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最近有人大代表建议国家立法追究人肉搜索的责任,其实问题在于人肉搜索能帮助办很多好事情,当然也可以用来侵害个人权利;而关于个人权利的隐私权,我们本身还没有太多的明确的法律保障,所以要真立法追究人肉搜索的罪过,那么涉及到怎么认定隐私权的一系列非常复杂的问题。我的看法是在没有对于隐私保护本身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前,对于人肉搜索的立法没必要也没价值。另据报道,有地方在对付违章穿行马路的行人使用了媒体曝光的方法,也就是用公权力指向公民名誉权与肖像权的方式制裁交通违章,这个按照法律似乎也没有这样的依据,按照法理也没有这样权力使用的推理。
其实国家立法部门对于一些具体情形很复杂的情况做出规定一般并不容易,因为这种规定对应于千差万别的情形往往不够有效,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是特别鼓励允许地方立法机关进行实验性的立法尝试,然后国家立法机关做好违法与违宪的审核,在积累经验时机适当的情况下,再推广成为严肃的立法。其实我们已经看到,最近中小企业的困难与新《劳动合同法》的推出有着很重要的关系,但是如果我们当初在部分地区进行实验性的地方立法在前,那么我们对于情况的掌握与预期能力就强得多。
而行政部门既没有超出法律明确授权直接用限制与侵害其他公民权利的方式来执法,也不能自己判定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合法,而真正的审核者是立法机构,在具体的执法案例中则可以是司法机关。不过我感到我们的行政部门权力实在太大了,大到立法与司法机构其实根本难以制约他们。
所以在关于人肉搜索的立法提议出来以后,网民立即哗然,有调查显示支持与反对的网民差不多平分秋色,这个我也是可以理解的。正如我一向主张的那样,我觉得对于情形繁复、利益纠葛、公众一致意见少的法律议题,应进行充分的公共辩论,甚至aihuau.com可以进行很多轮的民意调查、立法辩论、民间辩论、利益团体沟通、媒体分析等等,同时再结合判例尝试、地方立法实验、模拟法案拟定等工作,把有关的问题逐渐厘清,并获得更多的有助于获得公众妥协与折衷意见的可行方案。虽说现在的立法讨论与意见征求比原来多了一些,但是媒体与公众有意识地组织开放式的独立辩论还是非常鲜见。我想到美国人对于死刑与同性恋婚姻问题虽然辩了多年没有结果,但是这总要比不辩而形成了限制权利的法律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