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节:人力资源管理常用合同(6)



系列专题:《新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写作》

  甲方:××有限公司(公司)

  乙方:(员工)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

  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机密和其他商

  业机密等有关事项,签订下列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

  利用物质技术、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

  件、技术机密及其他商业机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

  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机密或商业机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

  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

  息,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

  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

  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技术机密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乙方认

  为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

  实,并明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

  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

  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

  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

  非职成果的,乙方亦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

  文和不成文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

  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

  必须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

  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

  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机密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以保持其

  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

  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

  他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

  项秘密的相关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

  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在履行职

  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

  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

  确其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

  受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

  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种(没有做出

  规定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1?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

  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

  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需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责任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其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八条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再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乙方离职之后是否仍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协议,则甲方不得限制乙方从甲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第九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表、仪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

  意无条件的将这些载体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

  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

  给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机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

  以在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

  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原载体上秘密信息消除。如果该秘

  密信息不可消除或复制,由乙方必须将载体归还甲方,甲方也无

  需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

  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

  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

  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

  作手册、技术文件、相关的函电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

  业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第十二条本合同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

  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无论加班是

  否在甲方所属场所内。

  本合同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

  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

  提出离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

  为,视为乙方被甲方解聘。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

  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

 第53节:人力资源管理常用合同(6)
  管理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并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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