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段桂鉴:我国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善
记者 许浩★赵远 2008年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一年。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中国在版权方面的过渡期即将结束,并在今年接受包括WTO在内的过渡期审议和贸易政策审议。而版权保护问题也早已成为中美贸易争议的焦点,在经历多次交锋之后,美国更于2007年4月10日首次将中国告上WTO知识产权法庭,提出了针对中国的贸易诉讼,其中针对版权保护这一项就提出了20多个问题。 我国版权保护现状如何?还存在什么问题?将如何进一步提高保护水平?近日《中国经济周刊》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段桂鉴进行了采访。 软件登记数量创新高 《中国经济周刊》:1月8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外界公布了2007年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数量,请简要介绍一下内容? 段桂鉴:2007年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数量创历年新高,登记总量达到25666件,与2006年相比增长幅度为15.9%,其中2007年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是24518件,占登记总量的95.5%,与2006年相比增长幅度为14%。 《中国经济周刊》: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于著作权人来说有什么实际意义? 段桂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实际意义。一是从法律层面看,在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中,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起到诉讼证据的作用,它减轻了软件登记证书持有人一方的举证责任。 另外,软件登记申请人可以将软件源程序的全部或部分申请封存登记,在登记机构封存的源程序,只有经过源程序封存登记人的同意或法院的决定才可以启封。在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中,封存登记的源程序有很高的证明力。 2007年,公检法机关查调软件登记档案共26人次、涉案154件,其中法院查封、解封软件登记10人次涉案106件,占公检法机关查调档案量的68.8%,与2006年查封解封涉案量93件相比增长近14%。这些数据表明,司法、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对软件登记档案和信息的利用率明显提高,反映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在协助解决软件著作权纠纷中的作用日益明显。 二是从国家税收和产业等各项鼓励政策层面看,依据国务院[2000]18号文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前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法定增值税由17%减少到3%,在我国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是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定和软件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此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在软件企业投融资、软件出口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经济周刊》:请介绍一下2007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其它版权登记方面的工作情况。 段桂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007年完成了各类作品著作权及合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等,其中作品著作权登记比去年同期增长近30%。 同时,我们以版权登记为依托,在积极创新版权保护方式、探索版权公共服务多样化模式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其中重点创新我国原创动漫作品、音乐作品版权登记和版权社会服务业务,为广大作者、著作权人提供版权登记代理、版权管理、版权检索、版权保护、版权合作和版权交易等一系列权威、专业、快速的版权服务和保护措施,得到了广大权利人的高度认可。比如,我中心与中华民族文化促进委员会动漫艺委会、北京电影学院动画学院、北京梦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推出了“中国原创动漫作品版权保护合作计划”;我中心还与中国民族器乐学会、中国音像制品评价制作中心、北京非常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推出了“中国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合作计划”。 版权保护状况将进一步改善
《中国经济周刊》:去年美国向WTO投诉中国盗版一事引起了各界极大关注,您如何看待目前中国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段桂鉴:当前,国家间的竞争重点已经转向知识产权领域,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施加的压力越来越大,我国自身经济、技术发展也到了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经济技术发展跨上一个更高水平的阶段。 但是,因为我国实施著作权保护制度较晚,整个国家处于经济转型和快速发展阶段、国情较为复杂、全社会版权意识较为薄弱等原因,在版权保护方面确实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党中央和各级政府一直在积极地推动版权保护工作,并且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完善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去年,两院又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降低了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制作盗版品超过500张(份)就可以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同时规定权利人可以就著作权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自诉案件。 党的十七大也明确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和要求,相信在党和国家对知识产权问题的高度重视下,随着行政执法力量的不断加强、司法保护力度的逐步加大,我国的版权保护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 《中国经济周刊》:今年《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也将开始,您认为此次修改应解决哪些问题? 段桂鉴:《著作权法》新的修改工作,一定会对我国版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日常工作的感受来说,我们希望这次改法能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明确作品登记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问题。目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著作权登记对于权利人保护权利、转让权利、商业化使用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很受权利人和使用者欢迎,但作品登记制度在《著作权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希望这次改法能对作品登记工作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等明确做出规定,以利于权利人更好地利用登记证书保护、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是对于设立专门著作权调解甚至仲裁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版权纠纷大量出现,司法、行政资源无法做到及时有效解决相关纠纷,如果能在这次改法中解决专门的著作权纠纷调解甚至仲裁机构的性质、设立、运作等问题,对于为版权纠纷提供更多的解决渠道、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应该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启动奥运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经济周刊》:2008年北京将举办奥运会,与奥运有关的版权保护问题有哪些?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段桂鉴:与奥运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有关奥运会标识、用语等的保护,这方面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北京市政府有专门的规定,会给以专门保护。 二是随着奥运会的到来,相关出版品会较为集中地出版,对此我们会从著作权登记、相关咨询和法律服务等方面向权利人提供尽可能的帮助。比如,我们前不久就为《奥林匹克宣言》中文版一书及时办理了作品登记,同时接受该书出版单位人民出版社的委托,为《奥林匹克宣言》出版和传播项目提供全程法律顾问等服务。 三是奥运会期间,大量外国游客会来到中国,他们除了会关注奥运会本身的一些知识产权问题外,也会对我国整个版权保护的状况予以关注,因此我们会在提高我国整体版权保护意识方面做出努力。同时,也会接受权利人的委托,采取维权活动打击侵权盗版。 另外,去年国家版权局成立了反盗版举报中心,并交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协调执行,我们还会利用好这个平台,尽可能获取详细、准确的侵权盗版信息,并及时将所掌握信息转发给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为打击侵权盗版现象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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