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给权力掌控者的忠言:检察官手记》
玩火自焚。物极必反,享乐过度往往酿成悲剧。据报载,安徽省某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出差合肥时,因嫖娼索要发票,被卖淫女的男友当场刺死。无独有偶,东北某市一学校突发大火。火灾过后,市教育局下来调查,怎么也找不到该地区教育局局长,后来发现这个局长死在自家紧锁的车库的车内(车子开着空调,因缺氧窒息而亡)。车内还死了一名女子(局长情妇),这个局长因玩弄年轻异性而死于淫逸,这就叫玩火自焚,自食其果。 领导因另类“领导玩”而腐化堕落,贪婪者错把“领导玩”当美梦,落入陷阱不能自拔。另类“领导玩”,必然导致经济收入上的腐败,必然利用手中的权力攫取不义之财,以满足其需求,这已是实践证明了的“基本规律”。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秉公用权,可以造福人民;以权谋私,就会祸害人民。古人云:“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思不达”,“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我用欧阳修《伶官传序》中这句话来奉劝所有的人。 “玩物”要有度,不要“玩物丧志”。但愿我们的领导干部,对工作之余应该玩什么、怎么玩要慎之又慎,千万不要“玩入歧途”,否则,不但伤了面子,损了形象,进而“玩”进监狱,“玩”掉乌纱帽,甚至“玩”掉脑袋,亦未可知!5.第五道关卡——情关 情有多种,如亲情、友情、爱情等,我这里的情是特指人情。 在检察机关,一旦有犯罪嫌疑人进来,立即就有一系列的电话打进来,有上级打来的,有下级打来的,有十年不见的老朋友打来的。 电话轰炸之后,便是亲自上门的人。这些人可能是自己最近的亲朋好友,也可能是同事熟人。他们来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看能否对嫌疑人网开一面,能重判的从轻处理,能轻的尽量不罚。 中国是一个人情大国,每个人都在这张巨大的人情网中,我们作为执法者,只要稍微松懈一点,就会出现“人情案”,这就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公平。 在中国,“情”这个字一般都是摆在第一位的,而后摆的就是“理”,最后摆的才是“法”。我若不摆正自己的位置,是很容易犯错误的。 一般中国人的法制观念仍比较淡薄,他们一旦有子女或亲戚犯法,第一件事就是找关系,找熟人,找朋友的朋友,转弯抹角找到执法者。而且还带着红包,他们总认为只要是人办的事,就有漏洞,就可以网开一面的。他们也认为找关系是理所当然的事。 掺杂着人情关系的司法是绝对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公平与正义的。我作为检察官,时常对这些来找关系的人,有两条处理办法: 一是决不接受请吃请喝,坚决不给来者私下沟通的机会。 二是向他们保证,我绝对保证司法的公正、公平。 我历来主张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对那些青少年犯人和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者坚持能拉的不推,能轻的不重,能宽的不严。我会从轻处理,给犯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对于那些恶贯满盈的人,是严惩不贷的。只要是我管的案子,无论是谁来说情,我也不会听的。在司法界,大家都知道我既是最给面子的人又是最不给面子的人。我说到做到。对于亲朋好友的案子,我也决不法外讲情,乃至与一些亲朋好友反目成仇。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但我知道,我们作为执法人员,若总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徇私枉法,那还要法律干什么,那哪里还有施法的公正,哪里还有天理? 我时常对我的亲朋好友说,你们要好自为之,洁身自好。千万不要带着侥幸的心理去犯法,更不要认为执法机关里有我这层关系就胆大妄为,其实,一旦犯事,谁也救不了你们的。 在法律面前,无论是谁,毫无依据的说情我是从不给面子的。 我有一位同级领导的朋友犯了事,他跟我打招呼,说出点钱不要批捕算了。我说被害人的钱固然要赔,但批捕与否还要看案情。他就立即叫他那朋友的家人交了钱。后来,我考虑到嫌疑人虽然赔了钱,但其行为太恶劣,还是将其批捕了。当然因为这件事,我又得罪了一位领导。

得罪一个君子,后果不会太大,但得罪了一个小人,那是必然要吃苦果的,只是迟早的事。这老早就在我身上应验了。 我也是人,我不是不想给面子,只是我坚持原则,坚持司法公正的性格坚决不允许我那样去做。 不过,由于我正直,还是有许多人愿意跟我交朋友。我也乐意与人交往交流。不过,我一旦发现某个朋友为人不正,我会立即主动疏远他。这种人,我是坚决不能与之为伍的。 谈起“人情案”时,人们总是气愤之中略带同情,恼怒之中略带无奈,也许是因为有人将它归之于国人的“重礼仪”、“爱面子”、“讲人情”的“传统文化”之列。因为是所谓“人之常情”,使许多人批判它时也显得“底气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