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经济自由的全球化:全球化为什么可行》
在这些协议中,对于违反规则的制裁是取消让步,其目的是恢复协议被其中一方打破之前的情况。所以严格地说,把违反协定带来的贸易反应措施视为"制裁"并不准确,更好的角度是把这样的行动视为在违反规定之后试图恢复协议的过程。这个体系显然需要一个实体来决定某个国家的权利是否遭到了侵害,很自然,它就导致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也就是主权国家通过这样的机制来保护自己免受其他国家的无理纠缠,同时接受采取报复的自由要受到公正程序的管理。 国家之间的实力差异没有被世界贸易组织排除,拥有较大市场的国家依然更有能力保护市场进入、阻挠其他国家的出口。实际上,除非大国自愿服从,否则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小国并没有多大帮助。这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世界政府的现实,而是组织和规范成员国本身不平等的自助能力的办法。但由于各国都遵守非歧视性原则,行动的效力会有效地适用于全体国家。 除了上述的优点以外,世界贸易组织在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的作用其实有限。首先,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唯一的促进自由化的机制,相反,通过单方面措施和特惠贸易安排,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对贸易管制大规模自由化了。其次,国际间的规则制定并不总是也不必然是自由化。反倾销就是一个世界贸易组织奉行的一个很糟糕的贸易政策,为保证贸易收支平衡而采取进口限制规则也是一个。还有一个限制是,在多数争议领域,特别是农业部门,标准的互惠自由贸易安排并不适用。不过,世界贸易组织对于那些不愿意自由化的人来说又成了有趣的靶子。把这样的贸易管理体系延伸到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之外,是在乌拉圭回合的《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开始的。如今,相当多的反全球化人士注意到,可以世界贸易组织的强制执行机制来实现自己希望达到的目标。然而,一个在世界各国提高监管壁垒、消除各个监管体制之间的差异和相互竞争的世界贸易组织,可能会比没有这样的组织更加糟糕。 再转入第二个大问题:世界贸易组织是否削弱了国家主权?基本的回答是没有。贸易体系的基石是各国之间的可执行的协议,大多数是包含在国内法律中。只有政府借助立法和执法上的垄断权才能制定法律,因此,贸易体系不可避免是在政府间达成的。世界贸易组织不过是一个小小的秘书处而已,总预算不过8 000万美元,服务于政府间的协议框架,它本身并不是政府。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每个成员国的立法机构是民主国家的问责地,参与世界贸易体系的政府需要解释他们的行为及其原因。然后,各个国家的议会不能单方面决定自己国家每天要面对的贸易政策,当然它会授予政府谈判权,并保留最后的审判结果的权力。对于立法机构的决策权的限制,部分原因还在于贸易政策的制定必须考虑伙伴国的相应策略,至少对那些拒绝接受单边自由主义的人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