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的能源法草案仅给出了能源领域的法律框架,相关企业和投资者仍然需要更清晰的信息
专栏作家 安德鲁-斯皮德
2007年12月3日,中国政府发布了《能源法(意见稿)》。自从2006年中开始正式起草这部法律以来,已经有多个草案。现在这个版本将在2008年1月底以前面向公众征集意见,然后返回到国务院进行修正。一旦国务院通过,这部法律将上交到全国人大进行两轮议定,最早可能于2009年正式出台。 对于一个像我这样的外国人而言,第一感觉是草案的目标就是制定一部能涵盖几乎所有能源领域的法律。我问自己“谁需要这样一部法律?”尽管许多国家都拥有名为“能源法”的法律,但大多数都是如下三种类型:或者仅仅适用于某些具体的能源领域;或者适用于电力、天然气及热能领域,而忽视其他能源领域;或者是可能被称为“垃圾桶”类型的法律,由各种混杂的规定组成,其实是各方讨价还价的结果。 中国的能源法草案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因为它确实希望成为无所不包的法律。正如下面两个条款所言: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及服务体系,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另一个条款表示节约资源与能源、提高能效是政策的核心,并且应当在全社会推广开来。 后面还有15章共137个条款,从能源规划、核废物、可再生能源到应急措施,包括了每一方面。但是整个文本仅有19000个字,或者说每个条款平均只有135个字,这就意味着几乎每项内容都缺少细节。批评者认为该草案仅有笼统的意向,没有主次轻重,也未能就不同目标和建议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详细规定。 但是这部草案陈列了许多目标与任务,明确指出在解决这个国家所面临的各种能源挑战上,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它预见到要解决能源问题,需要采取大量不同的措施手段,不过在细节上仍语焉不详。它支持创新,尤其是在市场与非国有产业的作用方面鼓励创新,但是并未说明如何具体实现。对于那些希望在关键问题上寻求明确规定和指导的企业与个人而言,草案仍不够清晰。第三十条与第四十五条表示鼓励各种企业参与能源的生产供给,但第十六条又反复重申在这个关键领域国有资本应当为主体。许多条款都强调了市场的重要性,但第八十七条又提醒我们政府在能源定价上的关键角色。 那些试图在其中寻找有关未来是否可能重组能源部的信息的人也要失望了,能源法草案使用了“负责能源问题的相关部门”这样的旧式措词。同样,环保主义者们所寻找的对全球、区域与社区环境的考虑也是或者语焉不详,或者仅在关于能效和可再生与清洁能源规定方面提及。 在这些相对乏味模糊的文本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推敲的进展,第四十八条似乎赞同能源输送管网的“第三方接入”。这将要求电网和油气管道的所有者与运营商无歧视地向其他能源生产者与供应商的网络提供接入。这样的举措对于打破大型国有能源企业的市场垄断将是至关重要的。 第五十条规定提供天然气、热力与电力的企业有义务在“合理的价格”上提供这些服务,它们也将因确保能源供应发生亏损而获得相关补偿。在这些条文后的政府意图非常值得推敲。目前最明显的例子是中石化因炼油业务亏损而获得的补贴——这似乎是一个既不透明也不可预期的方法。 因此,这部新《能源法》非常概括,提供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很少,仅仅是一部框架法律,也没有时间表。但从一个更积极的角度来说,这部草案是政府在能源方面希望有所作为的政治信号。它给未来的政府在处理能源问题上设置了责任与义务。作为一部“基本法”,它对能源问题以及细节性的能源法规提供了框架,也给新的或者修正的具体法规指明了具体方向,比如在私营部门的地位、竞争与市场定价方面,同时它还或许有助于解决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冲突。 作为一部“基本法”,它更像是一部“针对政府与法律制定者的法律”,而不是“针对投资者的法律”。它告诉不同层次的政府及其机关做什么,但对投资者而言,还需要提供更清晰的信息。 (作者为英国邓迪大学能源法律政策中心主任,反馈:[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