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副总 郭纲 监管国有资本的目的在于保持国有资本的规范运作、提升国有资本的运作效益、实现国有企业的持续发展。国企资本运动的双重特性——一般资本共有的逐利性与国有资本特有的调控性,以及逐利性与调控性在目标要求上的差异性,注定了对国有资本的监管不能笼而统之或一刀切地采用市场化办法或行政性手段,而应根据国有资本的不同类型而采取不同的方式。 调控性为主的国有资本监管:行政手段为主、辅以经济手段 对于主要为了国计民生、国家安全而必须国有全资和控股、以及垄断性经营的企业,其在具体运行中因需要承担稳定社会经济的职责而缺乏与完全市场化运作企业比较与竞争的基础。它们或者因其效益的外部性而只能微利甚至亏损,或者因其经营上的垄断性而可以获得高额甚至超额的利润。 如果简单地以经济效益作为此类国企业绩考核的指标,容易引起与客观实际的偏差和收入分配的不公。时下,人们对垄断行业国企员工薪酬水平问题之所以会如此地关注,与垄断性行业国企业绩考核及其收入分配的失范不无关系。 对此类国企的业绩考评,在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企业对所承担社会职责的履行情况,以及国家授予其垄断经营的因素。合理构建经营性指标与非经营性指标有机结合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 发挥调控性职能的国企资本,其存在与发展主要取决于稳定社会经济的需要,而不是其自身运作经济效益的好坏。因此,对其监管应以行政手段为主、辅之以相应的经济手段。惟有如此,包括国资运行绩效考评在内的国资监管,才可能更符合实际、取得更多的实效。 逐利性为主的国有资本监管:经济手段为主、辅以法律手段 对于不承担社会经济调控任务或者说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企及其资本,则应坚决推进其市场化运作,其业绩的考量应与同行业其他市场化运作的企业无缝接轨。其中,实现国企股权的多元化是推进国企市场化运作最有效的途径之一。通过引进外部非国有股东实现完善国企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国企管理水平与市场竞争能力、进而实现持续发展的目标。
![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 国有资本应分类监管与考核](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6/020611085220668141.jpeg)
在推进国企股权多元化战略的同时,要真正建立规范稳定的政府与国企产权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构建对产权代表具有竞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各级国资部门代表政府选聘企业国有产权的具体代表,并建立规范透明的契约关系,明确产权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国有产权代表应与企业经营者分离,同时不兼任政府部门的其他职务,即便兼任政府部门其他职务的,也应该是专司所在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监管职责。国有产权代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资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对国企监管的各项职责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其中包括按照政府国资部门的要求与企业经营者签订规范的经营责任书。通常情况下,国资部门等任何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均不得超越委托代理契约的规定干预国有产权代表的正常活动。 市场化运作国企的经营目标应根据所在行业的先进水平加以确定,具体可以借鉴新加坡国企以经济附加值(EVA)为考核指标的有益做法。企业的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契约履行义务并享受相应权利,接受国有产权代表的监管与考评。 国有产权代表以是否认真履行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为其工作成效考量和职务、薪酬升降的基本依据。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真正将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及其权责加以明确和科学界定,严格执行,规范考核,赏罚分明,才能使国企的所有权真正人格化并落到实处,才能使国企真正按照市场化运作,在与民营、外资等各类企业的竞争中获得持续性发展。 如果国企经营者的业绩考评标准脱离同行业企业的先进水平,如果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及其监管职责不能真正明确并落到实处,如果我们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仍然可以不受约束时不时地左右国企产权代表甚至国企经营者的正常行为,那么强化国企及其资本监管恐怕只能是纸上谈兵,国企将难以摆脱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