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探源次贷危机:财富幻象》
外国出口商的贸易货款基本上都是没有抵押物的,所以一旦美国进口企业申请破产保护,那钱就基本收不回来了。即使后者还有可以赔偿的货物或财产,也轮不到外国出口商。

假如出口商气愤之余,威胁美国公司,如果几天内不付款就将其造假的事情捅出去的话,反而会被美国诈骗公司反咬一口,被指控犯讹诈罪。 骗子公司看重的也是这一点,所以它们有恃无恐。 对于远在太平洋另一端的中国企业说来,要分辨美国的进口商是否是骗子公司很难,对美国法院来说这也同样不容易。因为那些一开始就成心欺诈的公司会精心制造骗局,把自己伪造成债务过多无法付款,不得已而为之。法院因此很难定诈骗罪,只能让它们以破产的名义逍遥法外。 至于另一些正经的进口商,经营不好导致债务危机要求破产的话,法院则认为这是它们的权利,法律允许它们这样做。许多美国企业,包括世界著名的美国航空公司,都申请过破产保护以便摆脱掉压在身上的巨额债务,之后又继续经营下去。但是那些供货的债权人就成了无辜的牺牲品。 在美国,任何企业,无论批发商还是零售商都可以申请破产、接受检查、提交一些毫无成功希望而言的重组计划,然后就等着被宣布成为破产人并且获得法院判决的债务解除。这一系列程序对某些美国人和企业来说太常见、太微不足道了,他们甚至把这一程序当成是一条解除他们法定偿债义务的捷径。破产是那么的频繁,以至于美国联邦政府不允许各个州制定与联邦政府颁布的法律相冲突的任何有关法律,而将企业破产的管辖权划归联邦政府,由联邦政府自己制定的法律控制。在企业申请破产这一领域内,联邦政府颁布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被称之为工商管理经典的《信用管理手册》的作者赛西尔·邦德在其著作中写道:"在美国,有人滥用破产程序,他们把破产作为企业经营计划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些可能并不会写进他们的经营计划,但它是那些人思想中的关键要素,那些人通常的做法是建立一个企业,在相对较短的一段时期内尽可能多地从供货商那里获得最大数量的货物或者贷款,以低于其他地区企业的价格出售产品而只支付货款的一部分,却向供货商继续要比已经出售的货物价值更多的新货物。他们过着奢侈的生活,或者为了能在以后的奢侈生活中狂欢作乐而隐匿资金,最终把企业带入所有应付账款都拖欠而无法支付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