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3地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签订《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金融协调发展支持区域经济一体化框架协议》,标志着长三角地区金融一体化已经启动。
“一体化”: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从最初的交通、信息一体化,到之后的人才、科技一体化,再到如今的金融一体化,长三角区域合作稳步向纵深发展。此番,长三角两省一市和央行共同推进区域合作在金融层面有所突破,意义更加不同以往。 首先,这是两项重要的国家战略的有益碰撞。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一项国家战略,推动长三角地区协调发展也是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金融一体化把区域发展和上海金融中心建设捆绑在同一个有机体中,使两者得以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一方面,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长三角金融一体化提供了便利和基础。这一点从央行上海总部在金融一体化推进中所起到的作用不难看出。央行上海总部的建立与上海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需求分不开,没有央行上海总部,也难有今天央行在长三角金融一体化进程中扮演的“牵头人”角色。 另一方面,长三角金融一体化使得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集聚与辐射功能进一步加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基础得以巩固。上海要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必须依赖长三角地区城市群竞争力的整体提升。根据金融一体化框架协议,长三角金融一体化将围绕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市场融合与创新、资金跨地区流动、金融机构发展合作、外汇管理改革创新、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构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建立金融风险的共同预警和防范机制、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等方面的问题展开。 金融体系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解决了上述问题,长三角的经济必将经历一次飞跃式的发展,长三角城市群竞争力也会在质的层面有所突破。 其次,长三角金融一体化为区域合作协调机制书写了新的一页。长三角一体化每向前迈进一步,都会留下值得汲取的经验。交通一体化大步向前,体现了长三角经济协调会的功能。人才、信息和科技一体化反映了一年一度苏浙沪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的作用。金融一体化得以顺利推进则得益于苏浙沪两省一市主要领导的不定期会晤。可以说,长三角区域合作不同层次的协调机制在“一体化”进程中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次金融一体化不仅受益于已成形的三层次协调机制,同时又为协调机制作出贡献。根据金融一体化框架协议的要求,与此前建立的长三角科技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样,金融协调发展工作也采用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主席将负责金融协调发展重大问题的组织和协调。此外,不定期的苏浙沪两省一市主要领导会晤也将从此固定为一年一次。 除了政府层面的各种协调机制外,金融一体化框架协议明确提出,金融协调发展的原则是“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把市场和政府的作用作为两个方面明确写进长三角“一体化”工作的协议中,这还是第一次。重视市场的作用是很多专家在面对长三角问题时始终强调的关键议题,金融一体化强调市场和政府作用的融合,正符合长三角发展的潮流和需要。 最后,尤为值得关注的是,金融是区域合作中公认最难破题和开展的领域,这一领域破题,也就意味着长三角的区域一体化进程已经不再停留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工程”上,而是走向了更艰难的“啃骨头”阶段。随着金融一体化启动,长三角面对的最后一个屏障将是始终挡在区域一体化面前的“拦路虎”——行政壁垒。 有关专家透露,被一再推迟公布的《长三角区域规划发展纲要》和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研究室牵头的《进一步推动长三角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都将在近期出台。而金融一体化破题如同这两份指导性的前奏,让长三角感受到了区域联通的大势所趋,同时也为长三角鸣响了打破行政壁垒的冲锋号。 苏宁:八大突破推动“一体化” 对于如何具体推动“长三角”金融一体化,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表示,关键是要做到总体规划、协调推进、先易后难、重点突破,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新的进展。具体来说,要在8个方面争取有所突破: 首先,要在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建设方面有所突破。要确保“长三角”金融一体化的顺利推进,就要在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层面,建立起强有力的协调推进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并协调解决金融一体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此外,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提供战略指导、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其次,要在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所突破。在改善支付结算服务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加快资金在“长三角”的周转流动,要积极推动支票在“长三角”的通用,还要大力推动“长三角”支付结算产品和服务创新,深化“长三角”银行卡受理环境建设。 第三,要在推动金融市场融合与创新方面有所突破。目前,“长三角”地区集中了国内的主要金融市场,金融市场的规模和发展水平都居于国内前列。下一步,要有重点地推动放松金融市场不必要的管制,加大对金融市场产品和业务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长三角”票据市场一体化发展。 第四,要在促进资金跨区流动方面有所突破。要探索通过建立面向“长三角”的产权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发展异地贷款、银团贷款、支持商业银行拓展跨地区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等,促进信贷资金、投资资金在“长三角”地区合理流动。 第五,要在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合作方面有所突破。要在开展金融机构综合经营、支持建立跨区域的金融控股企业、推进金融资源跨区域整合、建立金融机构业务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建立金融机构跨区经营风险预警和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有所创新和突破。 第六,要在加强外汇管理合作方面有所突破。要顺应“长三角”经济发展的新变化,进一步研究推出加强外汇管理合作、取消妨碍外汇资金跨区域流动限制、促进外汇市场和外汇产品创新协作等新措施,促进外汇资金在“长三角”地区的自由流动。 第七,要在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方面有所突破。要抓紧完善“长三角”金融统计研究共享机制,建立“长三角”利率监测系统,建设覆盖整个“长三角”的产业经济信息网络,共同开展对“长三角”金融合作发展等问题的联合研究,为全面、客观、及时反映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特点和发展趋势以及区域金融合作与互动提供信息支持。 第八,要在改善“长三角”金融发展环境方面有所突破。要大力改善“长三角”地区征信环境,促进“长三角”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要严厉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长三角”反洗钱区域合作机制。要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积极防范“长三角”金融风险,更好地为“长三角”金融一体化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服务。
(予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