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孔明明
垄断企业继续漠视消费者,损害的既是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电力、电信、铁路、石油等垄断行业的服务质量虽有提升,但仍难以达到让消费者满意的目标。甚至,在一些垄断企业无视消费者权利的强硬做派之下,消费者与垄断企业之间日渐呈现一种对立态势。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市场主权,被垄断企业“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自大所消解;转而诉诸媒体舆论,却奈何不了垄断者的恃强傲慢、不闻不问;待到听证会出场,却是听而不证、逢听必涨。这些因素都直接导致了消费者与垄断企业走向一种对立,民众对此无不感到愤懑。
据网上一项民意调查表明,一些垄断行业的收费和服务问题最令消费者愤恨不已,但消费者却无能为力。因为在垄断面前,消费者没有对等的博弈力量。 垄断的后果,是消费者享受不到更为低廉的价格,分配不到足够用的资源,市场的每一次波折中,消费者总是成为转嫁风险的对象。有时,甚至就是公然的掠夺——当年的固定电话初装费、暖气初装费,现在仍在收取的机场建设费、燃气初装费等。 垄断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众所周知,一些垄断行业存在霸王条款、收费定价不合理、多次收费,甚至乱收费的问题。根据河南省质监部门抽检结果,2004年,该省几大电信运营商计费话单差错率达到12.2%,超出国家标准上千倍,一年至少多收费1亿元。类似问题在其他各省也难以完全排除。据测算,仅此一项,全国电话用户每年要多支付的不合理费用就达数亿元。 其实,这只是垄断行业乱收费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冰山一角。现在,大多数垄断行业收费不公开、不透明是不争的实事。如手机资费,尽管可索要详单,但由于客户无法查到相应通话种类的资费标准,因此,无法确定话费收取是否不合理。广大消费者对自己应交多少次费,为什么交这么多费无法看清。 生产者之所以能够公然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直接原因在于消费者无法自由地选择类似的产品。一旦消费者不能自由地从不同的生产者那里购买同质商品,那么,市场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自由交易体系将无法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正是自由竞争的对立面——垄断。而这种垄断又是“合法”的,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变成了一种“合法侵害”。一旦垄断形成,产品或服务价格将不再是由买卖双方的购买需求形成,而是由垄断者“独断专行”。这也是为何我国在电信、能源等行业消费者无法参与定价过程的根本原因。 一旦垄断的定价机制形成,其所影响的不仅是消费者所必须承受的价格,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将无法掌握自己的“话语权”,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生产者凭借其垄断地位,无须调整内部经营管理成本,就可以无限地将内部成本外化。一遇到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总以生产成本上升为由,要求提高产品价格。 不能指望消费者“单挑”垄断 可喜的是,随着垄断行业格局的不断变化,不少消费者没有被动接受这种被垄断侵权的现实,而是积极行动起来,并用自己的参与推动着垄断坚冰的融化。 2004年,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因手机广告刊登有误,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消费者获得退款赔偿。 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李先生认为南航公司的航班取消行为存在故意欺诈,将南航告上法庭。 2006年,上海市民邓维捷一纸诉状将银联等四家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被银行收取的1.5元跨行查询费。 70岁的北京昌平区市民姜海程,由于不满列车上的昂贵的饭菜,愤然写信给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举报列车上的列车长已被撤职,铁道有关部门登门向姜海程老汉赔礼道歉,并退还姜海程多交的20元餐费。…… 尽管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指望一群“羊”打败一头“猛虎”,显然是幻想。消费者自行挑战垄断的最大困难在于,垄断企业本身就是保护政策下的产物,它一出生就得以避免了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等到其做大,又反过来成为否定、限制、阻止市场竞争的一种“异化”力量,牢牢把持着市场入口。尽管人人都明白垄断的害处——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经济效率、导致经济停滞,等等,但真正能根除垄断的,只有政府痛下决心,开放市场,打破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才能削减垄断企业说一不二的“卖方口径”。 竞争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宝 为何垄断行业会形成如此巨大的垄断优势?原因恐怕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对幼稚产业的保护政策,也有国家对相关行业的严格控制。但是,政府作为整个社会公众的代言人,代表的应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非少数垄断利益集团。 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并非长期政策,毕竟保护的目的是为让其具备更强的市场竞争力,而非培植垄断力量。两者的根本差别在于,前者最终是要以更优质、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吸引消费者,而后者则一味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来维护自身霸权地位。 此外,由于缺乏改善经营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动力,垄断往往阻碍着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从长远来看,政府直接控制某个行业只会降低该行业的竞争力。西方各国垄断行业的私有化进程均直接提升了消费者的效用。而我国一方面可以在相关行业引入更多的竞争力量,另一方面积极推进产权改革,着力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增加消费者权益。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市场开放力度加大,垄断行业竞争力将面临严峻挑战,风险与日俱增。垄断企业继续漠视消费者,损害的既是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今天的中国,市场经济大势如潮,不可逆转。一个全面开放市场的最终建立,只是时间问题。长远来看,对于今天忍辱负重的消费者而言,那些本应属于他们的市场权利,那些被垄断企业粗暴拒绝的意愿呼声,甚至在每一轮失利的较量中被压抑的情感,最终都将在一个全面开放的市场中一一兑现。不过,这个过程注定是艰难而漫长的,消费者必须有足够的耐心。 比比皆是的霸王条款 金融:银行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大量存在。银行卡征收年费、开收零钞清点费、对个人小额账户收费、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其中,委托律师审核购房者贷款资格的费用由购房人承担的“规矩”就是一例。按照各商业银行执行的千分之三收费率来计算,仅北京市的购房者一年要为此多花费上亿元。在北京实行了八年之久的这项“霸王收费”,今年1月24日终于宣告终结。 服务:进饭馆自带酒水加收服务费;电影票的背面标注“观众不得自携非本院出售的饮品食物进入本院”;洗衣店声明“干洗、水洗衣物缩水、脱扣、败色本店不负责任”;“洗后衣物需在规定时间内取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冲洗胶卷的取件袋上“明示”——“如遇到意外冲印损坏或者损失,只赔同类胶卷”。 商业:商场对促销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购物出门,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代金券”消费不给找零;商家声明“折价商品存在瑕疵,商场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电信:收取月租费;手机双向收费;不提供固话清单;充值卡余额过期作废,等等。 何谓霸王条款 消费者通常把不平等格式条款形象地称为“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普遍存在于电信、房地产、公用服务、中介、金融、保险等行业。“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