwinPeaks”model)。这种模式其实包含4个层次的监管安排:一个审慎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金融机构保持充分的审慎,如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充分的风险管理;一个商业行为(conductsofbusiness)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一个是竞争监管部门(CompetitionRegulator),这个部门同时负责金融行业和其他行业竞争问题;一个是中央银行,负责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美国财政部显然已经考虑了上述澳洲和荷兰模式,概言之,美国现有的监管体系将被重组成三大机构,以分别负责: 市场稳定监管,用以解决总体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问题; 审慎监管,用以防止政府的存款保险体系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金融机构破产; 行为监管,包括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的监管。 这三大职责截然不同的机构分别是:负责市场稳定的监管机构,即美联储(FED); 新的审慎监管机构,将囊括原来货币监理署(OCC)、勤俭储蓄机构管理局(OTS)和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CUA)的角色; 新的行为监管机构,将囊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CFTC)的大部分角色,以及原有的一部分银行监管机构的角色。 这种新的模式会很好吗?理论上来说当然很好,因为同基于机构性质的分业监管模式相比,目标导向的监管具备更好的可拓展性,可以更好地应对金融行业与市场的演变,因为无论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如何演变,金融监管的主题无外乎维系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稳定、保证金融机构审慎运营、避免道德风险,以及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以目标区分监管机构,理论上来说,则无论金融市场、机构与产品如何变化,在监管部门一端,事权始终有所归依,问责机制清晰,其优势不言自明。 同英国式的单一机构监管架构相比,“目标导向”实际上是将审慎监管同“商业行为监管”分开。这样未尝没有其有利之处,因为审慎监管与商业行为监管无论在监管的内涵、外延、监管人员需要具备的技能、资历与素质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例如,审慎监管重事前防范,需要监管者具备相当的金融业务与管理知识,甚至来自业内并在业内具备相当人脉,在监管过程中,监管者亦需要一定的弹性,在给定的原则框架下,不妨同被监管者间具备更为密切的协作关系,以在保证被监管者审慎运营的前提下不阻碍创新与竞争。而商业行为监管则必然涉及到相当多的事后查处和司法救济工作,需要大量的法务人才,其监管也必将更多基于不可逾越的规则,而非有弹性的原则,且因其监管有效性直接关切到众多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易受公众情绪的影响、来自外部的政治压力,以及其他司法与执法机构的竞争。 不同的任务、监管方式及监管人员构成,必将使这两类监管部门在组织行为、组织文化和激励机制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试想一下,如果一个组织一半人员是温文尔雅的经济学家和金融工程师,另一半则是咄咄逼人的诉讼律师,则这个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必然很难有效运营,更难保证两方面的目标均能无所偏废。现实中不乏这样的例子:安然(Enron)和世通(WorldCom)丑闻曝光后,面对公众的愤激情绪及来自诸如EliotSpitzer这样颇富政治野心的人物的竞争,美国证交会将大量精力投入调查和起诉之类的法务工作中,“律师比经济学家还多”(证交会前主席HarveyPitt的评价,而HarveyPitt本人也是律师出身);再如次债危机爆发前,联储已收到大量关于房贷业务违规行为的举报,但未能及时、充分地采取必要行动,对此格林斯潘的辩解是,联储没有足够的法务方面的人员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这可能是实情,我们只要在网上查一查联储理事会和各联邦储备银行高层人士的履历,其中的确多为学者或金融业内人士出身。 一个有趣的问题是,如果危机爆发前,美国已经采纳类似《蓝图》建议的“目标导向”的监管体系,诸多问题是否本应能被及时发现,并被及时应对,从而避免全面危机的爆发? 以为有效的监管就能一劳永逸地消除金融危机未免失之天真,因而“消灭危机”也不应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合理目标。正如保尔森所说:“我并未暗示更多的监管就是答案,甚至也没有说更为有效地监管就可以防止似乎每隔5~10年就要发生的金融市场紧张。我想说,我们应当且能够拥有一种监管架构,这种架构针对我们生活其中的这个世界而设计,更加富于弹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变化,能够使我们更为有效地应对市场上不可避免的干扰,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与消费者,并能使美国资本市场依然是世界上最富竞争力的市场。”监管重复、缺乏协调、监管不统一、监管真空等等问题在美国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可能必须要通过一次大危机,才能够使得各界人士具备足够的政治意愿来推动改革。 不过,截至目前,财政部的这一宏大的改革计划是否能够得到国会的批准,仍然是未定之数;即便最终获得国会批准,何时方能实施到位也不得而知。 《金融监管架构现代化蓝图》摘要 短期建议 短期目标主要针对当前信贷和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要求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强化市场的监管等。具体包括: ■将现有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WorkingGrouponFinancialMarkets)加以现代化,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勤俭储蓄机构管理局(OTS)为工作组新成员;PWG焦点将扩张到所有金融部门,不仅市场。 ■成立一个新的联邦委员会,加强对房屋抵押贷款发起的监管;新成立的委员会将设立一套针对州级抵押贷款公司的执照发放标准,成员包括联储和其他机构的代表,各州对抵押贷款机构的监管活动将受到他们的详细检查。联储仍将负责对《诚实借贷法》(TruthinLendingAct)的监管。 ■在联储流动性提供方面,通过现场检查和联储决定的其他方式提供给联储的信息必须充分,且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应考虑与提供贴现窗口渠道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相关的更加广泛的监管问题;临时流动性供应过程应透明;借贷应附带适当条件;且联储掌握的信息应为充分;PWG将考虑对非存款机构提供流动性来扩大监管范围。 中期建议 主要关注消除美国监管制度中的重叠,提高监管有效性,并在现有监管框架下,使某些金融服务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的监管体制更加现代化。具体包括: ■关闭勤俭储蓄机构管理局(OTS),两年内将OTS并入货币监理署(OCC),并废止联邦勤俭储蓄机构特许状。 ■对于州立银行,授权联储监管所有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州立银行,或者授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监管所有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州立银行,由联储全权负责制定监管标准。 ■支付和清算体系:现有支付体系并未受到有协调的监管。财政部建议,为具有系统性重要性的支付和清算系统创设联邦特许状,并由联储对此类系统负首要监督责任。 ■保险监管:为保险公司提供选择性联邦特许状(OptionalFederalCharter),在财政部下成立国民保险办公室(OfficeofNationalInsurance,ONI),监管选择联邦特许的保险公司;成立保险监察办公室(OfficeofInsuranceOversight)及时解决问题。 ■对证券期货业统一监管: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合并;合并前,SEC应:采用《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CFMA)使用的原则;发布规则,更新行业自律性组织(SRO)条例制定过程使其更有效率;对于美国国内外交易活跃发品给予豁免待遇;对国际投资公司的登记予以受理。合并后,采取“统管全局”(overarching)监管原则,包括投资者保护、市场整合、风险缩减;协调期货和证券监管方面的不同之处;并协调对交易员和投资咨询师的监管。 长期监管框架 在制定《蓝图》过程中,就最终监管架构,制定者考虑过4个备选项,即保持现状,仍以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分业监管为主;以业务功能性质划分监管体系,而非以行业划分;转为单一的全面监管,如英国模式;以及转为目标导向性监管,如澳大利亚和荷兰的模式。财政部认为“目标导向”的监管体制最优,具体讲金融监管的目标归纳为三:■负责市场稳定的监管当局(MarketStabilityRegulator)。美国财政部建议由美联储担任该职。该监管者有责任和权利获得适当信息,披露信息,在监管法规的制定方面与其他监管当局合作,为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和行动。 ■负责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的金融审慎监管当局(PrudentialFinancialRegulator)。新的审慎金融监管当局可以承担目前联邦审慎监管当局,如OCC和OTS的责任,并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 ■商业行为监管当局(BusinessConductRegulator),负责所有类别金融企业的商业行为监管,包括消费者保护;负责制定信息披露、商业实践、及特定类别的金融机构获取执照或特许状等方面的规则。这样的监管方法可以在增强监管的同时,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发展步伐,鼓励创新和企业家精神。 上述3个目标间的关系为: 第一层次是着眼于解决整个金融市场稳定问题的市场稳定监管; 第二层次是着眼于解决由政府担保所导致的市场纪律缺乏问题的审慎金融监管; 第三层次是着眼于和消费者保护监管相关,解决商业行为标准问题的商业行为监管。 三个层次监管目标和监管框架紧密联系,使监管机构能够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目标导向”监管架构实施效果图:澳大利亚模式 1980年代放松管制后,1996年,澳大利亚政府授权进行金融系统调研(FinancialSystemInquiry),又称华莱仕调研(WallisInquiry)。调研后提交的《华莱仕报告书》(WallisReport)建议澳大利亚应: 制定富弹性的监管架构,从而更全面地回应金融体系内的变革力量; 清楚厘定监管目标; 提高负责落实上述目标的机构的问责性; 确保类似金融产品的监管法规协调一致,并加强产品之间可资比较的共通基准,以提升竞争力; 为整个金融体系引入更多竞争中立性;建立更多能够有利于竞争、高效率和公平的金融市场,以减轻消费者成本; 就金融综合企业制订更有效的监管措施,以利竞争和提高效率; 提高澳洲金融体系的国际竞争力。 澳大利亚政府接受了报告的大多数建议。澳大利亚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包括如下机构: 系统性稳定:澳大利亚储备银行 储备银行(ReserveBankofAustralia,简称RBA)为中央银行,主要职责是制定货币政策,保持稳定的低通胀率。其他职责包括维持金融体系稳定,促进支付系统的安全和效率。负责管理澳国家外汇储备,发行货币。 审慎监管: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审慎监管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简称APRA)是澳金融服务业的审慎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信贷联盟、建筑会社(buildingsocieties,英国及部分英联邦国家的一种主要从事零售存款和住房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等存贷款机构,保险和再保险,友好会社(firendly societies,英国及部分英联邦国家的一种互惠式金融机构),以及“超级年金”(super annuation,简称super,澳大利亚一种强制性企业年金)。该机构成立于1998年7月1日。 商业行为和信息披露:澳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简称ASIC)是澳洲的公司、市场和金融服务监管机构,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部门,按照《澳洲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成立,在《公司法》下开展工作。 作为公司监管机构,ASIC主要负责公司的注册登记,以及监管公司的内部运作和管理。确保公司董事和经营者诚实、尽职、符合公司利益地履行其职责。具体职责范围包括:公司融资,兼并和安排计划,审计和财务报告,市场披露、股东权利和公司治理等。 作为市场监管机构,ASIC主要负责评估所管金融市场是否有效、公正、有序、透明地运作。 作为金融服务监管机构,其监管APRA所监管之外的金融领域,包括:养老金、管理基金、股票、公司证券、衍生工具和保险。负责发放经营许可证并监督金融服务业务的有效、诚实、公平经营。 同其他监管机构一道,负责保险、养老金、退休存款账户和医疗保障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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