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曙光
破产机制是对市场主体的“硬约束”,而《破产法》则是这种硬约束的法律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其他法律的前提。对于处在转型期的中国来说,《破产法》可以称得上是“市场经济的宪法”。我国新《破产法》经过长达12年的反复酝酿,历经社会各界激辩,2006年8月27日终于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实现“三读”,获得高票通过。这标志着中国由此开始市场经济体制下全新的统一的《破产法》制度的构建。
新《破产法》的制度设计以及实践,将深刻影响中国未来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进程。它的通过至少会在如下6个方面给中国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力: 一,新《破产法》将深刻影响到市场各个主体、企业与个人的债权债务观念,影响到他们处理相互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影响到企业的投资经营等行为模式。《破产法》的制度规范将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同关系、担保关系、债权清偿关系产生直接的影响。破产制度和破产程序将会改变市场经济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规则的结合与统一,为市场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一个稳定、可靠、可重复的商业预期。 二,新《破产法》将大大提高公正公平的清算程序的效率。新《破产法》有关破产案件的管辖制度、申请与受理程序、债权申报制度、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破产宣告制度以及对于抵消权、取回权等制度的规定,改变了现有破产程序的效率低下状况。破产程序效率的提高,适时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提高了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信任度,改进了商业交易中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时,新《破产法》中有关程序中止、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和无效的规定,将成为遏制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假破产真逃债和恶意破产现象的制度屏障,实现《破产法》公平清偿债务的功能。 三,新《破产法》的通过将有可能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掀起一个企业重整的热潮。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经营风险无处不在,为挽救企业的营运价值,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企业拯救制度应运而生。破产重整制度在整个企业拯救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它在提供一种在法院控制下的企业拯救程序的同时,也为法律外的债务重组提供了一个标准参照。新《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弥补了这项空白,而且将使中国未来的法院内重整和法院外重整都更为规范、透明和公正。当然,这一重整制度的原理、规则和操作都需要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检验。 四,新《破产法》将催生一个专业处理破产事务的新兴的职业阶层。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的重要制度设计。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破产的清算、和解和重整程序往往是由专业人士来运作和管理的。在新《破产法》颁布前,往往是非专业人士和政府官员在处理破产事务,而在市场化专业化方面是个空白。根据新《破产法》的要求,破产管理人将由既懂法律、懂经营同时又精通财务的专业人士担任,这将有效地提高破产程序的公正性与专业性。五,新《破产法》将深刻改变中国破产制度的运行机制。中国过去的破产法律制度是以国有企业破产为主线的破产法律制度,在破产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中,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社会的管理者在整个破产法律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与原有的行政性破产体制不同,新《破产法》构架的破产制度与程序是以法院和市场为主导,法院在破产制度的各个程序和环节都将发挥中心的作用,多个法律规则要求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控制整个破产程序公平透明地进行,同时,又不至于损害市场经济的效率。 六,中国的破产制度面临全球化的挑战。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破产制度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1990年代至今,世界范围内的《破产法》改革运动方兴未艾,各国纷纷修改和制定新的《破产法》,以完成对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关系的重新调整,并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境《破产法》的完善与操作也将成为中国未来《破产法》的新热点。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新《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