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节: 盛世人才:更多是安人而非尽才(6)](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6/020611160978170205.jpeg)
系列专题:《解析中国皇朝管理:黄色管理》
一个皇朝发展到盛世阶段,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会发生什么变化呢?皇朝历史显示,此时将出现两种矛盾的现象:一是中央政府在盛世君主的领导下,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地方政府的权力空间萎缩;二是在中央政府加强控制的同时,地方势力也在膨胀。但是,这种膨胀并不是恢复到原来的制度权位,而是一种背后的、私下的膨胀,是脱离制度化轨道的膨胀。这种膨胀的最后结果就是阳奉阴违,甚至造成地方割据。而由这种非制度性膨胀所致的地方势力割据,其危害性更大,破坏性更强,对皇朝的影响也更大。 盛世阶段,因为地方势力膨胀而深受其害的典型事例是唐玄宗李隆基年间的安史之乱。唐玄宗在位时,为了加强边境的防御,在重要的边境地区设立了十个军镇(也叫做藩镇),军镇的长官叫节度使。节度使带领军队,还兼管行政和财政,权力很大,地位很重要。按照当时的惯例,节度使立了功,就可能被调到朝廷当宰相。而在边境将领中有一些胡族人。宰相李林甫认为胡人文化低,不应被调到朝廷当宰相,也避免影响了自己的宰相地位,就在唐玄宗面前竭力主张重用胡人,理由是胡人善战,而且跟朝官没联系,靠得住。安禄山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了唐玄宗和李林甫的信任,除了范阳、平卢两镇外,又兼了河东节度使,控制了北方边境的大部地区。他秘密扩充兵力,提拔了史思明、蔡希德等一批猛将,任用汉族士人高尚、严庄帮他出谋划策;又从边境各族的降兵中挑选了八千名壮士,组成一支精兵,囤积粮草,磨砺武器,准备叛乱。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安禄山带领十五万大兵,起兵反唐,这就是安史之乱。安史之乱后,唐朝的盛世就结束了,从此开始漫长的衰亡期,直至最后被叛将朱温所灭。 君权与相权、地方与中央,在盛世阶段表现出一种两面性:一方面是君权和中央集权的加强,而另一方面则是权臣和地方势力的恶性膨胀。从管理学的角度看,实际上是君权和相权、地方和中央之间的关系失却了规范。私下膨胀的权力超出了制度安排的框架而不受约束,其危害最大。现代组织也会出现董事会和经理层、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权力安排的变化。在权力分配变化的过程中,如何控制权力的私下膨胀,将权力纳入规范的制度框架中活动,这才是组织最需要关心、最值得注意、最直接、最现实的方面。 三、监督与监察:严密控制与管理层腐化 对官员的监督和监察,是保证权力不腐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创业阶段,创业集团对官员的监督和监察比较简单,这与当时激烈的战争环境相适应。随着皇朝的稳定和逐步成长,官员数量也随之扩展,官员通过权力带来的利益越来越大,因此对官员的监督和监察制度也随之建立和完善。到了皇朝的盛世阶段,经济发展进入繁荣时期,社会也处于稳定阶段,此时官员手中掌握权力的能量以及可能带来的利益也最大,因此,对官员的监督和监察制度也应该更加严密。但是,通过历史我们却发现,在盛世阶段,虽然对官员的监督和监察最严密、严厉,但官员的贪污和腐化也最严重。 皇朝盛世阶段,对官员的监督和监察的严密化同君权和中央集权的发展同步。以汉武帝为例,为了加强皇帝对官员的控制,武帝用派御史的方式对地方的豪强、官吏进行监督。武帝将全国分成了十三个监察区,每个区叫做部,每部派出一名刺史,中央区的刺史叫做司隶校尉,其他十二个州叫刺史。刺史在六个方面对地方进行监督,即"以六条问事":一是豪强占田超过了限制数量,而且恃强凌弱;二是郡守不遵守诏书、法令,欺压百姓,横行地方,贪污腐败;三是郡守审判案件不体恤百姓,草菅人命,随意赏罚,被百姓所嫉恨;四是选拔任命官吏不公平,排斥贤能之人,任用小人做官;五是郡守的子弟们仗势欺人,郡守也为子弟向下属求情,使下属枉法办事;六是郡守不忠于皇帝,而是和地方的豪强们勾结,搞权钱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刺史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防止郡守和地方的豪强们相互勾结、对抗中央,避免犯上作乱。元狩五年(前118年)汉武帝又设置了丞相司直一职。丞相司直秩比二千石,职责是协助丞相纠察不法官员。丞相司直的监察对象非常广泛,上从皇帝贵戚近臣,下到地方的郡县官员。其日常工作就是审阅经过丞相府的各种文件,发现问题进行弹劾。司隶校尉也是汉武帝时新设置的监察官。征和四年(前89年),武帝设置司隶校尉,监察京师百官和三辅(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河(河东、河内、河南)及弘农七郡的官员。 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丞相司直是武帝时期建立起来的三大监察系统。这三大监察系统互相监督,大大加强了皇帝对中央百官和地方官员的控制,从而保证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和皇帝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明朝是对官员的监督和监察最严密的朝代。到明朝中叶,大概相当于明王朝的盛世阶段,明朝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监察体系,在每套监察体系内,又都形成了双轨监察,形成监察系统的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在中央政府,最重要的监察机构是都察院。都察院设监察御史,按全国十三布政使司分为十三道御史,各道御史分省巡查官员。同时将中央各部门分别划归于十三道之下,由各道御史负责对中央官员进行监督监察。御史秩卑而权重,足以威震百官。为了保证充分的监察效力,明代赋予御史很大的独立性。御史虽然在行政系统上隶属都察院,但御史在行使监察职权时,不受都察院的控制,直接向皇帝本人负责。在中央政府,六科是另一套监察体系。所谓六科,即按照吏部、礼部、户部、工部、兵部、刑部六部分科,监察六部官员。六科可以对六部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弹。六科原则上对口监察六部。与御史的独立性类似,六科给事中遇到事情可以单独上奏,无需请示都给事中,并且六科给事中也可以弹劾自己的上司都给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