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给权力掌控者的忠言:检察官手记》
前者,无疑淡化了宗旨,扭曲了观念,偏离了党性,冷漠了百姓,最终滑向了居高临下、追求自我、膨胀权利、脱离人民的泥潭,必将被人民所抛弃;而后者,与人民群众身心一体,血肉相连,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是人民群众既得利益的捍卫者,幸福生活的引路人,权利义务的代言人,必然得到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拥护。 “万事民为先”,一个共产党员、一个领导干部从本质上来说,就应该是为老百姓造福,为老百姓谋利益,就是为了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如果没有老百姓的好日子,哪来领导干部的好日子呢? “当领导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当干部。特别是当共产党的干部,如果首先想到的不是老百姓,不是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那么这样的干部将失去共产党员的本色,失去老百姓的信任和拥护,失去干事创业的力量之源。只有把群众的事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2.一个社会,只靠包公来维护是十分悲哀的 坚持公平、公正有时是会得罪人的,是会树立对立面的,是需要勇气的。但是在不公平的事情面前,我是一个典型的反对派。我从不盲从,我在什么问题上都有自己的见解。 一次,我单位准备提拔一批干部,民意测验入围了的已经讨论过了。然而一个民意测验没有入围、工作没有什么业绩建树的人,使出浑身的解数,竟然在几天之后,可以让领导班子单独讨论她的提职问题。虽然我也在事前得到了有关领导的招呼,虽然所有领导成员都表示了同意的态度,但我以充足的理由,表示了反对的意见,也起了暂时刹车的效果,也心安理得地又得罪了一回人,因为研究干部是无密可保的。我却纳闷,难道大家都不想一想,如此提拔干部,对广大干部的发展导向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吗? 2000年,检察机关换届时,一名基层院的副职被推荐任基层院的一把手。我曾经审查处理一件申诉案,此人将对申诉人有利的证据全部不入卷,公然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使申诉人近200万元被收缴。根据这一事实,我认为此人不宜担任一把手。然而遗憾的是他还是做了一把手,并在他任职两年多后,因胆大妄为索贿受贿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0余年。 我想,如果能出以公心、公正来选拔干部,没有把他放在一把手的位置上,他不至于有此牢狱之灾。是爱了他?还是害了他? 我认为,当个好领导,当个公正、公平的领导,首先就得有良知。 我是一贯固守良知,处理案件,坚持一准于法的。我认为良知是人类不学而知、不学而能的,先天具有的判断是非善恶的本能。检察官的良知就是运用法律,评判是非,惩恶扬善的内在修养。固守检察官的良知,是检察官特别是处于领导岗位的检察官一准于法,不枉不纵,正确处理好各类纷繁复杂案件的人格要求。 2000年初,无辜公民袁某,其妻陈某是省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因离婚财产纠纷,其妻利用各种关系,将丈夫袁某送进了看守所。袁某的亲属将情况向我反映后,我立即找有关同志了解情况。有关同志介绍完情况后,认为袁某涉嫌犯罪,还以法院的相关调解作为依据。 我当时想自己也没有管刑事检察,出了什么问题也轮不到自己负责。但是,想到此案的处理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监督权威,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准于法的处理案件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受外界的任何影响。 因此,我向检察长清楚地表明了自己对此案的看法,并建议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后经研究并报请省院审查,袁某被立即释放,并获得了国家赔偿,使这起错案得到了及时的纠正。 这件案子虽然被纠正了,但是,留给我的是更多的回味。第一,那么多人卷入这个简单而明了的错案,是他们不懂法律?显然不是,他们多是从事多年司法工作的领导和业务骨干。第二,案件了结后,法院因违法管辖进行调解,多名法官受到处置,但错案追究制实行了那么多年,将一个明显的民事行为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的人群却无一受到追究。第三,法律本应是惩恶扬善的利剑,在这里却成了权力与关系的工具。

1999年,省属某监狱发生一起服刑罪犯脱逃案。我们对涉案的两名司法警察立案查处后,因其中一涉案人是监狱一位主要领导的亲属,该监狱领导几次上门说情,希望交由他们内部处理。有的领导还称,他们的问题是一种过失,情节似乎不太严重。我对他们的这种态度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同时摆事实,讲法律,指出这两干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定接受罪犯亲属的请吃,尔后还接受罪犯请小姐陪唱,致使罪犯逃之夭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