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劝企业:慎将纠纷交给法院



“你不按合同付款我就去法院告你!”,“你已侵犯了我的权利,我要去法院告你!”,“你若不向我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我就去法院告你!”,类似的话,想必不少人皆十分耳熟。去法院告状真的就那么惬意舒怀,真的就那么如愿以偿,真的就那么扬眉吐气,真的就那么潇洒自如?我要告诉你:非也!你若将纠纷交给法院,风险将形影相随,烦恼可能会接连不断。

将纠纷交给法院处理,也即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风险有五:

 我劝企业:慎将纠纷交给法院

一、诉讼的风险。诉讼皆有风险,这是定律。诉讼就是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纷争进行裁判的活动,证据的收集与提供,事实的调查与认定,法律的理解与适用,遵循的是一套不同于生活常识的规则。在司法实务中,情与法、理与法互不相容的情况比比皆是。我接触过这样一单案子,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12万余元一年有余,甲公司已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已经将发票向国税部门作了抵扣,甲公司多次催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只要甲公司同意将2万多元的零头折扣掉,乙公司马上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不从,最后选择了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计人民币近14万余元。该官司最后以甲公司败诉而收场。于情于理,这样的判决结果谁也想不通,甲公司就是输在法上。在该案中,我是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我知道,甲公司律师的代理存在四大不足:一证据提交不足,二证据分析不足,三事实认定不足,四法律依据不足,乙公司针对这些不足一一进行反驳,甲公司的案情构架不经一击,最后轰然倒塌。

 

二、低效率的风险。“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这是一句尽人皆知的口号,在信息瞬息万变、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它更是揭示了经营万象背后的经营本质。但是,时间在诉讼面前,就象花草在阳台面前,可有可无;效率在诉讼面前,就象远古在现世面前,被人遗忘。我们来看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前述四个条款具体规定了民商事案件一审、二审的审限:若是适用普通程序,一审的最长审限是:6个月+6个月(本院院长批准)+再延长(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审的最长审限是:3个月+延长(本院院长批准);若是简易程序,一审的最长审限是3个月,二审的最长审限是3个月+延长(本院院长批准),若转为普通程序,则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将上述最长期限用完,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由于案件数量比较多,法院能够在最长期限内下判,就算是当事人走运了。问题还在于,法院超期结案的现象并不鲜见,二审法院超期结案的现象尤其突出。

三、不良法官枉法裁判、胡乱裁判的风险。应该看到,法官队伍中的大部分是合格的,这正是审判司法的生命力得以延续的基础,也是“司法为民”得以实现的根本。但也要看到,也有些法官,思想境界狭窄,道德水平败坏,敬业精神缺失,业务能力低劣。枉法裁判、胡乱裁判的致成因素大概有下列几个:因素一,对方当事人向法官行贿。若案件在不良法官手上,又遇到对方当事人向法官行贿,那败诉的风险可就大了。民商事案件中,非白即黑、非黑即白的证据是不多的,同样,非白即黑、非黑即白的案情也是不多的,民商事案件案情的认定遵循高度盖然性的规则,也即对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案情进行认定,然后依此认定作出裁判。有的法官,一看到大标的案件,眼珠就发红,眼神就发直,心脏就发跳,心里老在盘算着,是吃原告还是吃被告?若被告行贿,原告必输官司无疑;若原告行贿,被告必输官司无疑。因素二,有关部门领导向法官打了招呼。案件如果遇到有关领导向办案法官打了招呼,那依法裁判就会被大打折扣。中国的人治传统源远流长,人治意识根深蒂固,一些官员对打招呼乐此不疲,一些当事人也乐于为寻找关系东奔西走,所以法制让位于人治的现象是存在的。因素三,法官责任感差,业务能力弱。有的法官,平时不学业务,庭前不看案卷,庭中糊里糊涂,庭后胡乱裁判。笔者就见识过这么一位法官,开庭时连原告、被告的身份都弄不懂;这是一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2人,被告4人,笔者是其中一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开庭时,审判长弄不清楚谁是原告谁是被告,靠书记员指点才弄清了原告被告的身份,该法官整个法庭调查都离不开书记员的不断提醒,该法官对一些绝对称不上是争议焦点的问题进行调查,弄得各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时如坠雾里,有时啼笑皆非,由于主审法官的极端不负责任,该案共开了三次庭才下判。

四、不良律师坑蒙拐骗的风险。我毫不讳言,律师群体中是有一些坏律师的,这些人,以寻找关系为兴趣,以行贿为手段,以向当事人骗钱为能事,没有敬业精神,缺乏责任感,不认真学习,不钻研业务,不认真收集、分析证据,庭前无准备,庭审时草草应付。如果将案件委托给这样的律师,那你就注定要倒些霉了。倒霉的情形有下列几种:情形一,这些律师一般都不怎么懂业务,不会分析证据,不会认定案情,不会适用法律,一接到案子,他们就按照他们的习惯,寻找所谓的关系去了;其实,大多数案件都是可以得到公正判决的,但这些律师是不会在公正判决的渠道上作努力的,这样一来,公正判决的机会一开始就被这些律师给枪毙了。情形二,律师真有关系,且这关系又是与不良法官建立的,当事人向律师交了一笔贿赂费,不该赢的案件可能会赢,当事人就算是走运了,但若案件是该赢的,这笔贿赂费就算白花了。情形三,律师真有关系,而这关系是与非不良法官建立的,当事人向律师交了一笔贿赂费,不该赢的案件赢的可能性不大,若案件是该赢的也不一定能赢,因为律师并没有在寻求公正判决上作努力,这笔贿赂费也算白花了,而且当事人承担了应赢而不能赢的风险。情形四,律师没有关系,但向当事人吹嘘有关系,当事人向律师交了一笔贿赂费,不该赢的案件肯定不会赢,若案件是该赢的也不一定能赢,这笔贿赂费也算白花了。应该知道,律师向当事人收取的那笔贿赂费,律师是不会全部交给法官的,一部分、大部分甚至全部被律师留下了。

六、执行难的风险。执行难,已经是老问题,但仍然是新话题,多年来,社会上对此问题诟病颇多,最高法院、各级地方法院针对执行难下了不少文件,甚至作了些制度创新方面的改革,但情况仍没得到多少改善。执行难有多方面的原因,国家法制不健全是根本原因,法院执行部门缺少较好的监督、工作随意性大是一个原因,民间法律意识不强、敢于对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挑战也是一个原因。不少案子,胜诉了却得不到顺利执行,申请人手执法律白条,心中自然懊恼。

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出现纠纷是在所难免的。而解决纠纷的办法,依重要性从大到小排序,首先是要学会避免纠纷,其次是主动解决纠纷,第三是协商解决纠纷,第四是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作者龙景钊,职业:律师,工作单位: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手机:13760194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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