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一宗没有打完的官司



一条渊源40年之久的收购条款所引发的连环诉讼,可能会制约中海油在印度尼西亚继续扩张投资的前景

    《财经》记者赵剑飞《财经》杂志/总194期

  8月29日,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0883,下称中海油股份)发布上半年业绩报告,“净利润达145.5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0.6%”。中海油股份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傅成玉在报告结尾处表示,下半年将“再创佳绩”。

  引人注目的是,报告中关于“或有负债”一节中,中海油股份披露已针对印度尼西亚东固液化天然气(LNG)项目权益纠纷提起反诉。中海油表示,案件前景未明,因此现阶段未提取准备金。

  “这起官司已经打了很长时间了。”两个月前,中海油内部一位高层接受《财经》记者对此案询问时说。围绕着东固LNG项目,中海油从2004年就开始在美国遭遇诉讼。帕拉丁资源有限公司〔PaladinResources(Sunda)Limited(PaladinResources)〕要求分享中海油在价值50亿美元的东固(Tangguh)项目中所持有的17%股权的一部分。该项目预计将于2008年至2009年间开始投入商业开发,生产液化天然气。

  这起由中海油收购而引起的官司,对于中海油都意义重大。

  印度尼西亚能源资源丰富,是东南亚地区石油储量最大的国家,其未开发的海底石油储量更是不可低估。一位中国石油业资深人士曾对《财经》记者表示,中国应该大力投资于印尼开发能源,因为从印尼大部分地区向中国输送石油或天然气,均不用通过马六甲海峡。

  2001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曾有意投资印尼。当年“911事件”爆发,拥有近两亿穆斯林人口的印尼成为地区热点。中石油一位高层在印尼考察后认为,印尼形势不稳,不宜投资。此后,中国石油海外拓展重点便转向中亚地区。

  目前,中国三大石油公司之中惟一在印尼拥有大量投资的便是中海油。查阅中海油财务报告可知,中海油旗下有九家公司在印尼从事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业务。因此,倘若中海油在这起诉讼中败诉,将大大限制未来在印尼的投资扩展。

  “两条腿走路”

  2001年,中海油完成在美国纽约和香港两地上市。“我们横向开拓天然气业务,纵向开拓更多的油气生产矿源。这种‘两条腿走路’的战略可以帮助公司的远景发展更长久,更踏实。”在2002年年报中,时任中海油董事长卫留成如是说。在这一战略思想指导下,中海油从2002年开始了对海外油气资产的收购。

  2002年1月,中海油宣布收购西班牙瑞普索(Repsol-YPF,S.A.)公司下属的九家子公司,其中包括注册于荷兰的YPF-MaxusSoutheastSumatraB.V.(下称YM)。根据中海油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这九家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一系列在印尼的生产分成合同,分别是东南苏门答腊生产分成合同(SoutheastSumatraPSC)65.34%权益、西北爪哇海上生产分成合同(NorthwestJavaPSC)36.72%的权益、坡棱技术支持合同(PolengTAC)50%权益和布劳拉生产分成合同(BloraPSC)16.70%权益等。

  中海油此次收购,由其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东南亚有限公司作为买方完成,收购调整后交易金额为5.66亿美元。此前,中海油已经在印尼持有马六甲海峡生产分成合同的39.51%权益。根据中海油估计,这次收购的权益净储量将达到3.6亿桶油当量,将使中海油成为印度尼西亚最大的海上石油生产公司。

  根据《Asset》杂志事后对这一桩交易的深入报道,瑞普索-YPF是世界第八大石油公司,由西班牙最大工业企业瑞普索1999年4月以现金155亿美元收购阿根廷的YPF公司组成。收购之后,为降低企业负债,瑞普索-YPF寻求出售在英国和印尼的资产,为此,该公司曾与印尼国家石油公司、印尼Medco能源公司、泰国石油公司、三井贸易公司以及韩国国家石油公司展开商谈。

  瑞普索-YPF对印尼资产的出售提出两个条件,一是整体出售,二是现金交易。2001年,经中海油上市承销商美林证券介绍,中海油开始与瑞普索-YPF进行接触,并最终于2002年1月18日与瑞普索-YPF达成交易。

  这一收购立即给中海油带来了好处。根据中海油2002年年报,当年海外印度尼西亚油田令中海油原油产量增长15%。不过,就在瑞普索-YPF寻求出售印尼资产时,该公司已经因为这些资产而在美国遭遇诉讼。几乎同样的遭遇后来在中海油身上一一重演。

  AIM问题

  围绕上述油气资产发生的纠纷,恰如中海油方面代理律师在一份法庭辩护中所说,背景枯燥,要“回溯到40年前”。

  根据《财经》记者从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法院获得的材料,1968年,独立印尼美国石油公司(IndependentIndonesianAmericanPetroleumCompany,下称IIAPCO)与印尼国家石油公司Pertamina(P.N.PertambanganMinjakDanGasBumiNasional)签署了一份生产分成合同,双方共同勘探和开发苏门答腊东南海岸和爪哇北边海岸水域的石油资源。

  就在同时,IIAPCO将其在上述合同中的部分权益给予沃瑞尔国际公司(WarriorInternationalCompany)和卡文道吉(Carver-DodgeInternationalCompany)两家公司,三家持有比例分别为68.241%、9.074%和22.685%。IIAPCO、沃瑞尔和卡文道吉还签署了一份确定各方权利和责任的合同,称为“1968年运营协议”。

  在这份协议中第12节的“AreaofMutualInterest”(互惠权益范围,即AMI)条款提出,如果协议任何一方在印度尼西亚其它地方获得石油勘探权益,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给予根据他们之间协议而参与该权益的选择权。这一AMI条款成为日后数起官司的根源所在。

  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陶景洲告诉《财经》记者,AMI条款在国际上是一个常见合同条款,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合作者之间在同一地区相互竞争。

  1986年,沃瑞尔国际公司和IIAPCO之间即因这一条款发生纠纷。沃瑞尔称,IIAPCO的附属公司戴尔蒙德(DiamondShamrock,下称戴尔蒙德)收购印度尼西亚Aru地区和Arafuru地区石油和天然气权益时,未给予沃瑞尔参与选择权时,违背了AMI条款。为此,沃瑞尔公司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法院起诉。

  这起官司1986年达成合解,双方在和解协议中进一步提出“法院选择”(forum-selection)条款,约定“针对由协议(1968年运营协议)和第12节(AMI条款)条款引起的指控,申诉地点和惟一司法权将属于得克萨斯。”

  1986年和解协议还提出,上述条款适用于IIAPCO的附属企业戴尔蒙德以及戴尔蒙德和和沃瑞尔的附属企业。

  连环起诉

  大约在1988年,YPF的三家附属企业收购了IIAPCO在1968年运营协议中的作业权益,其中的YM公司收购了由戴尔蒙德拥有的作业权益。1999年,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帕拉丁资源有限公司收购了沃瑞尔公司在1968年运营协议中的作业权益。于是,YPF及其下属公司和帕拉丁资源有限公司分别继承了1968年运营协议。

  2001年,当YPF印尼有限公司(YPFIndonesiaLtd)收购印度尼西亚JambiMerang项目石油勘探权益时,帕拉丁资源便将YM及其附属公司YPF印尼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没有给予帕拉丁参与选择权,违反了AMI条款。帕拉丁资源认为,任何YPF公司在印尼持有的石油和天然气权益都应给予其参与的选择权。  被告YPF虽然提出了“特别出庭”(specialappearance),对司法权提出争辩,但被得克萨斯上诉法庭驳回。据陶景洲律师解释,“特别出庭”可以理解为虽然出庭,但是并不承认接受法院的管辖权。

  此时也正是瑞普索-YPF寻求向中海油出售其印尼资产之时。中海油当时也知道YPF印尼公司和YM遭到帕拉丁资源起诉一事。

  中海油呈交美国证监会的文件还披露,根据中海油与瑞普索-YPF达成的协议,瑞普索勘探公司(RepsolExplorationS.A.)同意向中海油东南亚有限公司赔偿任何上述起诉对所收购对象造成的损失或市场价值受损。

  有了这一保证,中海油买下了瑞普索-YPF的九家子公司,相应也就继承了本应由瑞普索-YPF旗下公司承担的AIM条款义务。这意味着未来中海油在印度尼西亚的任何新业务扩张都将给予帕拉丁参与选择权,否则将有引发诉讼的风险。

  在瑞普索-YPF与中海油签署交易协议之后几周,YM公司寻求法院驳回帕拉丁的起诉申请,未获成功,帕拉丁资源有限公司与瑞普索-YPF之间的官司终在2003年年初和解,瑞普索-YPF赔偿帕拉丁900万美元,这些和解条款事前获得中海油方面的同意。

  2002年12月30日,中海油东南亚有限公司将所收购的YM公司在1968年运营协议中拥有的作业权益转移给其子公司中海油SESLtd.,并将YM改名为中海油东南苏门答腊有限公司,最终又并入中海油SES。

  东固纠纷

  事情进展至此,倘若中海油在印尼没有新的收购,也就不会再引发新的故事。可是,2002年9月,中海油与BP签署协议,以约2.75亿美元收购印尼东固LNG项目中12.5%的权益。

  根据中海油披露,东固LNG项目包括三个产品分成合同区,即Berau产品分成合同、Muturi产品分成合同和Wiriagar产品分成合同。中海油通过收购Muturi产品分成合同44%的权益和Wiriagar产品分成合同42.4%的权益,从BP手中购得相当于东固LNG项目12.5%权益。

  这次收购意图非常明显,是为了保障中海油国内LNG接收站的气源。东固LNG项目的合作方已签订向中海油在福建的LNG接收站提供每年260万吨LNG的合同,合同期限从2007年起,为期25年。

  中海油高级副总裁杨华当时表示,“这项收购项目令公司迈进一大步,实现其在中国快速增长的沿海天然气市场的天然气战略。此外,这项收购项目符合本公司审慎而具选择性地进行国际扩展,而同时维持中国海上核心业务重点的战略。”

  美林集团(亚太区)有限公司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中海油此次收购财务顾问。收购于2003年2月完成。

 中海油:一宗没有打完的官司
  在中海油完成东固收购一年多之后,2004年4月1日“愚人节”当天,曾经对瑞普索-YPF子公司YPF印尼公司和YPFMaxus提起诉讼的帕拉丁资源有限公司,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对中海油东南亚有限公司、中海油SES有限公司、中海油、中海油国际有限公司和中海油Muturi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声称中海油国际和中海油Muturi收购印度尼西亚东固项目的勘探权,应当给予帕拉丁资源参与的选择权。

  中海油国际是中海油的全资子公司,中海油东南亚则是中海油国际的全资子公司,中海油SES和中海油Muturi则是中海油东南亚的全资子公司,其中,中海油SES拥有原YPFMaxus在1968年运营协议中拥有的作业权益,中海油Muturi在东固LNG项目中持有权益。

  恰巧的是,这起诉讼被分配到第160地区法院,正是当年帕拉丁资源与瑞普索-YPF打官司的地方。

  波澜再起

  中海油此次聘请了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2004年6月,中海油方面申请“特别出庭”,称得克萨斯法庭缺乏司法权,因为中海油是外国主体,与得克萨斯没有联系。

  帕拉丁资源则认为,中海油应当遵守沃瑞尔和戴尔蒙德在1986年和解协议中的“法院选择”(forum-selection)条款,承认得克萨斯的司法权。帕拉丁的辩护律师还在一份书面辩护中引述了中海油东南亚总裁方志的证词,来说明中海油承认1968年运营协议对于中海油SES有效。

  中海油一方则表示,他们没有签署包含法院选择条款的1986年和解协议,而且1986年和解协议在沃瑞尔和戴尔蒙德不再是和解协议参与方时已经失效。

  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陶景洲认为,法院选择条款在很多的合同和仲裁中出现,若由双方自愿签订,当属有效条款。2007年4月24日,上诉法庭最终认定法庭选择条款对于中海油东南亚有限公司、中海油和中海油SES有效,否决了三家公司提出的特别出庭,同时,法官认定法庭选择条款对于中海油国际和中海油Muturi有限公司无效,批准这两家公司特别出庭。

  陶景洲说,法官这里考虑的是合同的继承原则,“由于中海油当初购买的是公司,而不是购买公司的部分资产,因此必须继承公司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继承。”

  陶景洲表示,类似AMI条款需要企业在收购之前进行尽职调查时掌握,律师

  如果没有给予企业提醒,则是律师的疏忽。“根据这个条款,如果另一方在印尼有新的业务,中海油也可以有参与的选择权。”陶景洲说,“所以这是个既有风险又有好处的约定。”在收购时中海油如果想要终结AMI条款,需要与该条款其他各方进行协商。

  时至今年7月9日,案件再次出现变化。中海油东南亚、中海油和中海油SES三公司向得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对上诉法庭的裁决复审。中海油提出,当沃瑞尔公司不再是合同一方时,1968年运营协议就已过期失效,因此,中海油方面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判决申请。

  针对中海油方面的上诉申请,帕拉丁在8月初提交了两份回应。目前,此案仍需等待得克萨斯最高法院判决。据中海油透露,原定于2007年11月开庭的审理日期已变更为2008年3月。

  不过,这起诉讼仍有和解的可能,要解除AMI条款,被告或许需要支付一笔赔偿或者解约费。“最终如何解决,还要看合同中更详细的条款。”陶景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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