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 管理研究: 从一起国际贸易案例看配额制引起的贸易纠纷及处理



  绪言

  2007年11月18日,笔者收到一个名字叫sherman的读者的电子信件,他要求笔者提供一起国际贸易纠纷案例方面的参考和建议。阅读该案例后,笔者感觉具有普遍性,因此写成文章,以希望对更多的人有所参考和帮助。

  其提供的案例原文是英文,如下:

  Buyer and seller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sugar from the Philippines to New York on CIF terms. They added language to the contract that delivery was to be “at a customary safe wharf or refinery at New York, Philadelphia, or Baltimore to be designated by the buyer.” Before the sugar arrived, the United States placed a quota on sugar imports. The sugar was not allowes to be imported and was placed in a warehouse. The buyer refused the documents and the seller sued, claiming that the import restriction was no excuse for the buyer’s nonpayment. The buyer argued that the language calling for delivery to a U.S. port converted a shipment contract into a destination contract. 

  Question: 1. was this a CIF contract or a destination contract?

       2.What was the effect of the additional shipping language used by the parties? 

       3. Why should the parties not attempt to modify a trade term or add other delivery language?

  Looking forward to your reply! Thank you!

  笔者大体看了看,案例的意思大概是说买卖双方签定了一份从菲律宾到美国的CIF格式的国际贸易合同,是买卖糖的。该合同增加了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约定在买方指定的纽约、费城、巴尔的摩的工厂或码头进行安全交付。但在货物运输途中,美国方面开始对糖的进口实行进口配额制。糖被禁止进口滞留在仓库,买方拒绝了收取单据。而卖方则说“限制进口的食品”不能成为买方拒绝付款的理由,买方称附加条款要求将货物运送至美国港口已经默认装运合同为到达合同。

  Sherman提了三个问题:

  1. 合同的性质,是离案或到岸;

  2. 附加条款的作用;

  3. 为什么双方不尝试修改贸易条款或其他条款。  

  一、 问题的分析

  第一个问题核心就是对CIF格式合同的理解和掌握。CIF是国际交易的一种方式,英文全称为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 保险加运费),又称到岸价。CIF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也可以写成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运费,后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称,也就是说运费要算到目的港,责任也止到目的港。 C&F价通常是FOB价再加上海运费的价格。

  CIF中,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A卖方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A4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A5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A6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及按照A3b)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及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A9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A10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B1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4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B5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B6费用划分

  除A3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 管理研究: 从一起国际贸易案例看配额制引起的贸易纠纷及处理

  B7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B9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B10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第一,CIF格式合同为到岸合同;第二,风险转移是在出发港的船眩;第三,CIF的保险是最基本的最底的保险。

  如果这个问题弄清楚的话,那么可以推定,附加条款并不能变更或改变CIF的核心定义,至于双方为什么没有修改贸易术语或增加其他条款,那是双方的事情,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该货物从装上船后的风险和所有权及产生的附加费用都是买方的,与卖方没有关系。如果买方想在基本保险上加战争保险等其他保险类别的,应当买方提出,由卖方代办,但买方没有提出( 参考:沈宗南、张京宏《合同法剖析》,上海世新进修学院教学试验研究所,2006)。因此,本案中,理论上如果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话,买方是应当支付货款的。

  二、 启示

  一是要掌握各国情况,在签定国际贸易合同时把配额影响因素考虑进去。配额是对有限资源的一种管理和分配,是对供需不等或者各方不同利益的平衡。例如,当某地旅游或者移民需求过旺时,采取配额制度可以缓解这种压力;当某种产品供不应求时,实行配额制可以调节不平衡;等等。对这种风险,应事先考虑好,不要等事情发生了,再纠纷就不好了。

  二是双方要在合同签定前进行充分沟通。包括在CIF的基本保险合同之外是否增加保险种类的问题等等,要充分提醒和沟通,先说响,后不嚷。

  三是发生纠纷时不要急躁,按合同约定办事( 参考:沈宗南、张京宏《合同法剖析之二》,上海世新进修学院教学试验研究所,2006)。

  三、 结束语

  在国际贸易中,发生过许多起说不清的纠纷。有许多纠纷的发生,导致企业倾家荡产的,可能失误的根源就是在合同签定时候的一点点的粗心和思虑不周所导致。建议各相关国际贸易企业在做的时候,最好形成一种程序化的东西,这样以流程和制度预防人为思维的漏洞和不周。

  以上是笔者观点,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作者为上海威贞实业有限公司首席顾问师,同时兼任上海世新进修学院教学试验研究所首席研究员,主要定位方向是企业管理和企业营销管理。联系电话:021-64557469、13918210296,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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