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管理》第39节:组织是实现路线的保证(10)



系列专题:《向中国共产党学管理:红色管理》

1930年,当时主持中国共产党中央工作的是李立三。共产主义运动流行“左”倾病,而李立三又是中共党内“左”的代表。他以发烫的头脑,写出了发烫的文字,对当时的形势和政治任务作了这样的判断:“新的革命高潮已经逼近我们面前”,“暴动的时候到了”,“在全国革命高潮之下,革命可以在一省或几个重要省区取得胜利。”在这种判断的前提下,李立三制定了一个让毛泽东攻南昌,彭德怀取长沙,然后会师武汉,在湖北一省首先取得革命胜利

  的“宏伟计划”。然而,毛泽东知道,以弱小的红军去攻打敌人力量强大的南昌无异以卵击石。但是,李立三是他的上级,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毛泽东必须执行来自中共中央的命令。

  为了尽量减少攻打城市所带来的损失,在执行上级决议的前

  提下,毛泽东作了一些灵活性的变动。1930年7月11日,毛泽东摆出了向南昌进军的架势,24日毛泽东率部攻击清江县樟树镇,歼敌两个营,26日攻击离南昌不远的高安县。7月30日,毛泽东攻击南昌近郊新建县的西山,8月1日他派罗炳辉率两个纵队隔江向南昌城乒乒乓乓放了一通枪,南昌城里一阵紧张,正欲调集军队反击,毛泽东的部队早已经朝奉新、安义县转移了。就这样,毛泽东在执行了上级决议的同时,又减少了执行错误决定的损失,可以说是灵活运用“民主集中制”的典范。

  党在创建之初就接受了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陈独秀提交“一大”讨论的一个党纲就明确指出“共产党应该是民主集中制”。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明确宣布承认第三国际的加入条件,即“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1927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改章程决案中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但是,在长期的时间里,民主集中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直到遵义会议以后,中国共产党才逐步地解决了党的组织路线问题。

  江泽民同志总结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提出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方针,从本质上揭示了党内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

 《红色管理》第39节:组织是实现路线的保证(10)

   “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建党原则。

   “民主集中”,是实行集体领导的关键和保证,贯穿于集体领导的全过程,反映了民主与集中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个别酝酿”,是实施集体领导、充分调动党组织和党员积极性、创造性的重要方法,是发扬民主、统一思想、科学决策的必要途径。

   “会议决定”,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的重要程序,反映了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严肃性。“十六字”方针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党委工作的基本规则。

  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如果运用到企业中,它对应着现代企业的流程和制度,但它又不完全是一种僵化的流程和制度体系,它是企业的流程和制度,以及授权与控制的完美结合,它所表现出的是一种无与伦比的民主制度之美。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表达民主集中制所表现出来的优越性:

  一方面它体现着民主,能够充分发挥成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够广开言路,所以民主集中制并非“一人之治”,它体现的是一种集体决策。另一方面,它也并非脱离集中讲民主,避免了出现议而不决,导致分散主义、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

  近些年来,不断有许多的中国员工在从外企中逃离,他们觉得在外企工作很“压抑”。为什么会觉得“压抑”呢?

  因为这些外企有着近乎完美的流程和制度,员工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只需要像机械般地运转就行了,结果他们创造的天性和个人成长的路途都被堵死了。

  虽然在大的国际企业集团,是靠近乎完美的流程和制度管理人,其实也还是存在着“人治”的,只是“人治”的影响因素要小一些罢了,这种“人治”已经小到可以不谈授权与控制,单凭流程和制度办事,就可以将事情办得很好了。

  我们要说,小的刚起步的企业主要是人治,甚至就是老板的“一人之治”,而中等的发展中的企业,主要是通过授权与控制的“人治”来进行管理,这是完全符合规律的。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单纯的“人治”会存在缺陷,单纯的“法制”也很难完美,所以离开国家或组织的具体情形来谈“人治”和“法制”,这种谈论会显得毫无意义,也无法分出优劣。

  那些大的国家或组织多以“法制”为主,因为以古代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来看,实施“人治”要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君主或首领要足够的贤明,二是他的决策要一贯的正确。这往往是无法保证的,因此法制代替人治就成为必然。

  而在小的部落或团体中,“人治”比“法制”更有效率,实施的成本更小,因此人治就成了这些小的部落或团体的一种管理方式。

  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既能通过民主的集体的决策,保证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同时又能通过集中达到最终形成结论。因此,它是“法制”与“人治”的最佳结合。

  在我国的许多民营企业都是采取的“人治”方式,而许多的经典学院派学者都在分析“草根浙商”现象,分析的结果令他们大惑不解:

  他们首先注意到了这样一种现象:这些“草根浙商”十之七八是农民出身,而且很多都没有上过大学。

  他们还注意到,在初创和起步时,这些“草根浙商”既没有所谓的完美战略和流程,甚至也未定好企业发展的远大愿景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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