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上有很多关于银行ATM机取出假钞的事
有网友曝出,在银行的ATM机里取出多张假币。不少网友均表示自己有过类似遭遇。对此,部分银行人士“雷语”回应,称“不能保证ATM里是百分之百的真钞”。那么,银行究竟如何管理ATM机相关设备?是否能够保证取出的钞票是真钞?如果取出假钞责任如何划定?
有律师认为,银行作为ATM机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也有义务保证ATM机里没有假钞,同时也应该确保采用的ATM机能辨识假钞。作为监管层,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要对ATM机行业进行一个有效的监管,同时也要制定相应法规约束银行行为。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也表示,ATM存取款业务正是银行提供给消费者的服务产品,银行应对该项“服务”的质量问题负责。
还有网友们猜测,假币是如何流入ATM机的,是否有银行“内鬼”作怪?对此,一位银行业内人士称,目前ATM钞票的管理模式,都是由银行清点中心清分配款,在利用专业的清分机清点好之后,就交给运钞车押往各个银行网点的ATM机,而这些“均在监控之内”。
对此,一位银行业内人士称,目前ATM钞票的管理模式,都是由银行清点中心清分配款,在利用专业的清分机清点好之后,就交给运钞车押往各个银行网点的ATM机,而这些“均在监控之内”。
清点现钞,需要经过双人至少三次在监控镜头下,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具有识别钞票真伪功能的点钞设备清点。放入钞箱后的钞票,也会贴上一次性的封签。去自助机装钞的现场维护人员,必须在一台专门盯着ATM机放钞票后盖的全景探头的监视下,把钞箱放入ATM机,“都是双人协作,工作全程均无法接触到钞箱内的现金”。
另外还有些人担心,会有假币被误存入存款箱,或有人在取款时恶意放入假币。银行专业人士称,存款机本身的存款模块具有识别假币的功能,如果自助机鉴别为假钞,那么机器会直接吐出钞票,假钞根本混不进存款箱。据了解,国内某ATM制造商在近十年间为ATM假钞赔付了一万元左右。据国内某大行支行行长苏先生介绍,目前ATM加钞主要分离行式ATM加钞和在行式ATM加钞。
通常,ATM机管理员分操作管理员和钞箱管理人员。ATM操作管理员主要负责保管ATM的两把钥匙,督促配合ATM钞箱管理员盘库、加钞、对账等,同时负责ATM的日常维护以及处理吞卡等异常情况。而ATM钞箱管理员负责保管ATM机保险柜密码、ATM盘库加钞,并协助操作员清机。
离行式ATM机配钞流程大致为:对需加入ATM机的资金,在网点监控录像下进行双人清点,确认数额后把钞票装好,网点人员双人上锁确认。要由押运人员陪同ATM管理人员(至少2人),将ATM专用资金押运至ATM机布放处。押运人员戒备,网点人员双人在录像监控下完成相应的清机操作并加钞。装钞完毕,关闭机门并上锁。在行式ATM配钞流程与离行式加钞流程大体上一致,只是,在行式ATM配钞不需押运人员陪同,仅由网点ATM机管理人员在监控录像下完成相关流程。
此前,曾有人在网络上“传授”取款时迅速放入假币的“高招”。银行专业人士称,这种“技巧”不太可能,“超时状态下,钞票并没有再次进入存款箱,而是全部进了"废钞箱",银行会将废钞箱和存款箱一同取回清分中心,重新进行处理”。
为防止高仿假币的流入,人民银行总行也已经要求各家银行存取款一体机循环功能必须关闭,存款机里的钞票不能直接进入取款箱。
但一名银行内部人员坦言,确有银行的存取款一体机循环功能尚未关闭,有可能使高仿假币循环进入存取款一体机中被取出,“这是目前最有可能流出假币的环节”。
据2011年11月14日《成都商报》的报道,泸州一银行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从ATM机内窃取108万余元现金,因构成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据了解,该职员首次作案发生在2006年1月。最先被该职员盯上的,是位于泸州城区近郊附近的一台ATM机。由于交易量不理想,放入这台取款机中的现金很长时间都取不完。
一次,趁周围无人,该职员打开这台取款机内的储藏柜,悄悄拿走了5万元。不过,因担心东窗事发,惶恐不安一周后,该职员又偷偷将5万元放了回去。如果该职员偷偷放回去的5万元现金有假钞的话,那么通过该ATM机取款的储户取出的现金有假钞,也就一点不奇怪。
在高仿真假钞传闻弄得人心惶惶的时候,又传出在ATM机上取假钞,真让人无所适从。银行说假钞没有那么厉害,是可以验出来的。媒体也在纷纷向消费者传授识辨技巧,让大家都有一双识别假钞的火眼金睛。可是,连取款机吐出的都是假钞,人们怎么可能不担心呢?
有关专家表示:对于银行来说,ATM业务不是它的主要业务来源,它对这块工作不是很重视,有些银行主要采取外包的方式来做。因为要给ATM机做日常的维护,外包的过程当中这就存在人为的风险。作为银行,最主要考虑的是对银行的分控监管,恰好ATM机这里面是非常难的,因为外包的人员良莠不齐。第二,外包以后,很多是在银行体系之外运作的,没有办法去监控,所以这个问题就产生了。我个人认为银行主动往机器里面放假钞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外包通过外面维护人员来做,也有可能掺入假钞,这就很难肯定了。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我国现阶段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当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但此种情况只是一种例外,它适用于特殊侵权案件。而现阶段,我国法律没有关于ATM机吐假钞类似事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主张从ATM机取出假钞,那么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假钞是从ATM机里取出来的。虽然在取款时,消费者会保留取款凭证,但该取款凭证上不会显示钞票的号码信息,消费者想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
ATM机取款安全问题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ATM机吐假钞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会侵害储户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使银行的信誉受损,进而影响广大群众对社会诚信的认知。江苏省试点推广的ATM机配款记录冠字号码,不仅能解决ATM机吐假钞储户维权难的问题,且能防范不法分子利用ATM机以假钞换真钞。因此,笔者期望尽快将ATM机配款记录冠字号码的做法能推广至全国,将ATM机吐假钞类似事件的举证责任转至银行,从而更好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