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之役:一个企业与一个行业的战争(之二)



本报记者  李国华北京报道

专家在线

                  张裕策略遗憾之处

  现在的解百纳案件让我想起了10余年前的一起侵权案。

  1997年2月,山东省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生产的2000多箱香槟酒被工商部门查处了,因为Champagne(香槟)是原产地名称,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的对象,除了法国香槟地区,其他地区生产的同类型的产品只能叫起(发)泡葡萄酒,而国家工商局早在1989年10月26日就下发过《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当时不仅是张裕,全国葡萄酒企业都被禁止在产品上使用“香槟”。

  眼下的张裕公司大概是想要学习一下“香槟”模式,禁止全国同行使用“解百纳”。

  虽然张裕公司已经在这场解百纳注册商标争夺战中占得先机,但是以笔者之见,这个案子和香槟事件有着很大的不同,而张裕的应对策略也有颇多令人遗憾之处。

张裕自己承认保护商标不力

  既然张裕公司在2002年就获得了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而且根据张裕声明,在争议期间,商标专用权仍受法律的保护,那么张裕公司这6年来为什么没有依法请求工商机关和法院制止他人使用解百纳商标的行为呢?

  回顾上述香槟案件,法国香槟地区的葡萄酒企业、行业协会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制止他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 Champagne(香槟)名称,他们一共提起了上千起侵权诉讼,在自己不断积极保护自己利益的过程中,逐渐获得了多国政府部门的支持。比如前面提到的国家工商局颁布的香槟“禁止令”。

  相比之下,张裕在解百纳商标获准注册6年来,却鲜有维权行动。相反,6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把解百纳当做是葡萄的一个品种。市场上几乎每家大一点儿的葡萄酒厂都有解百纳产品,这一切不能完全说这些酒厂在傍名牌,而是很大程度上和张裕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关。

  在这样的情况下,张裕公司不仅在宣传上没有整体规划,而且还向商评委承认:1956年张裕公司在承办全国性专业人才培训过程中,英国教员及技术工人习惯性地把赤霞珠、品丽珠等葡萄酿造的原酒称作生产“解百纳”的酒,导致部分学员将“解百纳”误认为葡萄品种名称。

  张裕公司这样做,实际上承认了“大家将解百纳认为是葡萄品种”的问题是张裕公司自己造成的,并自己承认保护商标权利不力。

  从某种程度上讲,张裕公司实际上是承认自己的商标已经或者正在被淡化为通用名称。

  商标权是一种私权,权利的保护要靠自己的主张,而商标被淡化成通用名称,往往和商标权利人不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有关。即使张裕曾经创造了解百纳这一品牌,并注册了这一商标,但是,如果张裕不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这个商标一样可能被淡化成通用名称。

张裕失言之处

  张裕公司在坚称解百纳是自己独创的同时,还声称:假设“解百纳”是原料名称或商品的通用名称,也已通过长期使用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完全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注册。

  笔者在很多报纸上看到张裕公司表达这种观点,也有专家表示支持,但笔者不得不遗憾地说,张裕的这种言论对自己是相当不利的。

  张裕可能很乐观,有1937年的注册证在手,使用在先,可以说“解百纳”是他们自己独创;同时,解百纳已经使用了70年,商标法承认缺乏显著性的标识可以通过使用来获取“显著性”,所以哪怕承认解百纳是通用名也无妨,同样可以获得注册。从商标法的角度讲,商标是如何产生的,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解百纳是张裕公司独创的注册商标,其他企业,无论是全球500强还是地下黑作坊,都应当停止使用;而解百纳如果本身就是葡萄的一个品种或者通用名称,张裕申请注册的行为首先就是恶意的,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张裕即使注册了解百纳商标也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注册商标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并不罕见,几年前,食品行业曾经出现过一起类似的案子。

  内蒙古一家企业在面粉上注册了“雪花”商标,由此要求禁止全国面粉生产企业在产品上使用“雪花粉”,而当时,全国的面粉企业都生产雪花粉,在众多企业的要求下,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于2003年1月8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出《关于建议确认“雪花粉”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函》,2003年9月3日,河北省粮食局向国家粮食局发出《关于确认“雪花粉”为商品通用名称的请示》,2003年9月24日,国家粮食局对河北省粮食局的请示进行正式批复:“我们认为‘雪花粉’作为一种与特定品质相联系的面粉,包括内蒙古杭锦后旗金穗食品公司在内的众多企业已生产、销售多年,获得了全行业和市场的认可,应当作为面粉的通用名称加以确认,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在国家或行业标准中予以规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议河北粮食局积极指导有关面粉加工企业依法运用‘雪花粉’这一市场标识进行面粉的生产和销售,以促进面粉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2003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正式对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发出专函指出,1985年11月5日注册的第236846号“雪花”商标合法有效,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金穗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雪花粉”、“雪花面粉”文字。

  解百纳是独创还是通用名称,张裕只能二中选一!否则就可能步雪花面粉事件的后尘。|!---page split---|

出口酒商标“回避解百纳”

  事实上,张裕主张的解百纳即使是通用名称,通过长期使用也能注册,在法律上并不是必然成立的。

  根据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要进行注册,不仅需要先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还要有一个并列条件,即“便于识别”。商标的识别性不是指商标文字是否能够辨认识别,而是指能够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生产者。

  从商标法条款可以发现,解百纳并不像张裕说的那样,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就能注册,还要看是否具有识别性。而现在的事实是,全国的葡萄酒厂都生产使用解百纳,解百纳并不能起到区别产品来源的作用,不便于识别。

  可见张裕公司讲的解百纳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就能够注册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如果事实真像张裕讲的那样,张裕不妨也把“葡萄酒”三个字当商标注册上,禁止他人使用,因为张裕同样也把“葡萄酒”三个字使用超过了70年。

  不过近日,美国商务部通过免费的新闻简报《China IPR News for U.S Industry》向美国的工商企业专门介绍了发生在中国的解百纳案件。这不禁令人疑惑,美国人为何如此关注中国国内的商标之争?

  笔者经查发现,张裕公司的品酒顾问让·皮埃尔曾对外表示,张裕生产的解百纳酒出口欧洲时用的商标是“彩龙”(Noble  Dragon),而不是他们自称70年老品牌的解百纳。

                                        (作者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声  音

  一、教科书记载

  根据西北农业大学葡萄酒学院的教科书《葡萄品种学》里记载,Cabernet Sauvignon(赤霞珠)的别名为“解百纳”,此文字说明出现在这本书143页,第六章酿造品种中的第二节酿酒品种介绍栏目内。其中有张裕技术中心的李记明博士参与编辑。

  二、我国商标法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 而解百纳是CABERNET的中文英译名得来,以CABERNET 打头的葡萄品种有三个,1.CABERNET SAUVIGNON国内翻译成赤霞珠,2.CABERNET FRANC(品丽珠),3.CABERNET GERNISCHT(蛇龙珠),以往在国内葡萄酒行业以这里面主要的两种葡萄和三种葡萄混合酿造的葡萄酒也称为解百纳,解百纳应该是属于葡萄品种的名称,是葡萄酒厂用来酿造葡萄酒的原料,而商标法里明确规定“主要原料”是不得用来注册的。

  三、张裕相关资料

  张裕说:“解百纳于1915年巴拿马万国商品赛会获得了金牌;并于1987年在比利时再次获奖。”但据查,张裕公司网站刊登的《百年张裕大事记》中载明的张裕公司1915年巴拿马获金质奖章和最优等奖状的得奖产品为(可雅)白兰地、红玫瑰葡萄酒、琼药浆和雷司令白葡萄酒,并没有在“解百纳”优质产品评酒会上荣获金质奖。

  根据《经济日报》1997年8月31日的报道,“‘解百纳’是酿造这种酒所用的三种葡萄英文名称的缩写。陈朴先(张裕公司的元老、酿酒专家、原副总工程师)解释说:‘在国际上高档优质葡萄酒都是用葡萄品种命名的。比如世界闻名的‘雷司令’就是选用名为‘雷司令’的葡萄为原料酿制而成的,‘解百纳’干红各项指标和风味完全达到了国际标准,它吸收了三种葡萄的精华,故此而得名。”

  目前在我国的市场上,如上海的家乐福超市可以看到的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的瓶贴酒标上的外文名称写的就是“Cabernet”。

  四、葡萄种植专家的说法

  罗国光教授表示:“在最早的时候,中国葡萄酒的翻译名是请了一帮文人来到烟台的张裕公司起的,包括赤霞珠、雷司令,而用CABERNET SAUVIGNON(赤霞珠),CABERNET FRANC(品丽珠),CABERNET GERNISCHT(蛇龙珠)两种或者三种以CABERNET 打头的混合酿造的就叫解百纳,由于起名字的是南方人,有口音,将CA的音发为‘解’,由此而来解百纳的译名。”对于Cabernet,张乐平先生说的好,他表示:“这犹如人的姓,我们有姓张、姓王的,但是这个姓并不是被一个家族用,别的家族就不可以用,如今张裕注册‘Cabernet’译名解百纳注册了,这相当于张裕将百家姓里的‘张’姓氏给注册了,别人都不能姓‘张’了。”

  在葡萄酒的专业书里有酿酒葡萄的异地种植培育所产生的品种变异现象,根据烟台地区跟葡萄打了一辈子交道的葡萄种植师杨逢光老先生介绍:“烟台地区的酿酒葡萄名种‘蛇龙珠’(Cabernet Gernischt)则正是由当年从法国引进的Cabernet Sauvignon(赤霞珠)和Cabernet Franc(品丽珠)在当地混杂交配种植后形成的Cabernet 品系的一个变异品种。”

  五、解百纳是不是知识产权

  张裕的确是中国葡萄酒厂历史最长的一家,张裕先用葡萄译名解百纳是事实,但是并不意味着张裕就可以将此葡萄名注册,在国外比张裕历史长的葡萄酒厂比比皆是,就是到今天也没有听说过哪家国外酒厂将“CABERNET”给注册了,如果可以注册国外早就注册了,轮不到现在张裕到2001年才注册,甚至于这三种葡萄在100多年前都到不了中国。

  由此看来张裕注册葡萄品种名称成为商标,葡萄品种的翻译名成为知识产权是怎么也说不过去的。

                                                                              (吴书仙)|!---page split---|

曙光闲话

                   商标价值:进步与局限

  一般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人观念上最大的进步之一就是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认识。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对有形财产(资产)所有权界限的认识是非常清楚的。金银财宝是有形之产,空山罄谷中有黄金百两。苟非吾之所有,虽一分一毫而莫取。但文章的署名啊,词曲的改编啦,不过是游戏之作,有如江上之清风,山间之明月,耳得之为声,目遇之为色,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只要作品能传世,署谁的名是无所谓的事。所以现在许多传世的文学作品是无名士假托名人所作,虽然是伪作,但质量很高,同样很有价值。这里只有对作品价值的追求,毫无功利色彩。

  在《商标法》刚开始推行时,确实有不小的阻力。当执法人员查处假冒名牌的小商贩时,这些人很不理解,“我们不偷不抢,所有材料用的都是自己的,只不过是用了一下别人的名称,怎么就算犯法了?”但无形资产也有价值,也受法律保护。这个现代市场经济的定律很快就被中国人掌握了。抢注商标,这个无本万利的经济行为成了众多人热衷的行为。2002年以来,中国申请商标注册量以每年20万件的速度增长,2006年达76万件,2007年是70万件,中国已经连续6年商标申请注册量居世界第一位。虽然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件真正意义上的世界驰名的商标,但其数量竟然已经是“六连冠”了。不但国内现有的知名商标在国外纷纷被抢注,只要有什么新闻事件一出来,立刻就有好事之徒将与其沾边的名词“注为己有”。

  所以,以积极的心态看,中国人商标意识的觉醒也算一件好事,矬子里面拔将军,广种薄收,就算百万分之一的概率也总会出一二个名牌商标吧?运用市场经济规律,以小博大,固然是有好的一面,但事情也有另一面:急功近利,好逸恶劳,投机取巧的市侩心态未必就能办成大事业。现在世界上著名品牌商标价值动辄数十亿美元,价格不菲,但人们只见贼吃肉,不见贼挨打,世界上还没有哪个著名品牌商标是凭抢注成功的。每一个著名品牌商标都有一段艰难的创业史和传奇经历。

  真正著名的品牌商标,其成功至少要有四个必要条件:一是资金的投入,二是产品(服务)质量的保证,三是出色的管理,四是丰富的文化内涵。现在中国人对第一个要件是有所认识了,“创品牌不就是打广告嘛!”所以动不动弄出一个“标王”来,可惜历届标王的命都不长,当了标王的企业离死好像都不远了,所以央视现在再也不提“标王”二字。中国企业品牌商标中现在最缺少的不是资金的投入,而是品牌商标后面的质量内涵、科技内涵、文化内涵、管理内涵。没有这些内涵,商标的价值就是空的。虽然有不少国内企业将自己的品牌商标评为价值多少亿元,但如果企业真到了山穷水尽时,这商标价值就会大打折扣,有的甚至一文不值。

  所以,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是好事,但如果认识只局限于此,甚至是以投机心态想赚一把就走,不但离创著名品牌的真正意义相距十万八千里,甚至对中国经济的健康成长也是有害无益的。

                                                        (作者为《中国经营报》副总编辑)

新闻视界

             争辩“解百纳”:企业商标还是公共资源

  谁是谁非?这个平时只需要常识就能辨明的话题,在知识产权领域却成了迷宫般的难题。商标作为企业的一项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共资源作为社会财富,更是不容被个体所垄断。

公共资源?

  “张裕将全行业的公有资源据为己有,这是霸权行为。” 中粮酒业总经理吴飞说出了联合起来反对张裕的12家葡萄酒企业的心声。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葡萄酒专业委员会主任杨强也认为,“解百纳”是社会公有资源,不能由张裕一家独占。甚至之前支持张裕的中国农学会也倒戈站到了12家联合企业的一方。

  葡萄酒行业大多数企业认为“解百纳”为葡萄品种之一,也有其理由:市场上销售的“解百纳”葡萄酒超过了30种,大多数企业都是将“解百纳”字样标示在商标下,以表示葡萄酒种类,而重点突出的还是自己的商标。

  吴飞表示,市场上已经有洋葡萄酒品牌也推出了“解百纳”葡萄酒,因此,绝大多数葡萄酒企业还是将“解百纳”看做是酿制葡萄酒的葡萄品种,“解百纳”的使用只是在向消费者传递这种葡萄酒原料来源或品种,“‘解百纳’早已被行业公认为一个葡萄品种,所以它是一种公共资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中心一位专家提出,如果“解百纳”最终被判定为张裕的商标,那么将其规定为一种描述性商标才适用于目前的市场现状。也就是说,“解百纳”被认定为张裕的商标,但是因为其描述性商标的性质,其他企业也可以在自己的商标下进行描述性使用。

  上述专家甚至认为,如果其他葡萄酒企业不能再使用“解百纳”作为一种原料阐述,便违反了《商标法》的公平竞争原则,“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不利于国内葡萄酒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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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私产?

  “一个70多年的品牌得不到保护,因为仿冒的企业太多,商标就有被取消的可能,我觉得挺奇怪。” 原国家商评委副主任杨叶璇经历过不少商标纠纷案,但是对于“解百纳”的争执仍然感到有些震惊。杨呼吁业界和政府有关部门关注此事件背后的真实原因。“张裕‘解百纳’几十年的积累,拥有不少证书,包括世界金奖、知名商标,现在却有被撤销的可能,这不正常。”

  一直坚持“解百纳”为葡萄酒原料的长城等国内其他葡萄酒厂商,以《商标法》中有原料名称不能作为商标的规定为理由,要求撤销“解百纳”商标。

  但是知识产权界内的专家们指出,即使“解百纳”是葡萄原料的名称,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也会因为张裕首创并长期使用而具有品牌的显著性特征,而给予商标注册。 

  况且到目前为止,在正式公布的国家葡萄酒标准和《中国葡萄酒酿酒技术规范》中,并没有“解百纳”此一品种。

  一位知识产权专家认为,2002年商标局应威龙等葡萄酒企业的要求,将“解百纳”撤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个撤销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如果说这个商标在审查阶段不给予核准,没问题;在异议阶段撤销它也是可以的。但是在一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不给当事人说话的机会就撤销商标,这是违反《行政诉讼法》的。”在这位专家看来,对于商标撤销决定,是对一个企业品牌的最严厉处分。“随便就把人给宰掉了,这是违法的。”

  这位知识产权专家指出,如果张裕从现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其他企业生产的“解百纳”采取行动,包括下架和赔偿诉讼等法律追究,也是完全合法的。“只要是现在使用‘解百纳’这个商标的企业,就是侵犯了张裕的权利。”他给出的理由是,“解百纳”已经被张裕注册是既成事实,而其他企业的撤销申请还没有生效之前,张裕就拥有这个商标的所有权利,即使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公平竞争

  《商标法》的立法精神是保护企业商标等知识产权,为各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那么,在“解百纳”事件中,如何对待知识产权的归属才能保证公平的市场环境。

  张裕高层也承认,“解百纳”商标注册后不久,张裕在“解百纳”原创品牌的保护方面没有统一的规范,因此,企业内部确实出现过在网站上将“解百纳”介绍为品种的失误。“这是张裕需要反思的。”但这并不能改变“解百纳”是张裕注册商标的事实,也不能否定张裕几十年长期在特定葡萄酒产品上使用“解百纳”的历史。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认为,《商标法》保护的不仅仅是一个名称标记,更重要的是品牌背后的投入。“解百纳”恰恰是张裕多年投入之下开创的一个有价值的商标,而且从未间断过使用。因此,并不能因为张裕对“解百纳”没有做到强有力的保护,以及众多葡萄酒企业生产“解百纳”葡萄酒的事实,而将一个企业为这个品牌所投入的时间、精力和资本一笔勾销。

  正因为此,李明德相信,2002年商标局对张裕“解百纳”商标做出的撤销决定并无依据。“这个问题很清楚,不是品种,也不是原料,撤销决定的依据已经就不存在了。”

  李明德特别看重一个商标后面的商誉,“对于张裕来说,‘解百纳’是多少年来持续投入所形成的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这种投入不能因为行政机关的一个程序就化为乌有。”

  不过李提醒,在国内商标领域中确实有过一个企业的商标最终成为行业公共资源的先例。不过李明德认为,这是正不压邪的案例,“一个商标用了十几年,仅仅是因为侵权的企业多了,侵权企业势力大了,就把这个商标撤掉了。”这是不合理的。

延伸阅读

                 法国对香槟商标保护的启示

 “解百纳”之役:一个企业与一个行业的战争(之二)

  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将香槟或 Champagne作为酒名使用。事实上,这不仅是误用,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原产地名称权”。“原产地名称权”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之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有义务保护原产地名称,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有保护原产地的义务。

  早在1989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香槟是法文 “Champagne”的译音,指产于法国Champagne省的一种起泡葡萄酒,它不是酒的通用名称,是原产地名称。

  所谓“原产地名称”中的“法国Champagne省”位于法国东北部,由六个小产区组成,面积约26000公顷,平均年产量超过1.9亿公升。它的土壤主要为石灰土,适合于耕种的表层土大约有1米厚。该地的气候比较特别,温和的大西洋暖流与严酷的大陆气流交替作用,另外还有来自周围森林的湿气可起到降温作用。香槟产区出产的三种葡萄品种是生产香槟的主要原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规定,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法国除外)企业不得在酒类商标上使用“Champagne”或“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字样。对现有商品使用上述字样的,要限期使用,逾期不得再用。

  目前,一些中国企业仍然在酒类商标上使用“Champagne”或“香槟”,其实这也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对于侵权的企业来讲,利用“香槟”商标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谋取一定的利益,但是这种做法不是长久之计,不利于塑造自己企业的品牌形象。|!---page split---|

  据了解,为了加强香槟酒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2006年法国香槟协会就在中国派驻了代表,并且在北京成立办事机构。该机构的日常监督方式为,从中国市场买回侵权“香槟”后,循线索走访中国比较集中的侵权地区和企业,宣传香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止企业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合作的企业,诉诸法律解决。

  类似地,受保护的葡萄酒品种还有“干邑”(COGNAC)。

  “干邑”是一种白兰地酒,受到法国政府的严格限制和保护,依照1909年5月1日法国政府颁布的法令:只有在法国干邑地区(包括夏朗德省及附近的7个区)生产的白兰地才能称为干邑,并受国家监督和保护。

  “干邑”是法国西南部的一个小镇,在它周围约10万公顷的范围内,无论是天气还是土壤,都最适合良种葡萄的生长。因此,“干邑”是法国最著名的葡萄产区,这里所产的葡萄可以酿制成最佳品质的白兰地。

  法国政府规定:只有采用干邑区的葡萄酿制的白兰地才能称为“干邑白兰地”。

备  忘

商评委的理由

  2001年,张裕向国家工商局提出“解百纳”商标申请,2002年4月获得批准。但因长城、中粮、威龙等公司的反对,3个月后,国家工商局便撤销了“解百纳”的商标注册,张裕提出行政复议,直到2008年商评委裁决:维持“解百纳”为张裕的注册商标。

  对于此裁定,商评委给出的理由是,“解百纳”不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以及现行《葡萄酒》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称,即不属于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解百纳”一词最早于1936年由张裕酿酒公司使用,并作为商标名称的一部分出现在商标注册文件中,而非汉语固定词汇。“解百纳”被张裕公司长期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因此,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专用权予以维持。

  商评委内部的法学专家认为,即使“解百纳”是葡萄原料的名称,也会因张裕首创并长期使用而具有品牌的显著性特征而准予商标注册。“况且张裕在70年前就注册了‘解百纳’商标,而葡萄品种名录并无解百纳这个品种。”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也证实,没有任何一种葡萄酒分类为“解百纳”葡萄酒,所以“解百纳”不是产品通用名称。

  而要求撤销商标的葡萄酒企业联合给出的解释是,“cabernet”为产于法国南部的一种酿酒葡萄品种的名称,“解百纳”是对该法文名称的翻译,现已成为一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在市场上消费者对“解百纳”的认知度非常高。长城等企业更是认为“解百纳”在国际上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不能成为被一家企业所独占的公有资源。

  2008年初,学界专门就“解百纳”归属问题在北京举行的一场研讨会上,专家们达成了基本一致:张裕为“解百纳”品牌进行了持续投入,即使在从2002年到2007年的行政复议期间,张裕甚至还加大了对“解百纳”的广告投入。这些持续的投入是“解百纳”成为高端品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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