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的弊端 家族企业需要餐桌上的革命



文/乔新生

中国的家族企业要想发展壮大,不能仰仗物权法,而应该通过家庭内部的具体财产合约,养成一种彼此尊重个人生活资料、家族成员之间财产相对分离的良好生活习惯。

    2007年3月的人大会议上,《物权法》终于通过。

  《物权法》的精神对家族企业财富延续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我认为,我国的物权法并没有完全担当起保护个人生活资料的重任,没有树立崭新的财产观念。

  所以,中国的家族企业要想发展壮大,不能仰仗物权法,而应该通过家庭内部的具体财产合约,养成一种彼此尊重个人生活资料、家族成员之间财产相对分离的良好生活习惯。

  东西方的饮食习惯,体现了东西方不同的财产观念。西方强调个人主义,所以在饮食习惯上实行分餐制,每个人面前的“财产”是清晰的;东方强调集体主义,所以在饮食习惯上实行聚餐制,一顿饭下来,不知道谁吃得多谁吃得少。西方的家族企业虽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但是每一个股东所占有的份额是清晰的;东方的家族企业虽然也实行二权分离,但是每一个家族成员所占有的份额却是含混的。通常情况下,家族企业会将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其中一位或者几位家庭成员经营,其他人坐享其成。而一旦接受委托的家庭成员猝然死亡,那么,家族企业就会分崩离析。换句话说,这个家族在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是清晰的,但是,家族成员内部每一个人所拥有的资源却是模糊的。

  所以,家族成员内部之间产权不清晰是导致家族企业夭折的重要原因。但是,要想从法律的角度解决这个问题并非易事。在西方实行AA制,即使儿子到老子家吃饭,也必须出伙食费;出嫁的女儿跟丈夫打架,回到母亲家中,必须支付房租。可是在东方,如果企业家如此行事,会被当作六亲不认的“白眼狼”。

  中国的家族企业要想发展壮大,不能仰仗物权法,而应该通过家庭内部的具体财产合约,养成一种彼此尊重个人生活资料、家族成员之间财产相对分离的良好生活习惯。

  看来,如果没有解决生活资料的产权问题,那么,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问题早晚会出现问题。许多中国人不了解这一点,他们认为物权法主要解决生产资料所有权问题,不解决生活资料的所有权问题。事实恰恰相反,物权法主要解决生活资料的权利问题,是一部“民事性”的法律规范。它从公民的日常生活入手,通过规范公民之间的财产所有、财产交换关系,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物权法》不是市场经济的法,相反地,它是游离于市场经济之外的,解决民事关系中财产所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制度。没有《物权法》,就没有家族的内部和谐,因而也没有现代家族企业。

  自从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中国的民法学家将我国的民法定义为商品经济法律之后,人们在讨论物权法时,经常性地将物权法与市场经济联系起来,其实我国物权法只是为市场经济的建立打下物质基础,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它主要解决生活资料的问题,解决人与人之间财产的归属问题。如果财产用来投资兴办企业,那么适用公司法;如果开发房地产,那么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我国物权法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它首先要解决的是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分配关系。

  《物权法》与欧洲的物权法基础完全不同。西方国家的物权法是建立在分餐制基础之上的;而我国的物权法则是建立在聚餐制基础之上的。我国物权法首先要解决家族成员内部之间的财产权利问题,为家族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CHINESEFAMILYBUSINESS023东方的家族企业虽然也实行二权分离,但是每一个家族成员所占有的份额却是含混的。通常情况下,家族企业会将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其中一位或者几位家庭成员经营,其他人坐享其成。而一旦接受委托的家庭成员猝然死亡,那么,家族企业就会分崩离析。

  在西方国家,如果家族企业经营积累下来的资产十分庞大,而家族成员多数是纨绔子弟,那么,财产的拥有者就会将自己的所有财产包括企业股份交给教会,由教会进行信托经营。所以,西方国家的财产权制度主要解决财产的合理使用问题,通过建立信托关系,确保家族的利益永世长存。可以说,信托制度是西方国家家族企业长盛不衰的根本性制度。这项制度可以确保家族企业始终处于信托人的控制手中,而家族成员可以从信托人手中不断获取信托受益。

  我国虽然建立了信托制度,但是我国在家族企业中很少援引这项制度,所以,山西的民营钢铁大王去世之后,儿子很快接掌帅印,直接控制企业。由于经营理念的不同,特别是由于经营风格的不同,昔日的钢铁帝国由盛而衰,在转型中艰难跋涉。

  《物权法》是静态的物权法,它没有从动态的角度解决财产的永续利用问题,更没有建立信托所有权制度,没有理顺受益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我国的物权法虽然从表面上来看面面俱到,但是在涉及到家族企业的发展问题上,却无能为力。物权法是民法之母,是一切财产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物权法必须首先解决家族成员内部的财产关系问题,特别是家族成员之间的生活资料关系问题。如果在家庭内部没有实行“分餐制”,那么,家族企业要么在投资阶段出现问题,要么在利益分配阶段出现问题。

  所以,《物权法》必须首先关注餐桌,从家庭餐桌上解决所有权问题。具体而言,我国物权法必须首先规定谁能上桌吃饭,然后规定每个人的饭量;如果想要多吃,必须请求他人同意。物权法必须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为当事人之间签订合约提供充分的法律空间,在合约中,每个家庭成员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如果占用他人的财产,甚至多拿别人的一双碗筷,都必须征得他人同意。只有首先解决生活资料的所有权问题,才能解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问题。如果母亲可以随时干预儿子的企业经营;或者儿子可以随时侵占老子的企业财产,那么,家族企业就不是现代企业,而是徒有企业形式,而不具有企业本质的家族企业。

  很遗憾的是,《物权法》的起草人并没有明白这个道理,在生产资料的配置方面浪费了大量的笔墨,而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却很少涉及。这就为家族企业的衰败埋下了伏笔。虽然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可以约定,并且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但是,当企业经营到一定规模之后,双方约定的财产可能会变成共同经营的财产,家族企业内部产权混乱的现象又会出现。

  一餐饭可以让父子之间反目成仇;一件大衣可以让姐妹之间相互仇视。生活资料的产权不清晰,成为家族企业垮台的导火索。如果没有从生活资料出发,建立一种产权明晰,家庭和谐的内部关系,那么,家族企业就会像沙滩上的城堡,一触即溃。

  家族企业的经营者应该进行“餐桌上的革命”,应当为我国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从各国民法的发展史来看,家庭习惯、社会风俗、交易惯例都是民法的法律渊源。如果我国的民营企业家能够率先垂范,在家庭生活资料所有权制度方面形成独特的习惯,那么,不但有利于巩固家族企业的财产根基,而且有利于建立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假如在家族企业内部,能够妥善地处理财产关系,那么,中国的家族企业一定能永世长存。

  当然,文化的养成不能靠一朝一夕。家族企业的文化建设需要从点滴做起。我国物权法只是点到为止,家族企业经营者应当更进一步在家庭内部约定哪些财产归哪些人所有。当年好莱坞的电影明星史翠珊签订了一份长达数百页的婚前协议,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家庭财产问题。有了这份协议,虽然不能保证夫妻白头偕老,但至少可以减少离婚时的律师费用。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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