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和舆论的博弈:科龙变局》第22节:郎顾之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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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顾公案”呼唤理性民意

  贵报8月29日时评版刊登的某先生《法治社会需要民意》一文,对笔者刊登于8月25日时评版的文章《非理性“民意”不能说明什么》进行了“驳斥”。笔者觉得有必要再阐述一二。

  某先生笼统地将笔者意思臆断为“法治是少数专业人士的事,多数人的意见是盲目的”。只是笼统的推断,曲解原意,这种非此即彼的推敲法往往是经不住推敲的,与笔者原文也并不在一个层面上。笔者并无意把“少数专业人士”与“多数人的意见”割裂开来,否定法治社会中民意的重要性。将民意一词加上引号是特指那些非建设性、非理性的宣泄,以与理性民意相区分。笔者针对的是非理性“民意”。

  说到此,先来感受一下何为真正的民意。去年的孙志刚事件后,许志永等3位法学博士以公民的身份,就《收容遣送办法》的违宪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建议书,从而使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古先生所言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也是理性民意的很好体现,通常,陪审团由所在社区的12个普通公民组成,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以达到让公民有秩序地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的目的。但是,以此典型例子来笼统说明民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没看到还有披着民意外衣的非理性“民意”!

  这种“民意”往往以头脑中的经验值为阐发点,以盲目的冲动、热情示人,对事情的结果不大关心,注重过程的情感宣泄。好比两个人打架,围了一大堆看热闹的,也有人拉架。同样是关注,民意就像其中的“拉架”,由于建设性、理性,于事态有益;非理性“民意”则好比“看热闹的”,于事态无补,只会留下些喧腾的气息。就前面所举孙志刚案来说,有别于许志永等三博士的,是大堆人耽留于对受害者同情、对收容站人员痛斥的层面,宣泄一下然后随着岁月流逝而烟消云散,只有以三博士为代表的理性民意,对最终废除不合理的法规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再如陪审团制度的确立,也在于把隐身于网络、街巷的具有破坏力的激情民愤重塑为审慎的公民理性。所谓非理性“民意”,正是有悖于法治的理性,无形中成为潜在的一种汹涌暗流,因而需要区分,不宜倡导。

 《资本和舆论的博弈:科龙变局》第22节:郎顾之争(8)

  探讨了民意与“民意”的区分后,平心静气的再来看郎顾公案中新浪网的调查何以被归入非理性“民意”中。自学者郎咸平抨击民企始,到格林柯尔老总顾雏军诉诸公堂,网站的大量文章从标题到内容几乎清一色郎的正面报道,然后在文后设置简单的“您如何看待郎咸平有关格林柯尔的文章?”调查,从传播学的角度讲,就是事先为大众设置好了议程,以引网友入毂,此为其一;其二,正如南方都市报《经济学家哪去了》一文所言“对于大众来说,自是不能对格林柯尔的操作进行权威评点,因为我们不懂。”郎所获的近90%的压倒性支持率有多少“不懂”的人的成分呢?结果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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