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收假过后,笔者接受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受托事项是为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服务,任务完成期限为2008年3月底。该公司是一家以生产五金制品为主,集开发、生产、售销为一体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3年,公司老板、总经理陈健军是一位视野开阔、深具创业激情、颇具个人魄力的投资者。由于这些年来公司专注于企业创业期中的各种事务,劳动关系的规范化管理没有很好地抓起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公司经营者充分认识到了抓好劳动关系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所以才有了如上委托。
该公司共有员工138名。组织体系是:最上设总经理一名,次设副总经理三名,下设市场部、生产部、工程部、采购部、外协部、机电部、后勤部、人事部、计划部、财务部、品质部、货仓部、包装组、CNC组、钻床组、铣床组等,各部、组皆配有经理、组长。
接受委托后,我即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做出总体安排:第一步,制定《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第二步,成立“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步,召开职代会,会上对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第四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与上述安排相适应,受托事务分四个阶段来完成:
第一阶段:起草相关文件。2月15日至3月5日,完成了《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规章制度分为十四章共100条,内容包括:总则、聘用关系、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培训、调职、休假、工资、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和员工守则、奖惩、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门卫岗位职责、员工宿舍管理规定、附则等。3月6日、7日,完成了《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的起草,章程分为五章:内容包括:总则、职工代表的职权、职工代表的条件、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代表的人数和比例、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职工代表的补选和罢免、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机构等。3月8日、9日,完成了《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代表选举办法》的起草,内容包括:职工代表的条件、职工代表的人数和比例、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职工代表分配名额分配、职工代表的补选和罢免等,其中“职工代表的人数和比例”规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15%确定。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为60%;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为20%;一般管理人员为20%。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这样,应选职工代表人数为21人。3月10日、11日、12日,将上述三个文件提交给公司管理层审查定稿。至此,文件起草工作结束。
第二阶段:进行代表选举。3月13日,将《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代表选举办法》发文到各个部门,并在公司公告专栏上公布。对选举办法的生效条件作出规定:“本选举办法公布之日起2日内,没有员工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的员工人数不足员工总数1/3的,本选举办法即生效。”3月14日,没有发现任何员工对选举办法提出异议。3月17日,按照选举办法中《职工代表分配名额明细表》的规定,将“职工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下发到各个部门,要求个部门在组织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以各部门为单位,按照分配到本部门职工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充分发扬民主,积极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3月18日,全公司共推举出26名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正式代表21人差额5人共应推出26名代表候选人),接着,将各部门提出的候选人提名进行汇总,制订《职工代表选票》。3月19日上午,召开公司职工大会,117名员工在贴有封条的票箱上投了票。3月19日下午,由1名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进行计票,计票结果是,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的只有9名,也就是只选出了9名代表,比选举办法规定的代表人数少16名。3月20日,进行第二轮选举,选出代表6名。3月21日,进行第三轮选举,选出代表6名。至此,21名正式职工代表全部选出。
第三阶段:召开代表大会。3月27日全天,组织召开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任务有三项:第一,讨论通过《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第二,选举产生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代表委员会;第三,讨论、协商、确定《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具体议程是:总经理致开幕词、大会筹备组作职工代表审查报告、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章程、选举代表委员会委员、讨论协商确定《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全体代表在《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上签字、当选代表委员会主任讲话、副总经理致闭幕词。
第四阶段:签订劳动合同。3月28日上午,公司将《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在公告拦上张贴公示,3月28日、31日,公司人事部组织全公司员工对《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培训。4月1日,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签订劳动合同决非象以前那样,从劳动行政部门那里将劳动合同文本买来,与员工一签了事。因为劳动合同条款中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这些事项的确定,是必须要通过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来完成的。
作者龙景钊,职业:律师,工作单位: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手机:13760194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