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在召开的第十一届第一次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向会议提交了一份提案: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可有些象晴天中的一记响雷,虽然天上绝不会有风雨欲来,可这不合时宜的叫声,也足叫人吃了一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声音?这些天,我左思右想,还是如坐云雾。但好象总有些话要说,即使说错了,不吐反而不快。
推测张茵提交该提案的动机,不外有三,一则:不懂法,二则:不负责任,三则:制造噱头。
我不能以坏的恶意来推测张茵委员的动机,后两种动机就排除了吧。不然,在堂堂的全国政协会议上,身负参政议政职责的她,是不会煞有介事地出此下策的。
既然这样,我就给张茵委员普普法。列出七个问答如下:(详见笔者《华为其实不必挥动牛刀杀小鸡》一文)
1、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唯一区别。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共同点是什么?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等方面,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是相同的。
4、解除、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多少种?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情形有29种。(兜底条款规定的情形不计入)
5、解除、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多少种?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情形有30种。(兜底条款规定的情形不计入)
6、解除、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多少种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答:18种。
7、解除、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多少种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答:19种。
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可说是微乎其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但不会给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反而因其更进步更符合理性更能与世界用工形式接轨而对用人单位带来极大的好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好处呢?第一,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第二,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发挥劳动者的创造能力;第三,有利于减少企业劳动者选拔培训方面付出的成本;第四,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市场经济国家采用较多,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大发展趋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在发达国家受到严格限制,甚至已经变成这些国家适用的例外。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其《劳动基准法》第9条也规定:“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
为什么一些企业经营者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倒胃口?其他原因不说,强资本导致的强势心态作祟是其中一大原因。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强资本”、“弱劳动”现象不可谓不突出,一边是喧嚣繁闹的工厂、日益强盛的资本在不断创造着一个个春天的故事,另一边是员工被拖欠工资、被克扣加班费、被强迫劳动、被违法辞退、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事件大量发生。在劳动关系的管理方面,事实劳动关系生生灭灭,即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几个月、一年期劳动合同成了业界行规,劳动合同生于有形,化为无形;企业用很低的成本甚至是零成本,促使多少劳动者成为企业的匆匆过客,劳动者在东家吃早点、西家吃晚饭、频繁变换工作单位,工无着落,居无定所,劳动关系处于一种剧烈动荡之中。现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略施保护,炒人不太方便了,这些人就受不了了,就坐卧不安了,就吃不下饭了,就要修改法律了。
事物的发展是不以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要看到,许多年过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势必会成为我国劳动关系的常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因有三:其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种情形附有条件);其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财富是劳动创造的,富豪们的财富是员工创造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更能体现这一铁律。老板也好,员工也好,都应相互怀着感恩的心,共同走向幸福,共同走向和谐,共同走向人生的完美。
作者龙景钊,职业:律师,工作单位: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手机:13760194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