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该选取一条什么监管之路?要根据自己的商业文化和环境,也许会探寻一个具有强制性的,但对守法者来说成本不会一下子过高的模式
主讲人刘建新
我想先澄清一下公众认知上的误区,美国的《萨班斯法》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欧盟的监管模式有概念和应用范围上的区别。《萨班斯法》是以“治乱世用重典”的出发点来规范市场,而欧盟的监管体系更被认为是一种行业自律性规则。打个通俗的比方,美国人认为仰仗人们自动自发去遵循规则是不被信任的,所以“先小人后君子”,而欧盟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首推伦敦模式为典范,是以大量的指引类的规范来进行公司治理,具有相对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也就是说“先君子后小人”。 我们不妨拿全球两类有代表性的市场来比较也许更具探讨意义。纽约、东京和巴黎,采取的是“萨班斯式”法案监管,而伦敦、香港、法兰克福等,长期援用的是指引类规范。但是任何监管都有其弊端。一是过于苛刻,企业刻意逃避监管,《萨班斯法》中的某些监管措施在产生之初就被不断被提出质疑,而且一直在争论当中。2006年全球IPO募资额香港第一,而纽约落至第三,就是因为许多上市公司回避《萨班斯法》转投香港市场。二是监管疲劳,企业被动执行但是效率低下。中国该选取一条什么监管之路?要根据自己的商业文化和环境,我认为这条路会在两者之间,探寻一个具有强制性的,但对守法者来说,成本不会一下子过高的模式。退一步来说,监管是与时俱进的,并不是说,制定某项制度在100年以后还会继续适用。商业环境的创新,融资市场的改变,总有推陈出新的监管模式出现。从现实意义来说,人民币汇率改革造成的资本跨境流动更易造成市场风险。国内企业,进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还有待提高,一定的强制性还是必需的,这也得分两种情况来分析,又不想导致监管疲劳,或者有监管但企业自身的学习能力达不到,而变成有规则大多数企业却无法遵守。这就好比从启蒙到赶考,如果一下子让你从小学水平去考大学考试,你还是要去考,但是大家考了还是不及格。出了法规,10家公司有9家都不及格,如果对这9家企业都进行惩罚,显然对经济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中国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当中,监管还是会一步一步来,在每个阶段还是会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会考虑到实际情况,出现的指引类的规范会更加多。会出现更加多的公司具备研发实力,乃至成为行业的标准的一些规范和指引,而目前中国还没到这个阶段,很多监管都是根据硬性规范,到头来不及格,还是得回过头来找这个平衡点。 《萨班斯法》的出台其实是有着一个非常深刻的历史背景的。可以说,把《萨班斯法》称为美国整个国家的救亡运动也不为过,在这之前,成立于1985年的COSO(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就致力于通过商业道德、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公司监管,来改善财务报告的质量。基于这些原则,他们于1992年公布了COSO框架作为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并保证其有效性的基础。也就是说,《萨班斯法》出台之前的十几年间,美国监管当局就一直在上市公司监管的模式选择上争议不休。 2002年,由于安然、世通事件,美国500强中的前几名的公司一下子轰然倒塌,使得全球的投资者对美国的资本市场都产生了怀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就以最快的速度、以最坚定的决心,猛推《萨班斯法》,可以说意义非常深远,效果怎么样?我们要长久性地观测。但是如果把它类似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提到保护投资者这样的高度,我相信对美国资本市场就有一种革命性的进步,我们应该借鉴它强调对投资者保护这一块。公司治理毕竟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保护投资者可能是资本建设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对中国在美国上市的企业来讲,如果能够用《萨班斯法》建立自己的内控体系,并且能够运行下去,这不仅仅是提升了企业竞争力,而且在中国这个市场上,它是参照美国《萨班斯法》运行的一个公司,和很多的在潜规则运行下的公司,无形当中会形成一个良好的信誉和强大的竞争力,对于一些客户来讲,有可能更愿意跟这样的公司做生意,因为它是按照美国的惯例来运营企业的,而不是按照潜规则运营的。对于中国资本市场来说,如果正视和看待这个问题,是一件好事,不是坏事。 美国的法案的意见稿大都是在政治环境推行,公众意见参与讨论也不多。《萨班斯法》推行的时候因为产生了巨大的公众信任危机,是燃眉之急,所以当时社会各影响阶层都积极参与讨论。而欧盟推行每项监管法案时间弹性都比较大,从推出到实施会预留出相当长一段时间空间作为余地。所以这两个市场的历史背景和事件背景都不同。我也认为广泛征求意见是一个最好的方式,在推出之前就可以综合平衡易受影响的各利益阶层,征求学术团体和专业机构包括企业本身的意见。我担心的是中国某些主管机构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成熟,部门单行的规制互相冲突,所以往往把立法到实施中间的时间拉长是一个好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