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历志钢
银监会决定将案件风险防范整改与激励约束机制建设、评级和市场准入监管挂钩
葫芦岛市商业银行曝光的特大资金诈骗案,使得2006年前九个月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的成果蒙上了一层阴影——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再次出现同比上升的趋势。2006年11月17日,在北京召开的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第十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专门强调了这一点。
自2005年2月中国银行双鸭山案爆发后,中国银监会开始了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此后连续召开了十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 在11月17日的会上,蒋定之表示,2006年1月至10月,累计发现各类案件776起,其中百万元以上大案205起,分别比上年同期减少219件和64件,降幅分别达到22%和24%。但是在案件数量下降的同时,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总量却在攀升,2006年1月至10月,各类案件涉案金额增加到了39.28亿元,导致风险金额达到24.88亿元,同比分别增加3.3亿元和2.4亿元。 其中,问题最严重的是属地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1月至10月,这些金融机构发生案件482件,虽然在数量上同比减少28件,但是其涉案金额却达到19.81亿元,增加7.78亿元,风险金额13.15亿元,增加4.91亿元。 最严重的案件莫过于10月爆发的葫芦岛商行案件,其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即高达3.7亿元。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葫芦岛商行案件东窗事发,是缘于银监会加强了监管,要求城市商业银行清理和上报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使得案件“再也捂不住”了。 “属地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的62%,发案率和资产损失率均高于全部发案机构平均水平,形势较为严峻。”蒋定之在会议上透露。 在这次案件治理的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亦指出,80%以上的案件都是因为“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造成的:不严格执行既有制度,直接导致了内外勾结的情况出现,外部人员不同程度地影响或参与了案件的发生,而且犯罪分子都十分熟悉并利用了金融系统制度漏洞、管理薄弱环节和监管检查薄弱环节。其结果是作案金额巨大,作案期间都经过多次内审而未被发现,并且大都发生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基层行。 银监会也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案件治理的监管思路。 首先,将案件风险防范及整改工作同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挂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今后监管部门将就案件的发生以及整改情况,依法提请董事会及股东单位注重审视各种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将必要的调整措施作为整改的一个组成部分,由监管部门和董事会共同根据整改方案监督执行。 其二,将案件风险整改与评级挂钩。银监会已经将案件情况作为操作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纳入整个风险监管的框架之中。今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案件因素将被作为操作风险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银监会同时希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系统内部评级和绩效考核时,将案件及风险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降低发生大案或同类案件频发机构的内部管理级别,并对相关负责人的职务和投权级别及时进行调整。 其三,将案件风险整改与市场准入监管挂钩。对近三年来同质同类重大案件屡发或有严重风险隐患而又不及时整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除按照审慎性规定暂停其办理相应业务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在后续监管措施上,还要结合整改情况,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不再批准新设分支机构,不再审批新业务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票否决制”。 从2007年起,银监会将开始推行监管问责制度,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和各银监局对管辖机构案件整改工作的推动情况,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纳入银监会的问责范围,实行监管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