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对改革开放近30年来关于有形财产权规定的一种更科学、更全面的完善和总结,反映了传统性思维、现实性思维和现代化思维的冲突
如何解读《物权法》?在我看来,要从三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物权法》本身并不是一部完全创新的法律,并没有提出与过去不同的根本制度。它是对改革开放近30年来关于有形财产权规定的一种更科学、更全面的完善和总结,它让财产权有了更具体的标准,更便于司法操作,是在原有基础上的一种升华。 《物权法》的内容大致可以分成三部分:一部分是过去已经有规定、现在照样写进来的。这部分内容相当多,大约有一半左右。其中包括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土地出让、转让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等。还有一部分,是原来规定不够完善、现在加以完善的,如《担保法》中的一些内容。最后,有些制度是过去没有、现在创新的,如善意取得、关于业主的规定等。但这些都不是对社会生活具有最重要、最根本影响的制度。 物权的核心是不动产,不动产的核心是土地。关于土地、房屋的制度,事实上,过去零零散散已经有了一些,但是不够科学、不够完善,现在《物权法》则加以归纳和提高。另外,像私有财产保护,《民法通则》和《宪法》修正案中都已经有了相关条文。又比如关于征收征用的制度,《土地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法》都规定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也写了进去。 因此,我们不要缩小《物权法》的意义,但也不必将它夸张成完全的创新。 对《物权法》解读的第二个方面,是关于如何看待《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这些争议其实是三种思维,即传统性思维、现实性思维和现代化思维的冲突。从最后审议通过的《物权法》来看,这三种思维都被考虑进去了,有些方面还混杂在一起。 传统思维的特点是具有意识形态性质,体现在所有制划分和主体地位的确定上。《物权法》的主体到底是什么?立法中有两种划分方法。一是按世界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分成“自然人”和“法人”。这引起很多人的反对,认为只讲法人所有权,不讲国家所有权。后来采取变通,主体部分还是按“自然人”、“法人”划分,在“所有制”方面,则按照“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来划分。但矛盾仍然存在:同一个法里面怎么能有两种主体划分方式呢?最终,放弃了民法里应有的自然人、法人划分方式,采用了按照所有制来划分,即按照意识形态传统的划分。 这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但仍然导致了争议:国家和私人怎么能平等表述?毕竟《宪法》里“公有”和“私有”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更何况社会主义公有是基础。《物权法》就陷在这个矛盾中,没有提供最后的答案。 所谓现实性思维,主要体现在关于土地权利的立法方面。在物权立法中,在关于土地的问题上,很多专家建议立法面向未来、略有超前,让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流通、流转,包括农村的房屋等。最后经过多次反复,还是采取现实主义的办法,按现有法律规定、国家政策来决定。土地问题涉及农村,我想这是出于稳定的考虑。 第三个思维是现代化思维,或称更多与国际接轨的思维,主要体现在担保制度中。如引进了美国的动产担保交易,未来的财产也可以作为担保手段,半成品、原材料都可以进行抵押,还把浮动抵押的制度也包含进去。 这些规定应该完全符合当今最新的国际商业需求。银行实际上最关心两个问题:第一,哪些东西可以做担保?第二,享有了担保权利以后,清偿的顺序怎么样?第一个问题在《物权法》里解决了;第二个问题则在《破产法》里解决了——《破产法》从颁布以后,都是按有抵押权的优先,优先于劳动债权。这样的思维正符合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思维模式。 《物权法》解读的第三个方面,是关于公有财产权利和私人财产权利的问题。 民事关系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主体平等,因此,《物权法》提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实行“平等保护”。这样的规定丝毫不特殊。不过,在立法中,这还是第一次明确地写上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最后还坚持下来了,这很不简单。 但是,我们仍然要看到以下两点。 第一,国家财产不只是由《物权法》保护,而是有多种法律来保护,而且我们必须还要制定一些法律来使国有资产不致流失。但私人财产保护没有其他的私人财产法律来保障,主要就是靠《物权法》。在这个意义上,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的地位和保护手段还是不完全一样的。第二,私人财产权益如果受到其他私人的侵犯,问题比较好解决,法律上并不困难。但私人财产如果被公权力侵犯,是最危险、最难办的,这个问题过去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家财产被私人侵犯的情况非常多,但最主要的是被掌管国家财产权利的人侵犯,这已经是一个国家财产如何管理的问题,不是《物权法》本身所能解决的了。 《物权法》既保护公共财产又保护私人财产,但寄望于在《物权法》里写入更多条文来解决国家财产受侵犯的问题,是不现实的。这需要其他法律配套完成。加之私人财产保护主要靠《物权法》,因此,《物权法》更多地以私人财产保护为宗旨,多规定一些这方面的条文,是完全正确的,不能说这是忘记了国家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也给了我们一些启示。现在立法的难度在于,越是民主立法,越是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意见也越多。《物权法(草案)》有1万多条意见,《劳动合同法(草案)》甚至有十多万条,体现了越来越多元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发生在残存的意识形态冲突背景下,使得各方最后只能寻求一个平衡点。 现在的《物权法》,其实把很多意见都吸纳进来了。例如,“总则”里面写进“以公有制为基础”,但把“平等保护”也坚持下来了。其实有些内容不必在这里写——《宪法》中已经有了,何必多此一笔? 还有关于国有企业管理者责任的条款,本应属于《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的范畴,不是《物权法》要调节的问题。但写上这一笔,就能让一些人得到安慰。这就是妥协,不然总是僵持。 一部法律必然是一个时代的产物,《物权法》也只能够体现中国现阶段的状况。每一部法律都有其完善前进的一面,也有妥协滞后的一面,现实情况不允许我们过分理想化。《物权法》实施以后,还需要我们做一些怎样的工作? 首先,不要寄望于出台实施细则来细化《物权法》的规定;而且,《物权法》也不会带来很多对以往法律法规的废除和修改。但有一些问题仍需明确。例如,登记制度需要完善,征收征用所涉及的公权力行使的程序尚无规定,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机构设立可能需要公权力介入,等等。 总之,涉及行政权力如何行使的问题,都还需要有更加完善的规定。但这些都不是《物权法》本身的细化,而与《物权法》有关的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提出相应办法,以配合完善《物权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