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空行走第一人 中国企业如何在法制的迷雾中行走



如果我说,中国企业必须处处依法办事,那我就太天真了;但如果我说,让法律滚到一边去,企业完全不用理会它,那也太不切合实际了。

在自然界,草是需要光照和风吹才能长得茂盛的。在中国社会,法制的风吹得很好,但法制的草却并未随顺相从。但中国已经不是法制的沙漠,也不仅是沙漠中的零星绿洲,而是在大地上遍长着的、疏密不均的离茂盛还存在距离的绿草。

个人也好,公司也好,生存在一个存在二重标准的环境里,——显规则在扬眉吐气地登台,潜规则也在不甘示弱地游走。我们的人格肯定也会出现二重化。不仅如此,二重人格会直接酿造两种极不好的表现。其一,对国家法制建设出现迷茫,产生“国家现在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法治是真的还是假的?”等类似的疑问;第二,产生法制虚无意识,认为国家现在根本就没有法制,法制那是骗人的把戏。这两种表现极易在我们的意识里构筑对国家法制的一些误区。应该客观地看到,法制误区在一些企业经营者、经理人身上明显地存在着,法制误区已经对一些企业的经营理性造成了不容忽视的侵蚀,我愿意将自己的一些看法讲出来,给各位做个参考。我将逐一列出三个误区,然后逐一谈自己的看法。

误区一:机关官员烂,用钱可将任何人搞定;违法了,花钱叫官员摆平即可。

这话肯定言过了,如果真要这么做,那十有八九会碰钉子。我曾在国家机关工作过十多年,我敢底气十足地讲:腐败分子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腐败的比例到底有多大呢?答案是:腐败分子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少数的少数的少数。我们从“能不能腐败”、“愿不愿腐败”、“敢不敢腐败”三个层面来作一下考量。“能不能腐败”——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能腐败的只是有职有权的人,这部分人只占少数;“愿不愿腐败”——在少数有职有权的人员中,愿腐败的只是部分人,也只占少数;“敢不敢腐败”——在愿腐败的人员中,敢腐败的只是少数人。当然,这只是就腐败的人数方面来做的一个衡量,由于腐败者尤其是大腐败者一般是位高权重,腐败的手段又极其卑鄙,受贿行贿一齐搞,金钱美女一起捞,吃喝玩乐齐具备,所以腐败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十分恶劣的,一人腐败即可污染一方,这也就是民众对腐败现象恨之入骨的原因,也是中央反腐力度越来越加大的原因。其实,腐败的成因不仅仅来自于国家体制本身,不仅仅来自于国家机关内部,还来自于群体意识和公众行为的推波助澜。群体意识夸大腐败现象,为腐败现象吹风造势,在“有事就找人摆平”的思想主导下,向腐败分子行贿,人为地营造了腐败气候,助长了腐败分子的气焰。我们常说一句话,预防腐败要加大监督力度,公众监督是相当重要的,如果我们不但不参腐而且见腐就报,你看那些梁上君子又能得意到那里去!要看到,腐败分子是在“白天敲门心也惊”的状态中过的日子,他们心地阴暗,灵魂肮脏,胆小如鼠,自身尚且难保,又怎能愿意、怎能可靠地帮我们什么忙呢?与他们打交道,钱少了打水漂,钱多了也敢要,是否帮得上得看看;这些人,一般无诚信可言,信口雌黄,翻手云雨,大腹便便,装的都是坏水。企业完全没有必要将自己攀登的缆绳系于这些人身上。笔者接触的一家颇有经营品位的公司,其经营者和某一基层官员过从较密,该官员告诉说,公司不必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因为周围的企业大多没有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该公司是我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我对该经营者说,你的公司和其他公司不同,你的公司起点高,发展前景好,员工素质不错,应该谋求不同于一般的劳动管理模式,再者,不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资方担的风险比较大。他还是听了官员的话。后来公司因为一件事情处理不善,造成部分员工不满,这部分员工以公司不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煽动全公司员工罢工,并到公司大门前的公共场地上集体示威。公司经营者找到该官员,该官员看到这阵势,哪里还敢拢场。最后以公司不但为近一千名员工办理了养老保险,而且还得补办过去最近两年的养老保险了事,光是补办一项的费用,公司就花了近400万元。

误区二:法院法官黑,打官司就是打钱打关系;即使违法,也可用钱用关系将官司打赢。

 中国太空行走第一人 中国企业如何在法制的迷雾中行走

这种说法肯定是错的。一则,大多数法官不敢枉法裁判。法官的裁判行为虽然存在自由心证、自由裁量,但首先是受制于白纸黑字的法律。实体法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程序法对证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案件再加上律师的参与,律师又会对案件的审理提出代理意见,各个因素均促使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二则,法官是一种职业,取得这一职业是法官的追求,在这一职业上取得成就是大多数法官的追求,法院对法官有严密的管理制度,法官因懂法而容易做到守法,法官因系国家公职人员而经常接受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法官容易做到自律;种种这些原因,必然会使法官中的大多数是合格的。这就是我国当代司法审判的生命力之本。司法机关在推动社会公正方面已经立下了汗马功劳。在此有必要提及的是,在一些法官的腐败问题上,一些律师起了很坏的作用。一些律师长年不学习业务,接到案子不去认真思考、准备,一心只在做“红顶律师”的梦。这些律师八小时以外总象哈叭狗一般,屁颠屁颠地闻着一些法官的屁股,请法官吃喝、玩女人、打麻将。一旦接到当事人的案子,就在当事人面前渲染:“法官如何如何坏,要向法官行贿,案件才有赢的希望。”其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骗取当事人除了律师代理费以外的另一笔钱,这一笔钱可能也拿些给法官,但至少有一部分是进了律师的腰包。所以近年来,每每一查法官腐败案,总能拔出法官带出律师。讲几件开心些的事。我在辞职之前,在某地司法行政机关任过职,辞职后在当地做过律师,在这期间没有一单案子是找过关系的;辞职前因为工作上的原因,我和公、检、法几家经常接触,甚至和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也常打交道,要说关系,比谁的关系都硬。我从没有因为案子的事去向办案人员提出过任何非分要求;你要求人家违法办案、枉法裁判,那不是毁了人家的事业和前程吗?即使你提出非分要求,办案人员也不可能接受和答应。举个实例,一民事案件,为某一证据的认证,合议庭意见分歧大,主审法官就将问题在全庭会议上提出来,结果在参会的十多名法官中持两种不同意见的各占一半,主审法官又向上一级法院的对应庭征求意见,最后问题才得到解决;这就是法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这其实就是法院判案的基本模式。再举个实例。一次,作为一共同犯罪被告人的辩护人为被告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辩护,由于庭前准备工作做得好,庭审效果很不错,加上当事人系从犯、已全部退赃、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我估计当事人的刑期不会超过一年;但庭审后当事人的亲属找我商量,他们想拿出几万元钱送给法官,以图轻判,并说是周围的一些好心人告知他们要这样做。我对他们说,我不能也不会代他们向法官行贿,同时建议他们不要去向法官行贿,并告诉他们案子不会判得怎么重,刑期少于一年的可能性很大。他们认可了我的分析和接受了我的建议。结果当事人被判的刑期为七个月,减去侦查羁押的六个月时间,服刑时间仅剩一个月。当事人对我感激不尽。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不时听到来自于当事人的两个提问:“你和××法院打过交道吗?”“你和法院的法官熟悉吗?”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因具有二难性而使我艰于作出回答:若作出肯定回答,那我百分百是在欺骗当事人,因为即使和××法院打过交道,即使熟悉法院法官,案子该怎么判我根本无法左右;若作出否定回答,案子很有可能会接不到。我只能避开这两个答案而从其他角度来启发和引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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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中国法律是摆设,不用怎么去了解它,因为法律没什么用处。

这一说法极端错误。轻视法律源于不懂法律。我曾有幸参加过国家的“三五”普法活动,我当时就有这样的体会:如果说中国的法制任重而道远,则中国的普法更是难而又难。辞职做律师后,对普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比以前有了更深的认识,因为我发现一些学历层次很高的人仍然是法盲。普法和法制是相辅相成的两个东西,从普法对法制的正效应方面说,懂法的人多了,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就会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认同和敬仰,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关注、参与、奉献于国家的法制建设,法制建设的步伐就会加快;试想,一个法盲充斥的社会其法制水平又能有多高呢。

在平时的工作中,接触了不少的企业经营者、经理人和企业员工。恕我直言,在我接触的人群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具备,他们中的一些人,法律知识甚至匮乏到令人不可思议的地步。诸如:有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弄不懂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一家颇具规模的的公司长时间安排员工违法加班且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绝大部分员工每月的加班时间均在100小时以上,有的甚至高达200小时,之中有九成以上的员工的基本工资达不到法定最低工资数额;一位从深圳某国有大型企业退休的高管自己创办一公司,由于他不懂员工因见义勇为行为受伤可申报工伤而自行对受伤员工作出补偿,错过了向社保部门取得赔偿的机会;一家公司的一名资深员工由于自身原因欲向公司提出辞职,表示第二天即向公司呈递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该公司分管人事的副总知道后觉得员工炒公司鱿鱼有失公司面子,便提前一天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这一纸通知给该名员工带来了近10万元的经济补偿,乐得该员工哈哈笑;……。这一桩桩、一件件,你说滑稽也好、可笑也好、不可理喻也好,皆是真实的,而且就发生在相对于全国来说法律意识和法制水平位居前列阵营的深圳,我不但耳闻,而且目睹。

法律是什么东西呢?从功用的角度说,法律就是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用以维权的武器。可以说,法律对企业重要、对企业员工重要、对每个人重要。可能有人会说,这不尽然,因为法律要靠人去适用,现在的司法、执法怎么样怎么样。说句实话,我对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制状况是满意的,一个泱泱大国能在二三十年时间里做到这一步,已经很了不起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水平那可是用几百年的时间成本换来的。我的这一看法是得到很多人赞同的。在我的当事人群体中,有重视法律的,但也有看轻甚至藐视法律的;当事人对待律师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能折射出其重视法律的程度。我觉得有一位中国日资公司的日籍CEO(他早年从中国去日本留学,学成后在日本成家立业并取得日本国籍)的看法很有些意思,他曾对我说过这样的话:“我们请你做常年法律顾问,并非追求完全依法办事,你给我们创建一个依法经营的平台后,首先我们踏实了,有事托人时也叫人有个台阶下。”作为一名外籍经营者,他能对中国法律的重要性具备这样清醒的认识,并且能按自己的感受用法律来指导自己公司的经营活动,应该是难能可贵了;他的公司确实做得比较稳健,向心力、凝聚力均较强,整年整年没有劳资矛盾出现,五年来,他的公司并没有因为违法的事去找过人、求过情。有家内资公司的老板请我做他的常年法律顾问,其目的相当单纯,就是要我为其公司长期地、习惯性地、恶意地拖欠客户货款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具体讲,他只是要我代理其公司去应诉经常发生的货款纠纷案子,能赖帐的尽量帮他赖帐,可以从赖掉的数额当中给我一些提存,不能赖帐的,就提起上诉,通过诉讼来拖延付款时间;我代理过几单这些案子,每单一审都输了,我皆说服他或者把欠款付了或者和对方达成还款协议,因为上诉自己要承担诉讼费和延期付款的利息,同时对自己的诚信也会带来不利影响;他后来说我能力不行,用广东人的说法就是“没料”,他说他之前请的律师能帮他赖掉许多账,我不知道其他律师是怎么帮他赖账的,拿我代理的这几单案子来说,原告手上有采购单、送货单、结算单,这根本就没留下任何“赢”的余地了;这么做律师真的不符合我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在代理这几单案子的时候,不要说起诉人,就连我,对自己都产生了一种厌恶感;最后我们因情不投意不和而将顾问合同提前解除了。还有这样一件事,我去和一家台商独资企业商谈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业务,临快签订服务合同了,董事长来和我见面,这位同胞突然笑着说了这样一句话:“我聘请了你,你就象我的一条狗,要保证随叫随到。”我当时肯定脸色都变了,我虽然知道他是在强调我在服务工作中的随时听其指挥的义务,但用这样一个比喻,任何人都会接受不了。他对律师工作的特点并不了解,只要能贯彻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服务宗旨,律师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律师的思维、时间、行动是不能由当事人单方支配的;再有,用狗来比喻我,真的亏他想得出来又说得出口,他说他在欧洲某国有分公司,那里也请得有律师,我不知道欧洲的律师是否愿意当他的狗,我是不愿意的。他看到我脸色难看后知道自己可能有些用词不当,向我作了些说明,但我仍然从他的眼神中看到了许多的优越感和傲气,他的话绝不仅仅是玩笑话,他在潜意识里压根儿就瞧不起我的身份和职业,我觉得我和他的心里距离可能比台湾海峡还要大。我担心在以后的接触中不知道还会有多少不愉快出现,我当场放弃了这单业务并很礼貌地向他告辞。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均非空中楼阁、均非象牙塔,总是要受到来自于文化、体制、建设时间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也如此,我们不要用十全十美的眼光来看待国家法制,也不要用不负责任的口气来谩骂国家法制,更不要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来破坏国家法制。国家的法制还很年轻,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去培养它、呵护它。

作者龙景钊,职业:律师,工作单位: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手机:13760194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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