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长勇
“两税合并”拉锯十多年终成“正果”:在总体原则上求共识,一些具体问题顾及既有利益格局
历经十几年的讨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改革行将完成。新《企业所得税法》获得人大通过已无悬念。本届政府始于2003年的新一轮税制改革,至此终修得一份正果。
两税合并后,内资、外资企业适用同一税率,确定为25%。为扶持小企业的发展,并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财经》记者得知,2007年春节前,距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还有一个多月,人大代表们便拿到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为使这部文件顺利通过审议,全国人大、财政部、国税总局及国务院法制办派员分赴各地,对新法内容进行宣讲说明。对各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也同步展开。 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国务院将根据新税法制定实施条例,对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并与新税法同时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拟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艰难的合并 目前,中国企业所得税呈“一税两法”格局,即根据企业资本金性质的不同,有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律:一是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二是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这两套法律的最大区别,是在税率优惠、税前抵扣等方面,对外资有很多优惠,导致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不一。尽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均为33%,但优惠和抵扣之后,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大致为15%左右,内资企业为25%左右。 当时采用“一税两法”的区别税收政策,目的是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至2005年,外资企业销售收入占全国销售收入总量的37.5%,缴纳各类税款6391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0.7%。税收区别政策对外资企业的发展壮大发挥了明显支持作用。 “一税两法”格局也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同、苦乐不均。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对全国企业所得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资企业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十个百分点。 为此,许多内资企业为获得与外资企业同等的税收待遇,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引致的税负不公和竞争不平等,成为推动两法合并的主要动因。1995年,政府部门便开始关注两税合并问题,财政部还起草过一个文件,但当时只限于研究讨论。 直到2000年,随着中国加入世贸升温,社会各界提出“内资企业也要国民待遇”的口号,两税合并问题开始成为社会焦点。 推动两法合并的努力最终获得最高决策层的支持。2003年11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要“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 为落实此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了企业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于2004年初书面征求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法工委、预工委,各地方省级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分别召开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参加的座谈会直接听取意见。 按财税部门的计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应在2004年完成国务院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力求2005年3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这样,在2006年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时开始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但到了2004年6月,财税部门未能如愿将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讨论。 随着中国“入世”过渡期的结束,两法合并的呼声随之高涨。2006年3月,由民建中央提交的“关于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提案”,成为当年全国政协会议的“一号提案”。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也加强了两法合并的宣传。同时,由于近几年中国贸易顺差快速增长、外汇储备猛增以及人民币升值压力,担忧外资减少的论调所获支持锐减。 2006年,财税部门再次征求了32个中央单位的意见,形成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当年8月23日,草案经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同年9月28日,国务院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24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将草案提请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与提交立法草案历经波折相比,审议企业所得税法的进程可谓非常顺利,经常委会首次审议即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相比于本次会议同时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则已是常委会第七次审议,创下人大常委会单部法律立法审议次数之最。 “四个统一” 两税合并后,将实现“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同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在确定税率的过程中,考虑到同时进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会减少财政收入,财税部门期望新法税率为28%,希望两法合并能带来财政增收,以抵消增值税转型的减收;商务部门则希望合并后的税率更接近外资企业15%的实际税率;中国财税法学会、中国税务学会建议新法税率为25%。在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周边国家的税率水平以及和中国经济互补国家的税负情况后,最终将税率确定为25%。 新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税负会减轻,外资企业税负会略有增加。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八个百分点。 同时,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措施,一部分老企业还可以享受新的税收优惠。因此,新税法不会对老外资企业的即期财务成本产生大的影响。实际上,新法定税率与内资企业目前的实际平均税负基本一致。与国际比较,新税率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新法税率对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仍具有优势。 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改变了过去以“区域优惠为主”的做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新税法确定的税收优惠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免税优惠政策等。 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在兼顾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将更多参与国家产业政策调控,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新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优惠方式也将作改变,改变目前以减税、免税为主的直接优惠方式,更多采用投资抵免、税前扣除等间接方式。 新税法还统一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的规定,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广告费支出等。 此外,新税法还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作了统一规范。 过渡性安排 不过,细读草案,专家对《财经》记者指出,新税法在力求统一的同时,还是充分考虑了政策的连续性。表现在对享受优惠的外资企业及部分地区给予过渡性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原有优惠。{page} 草案载明:对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五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等等。 同时,继续执行给予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特区,以及国务院规定执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在其内新设立的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科研所一位专家认为,“这是在税收优惠上保持政策连续性的一项举措。” 他举例说,新税法继续给予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优惠政策,授权国务院制订过渡性政策,显然是保持改革开放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一项重大举措。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中许多条文只是规定了总体原则和框架,许多具体内容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如对“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以及“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等,税法规定由国务院制定。有专家提出,未来实施条例的制定,对于准确实施好新税法至关重要。全国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跟踪督促,保证有关实施条例和办法能准确反映新税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关切。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汤贡亮教授表示,《企业所得税法》在总体原则上取得共识,对一些细节问题留待以后逐步解决,也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不然立法过程会更长。新法早一点出台,最终市场参与者都能受益。”他说。 本刊记者叶逗逗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