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行业发展 浅析中国保险经纪行业



     对海上保险的需求增加,导致了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与发展。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已经成为海上贸易大国,1720年英国国王特许皇家交易所和伦敦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在此前后,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媒介的保险经纪人便应运而生。发展到今天,保险经纪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中国的保险经纪行业由于起步较晚,因此它在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目前的现状

  (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正在形成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保险业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不过,与国际上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无论从经验还是技术上,都相距甚远。但不管怎么说,从无到有,从旧到新,中国的保险市场正在逐渐地走向成熟,走向完善。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和公估人)组成。目前在中国,保险代理人已普遍被公众所熟悉和接受,而对经纪人的认识还非常模糊、陌生。但从保险市场的综合功能来看,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不仅要有代理人,更需要经纪人来补充和完善市场的机能,需要发挥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1995年10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的《保险法》中,对保险经纪人做了初步的规定,这实际上已经宣布了采用保险经纪人制度。为了真正发展中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中国保监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998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保险经纪人的地位。到目前为止,保监会已经举办了多次经纪人资格考试,为中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储备了人才。1999年12月,保监会首次批准成立上海东大、北京江泰和广州长城三家保险经纪公司进行试点,经过半年的筹办,这三家保险经纪公司于2000年6月先后挂牌开业。经过了7年多的时间,中国的保险经纪人完成了从孕育至诞生的全过程。截至2007年,中国市场上已经有200家左右的保险经纪公司。

  (二)市场对保险需求的不断增长和保险服务要求的不断提高与国内相对落后的保险运作之间的矛盾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保险的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大,这主要表现在: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居民具有购买保险的经济基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的趋势增强了消费者购买寿险保单的动机;世界金融危机使银行存款利率的一降再降,使保险这种低风险的投资方式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企业走上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发展之路,改变了吃大锅饭的现象,企业的风险管理也渐渐成为经营者们考虑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加剧了竞争主体的多元化,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品种繁多的保险产品。这样,大部分缺少保险专业知识和全面市场住处的人们(或企业),在认识到转移风险、寻求保障重要性的同时,又不得不为如何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而苦恼。这些都为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

  不过,保险技术的保险服务的深化是经纪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目前,我国保险技术、保险服务还较落后,例如:保险险种不够丰富、全面、保险人员的平均素质不是很高,保险的营销方式还不够多样化,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强化,以夯实经纪人产生的基础。

  (三)金融风暴给中国保险经纪行业提供了发展的契机

  经济发展的低谷期就是我们从业人员充电学习的好时机,经济低迷时期,人们所面对的机遇在降低,但学习充电可以让人的机遇增多,这也是国内教育培训行业一次大发展的好机遇,对我们资格项目来说更是如此。一方面,可以利用现有资源,组织专家学者从多角度、多方面对这次金融风暴进行分析研究,并将成果吸收到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项目二版教材当中,让保险从业者及时分享行业发展经验教训,深化大家对金融风暴的认识,进行更深入、更广泛的项目宣传,让更多的从业者在参与到提升自身素质的考试中来,发挥项目提升行业诚信道德形象,提升行业专业知识水平和素质的作用。

  二、保险经纪的作用

  (一)活跃和完善了中国的保险市场

  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中联结买方和卖方的中介,它的活动对保险双方都不无裨益,发展保险经纪人无疑促进了我国保险市场的活跃和市场机制的完善。作为中介组织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经纪一方面充实了保险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它通过弥补投保人在保险知识方面的不足,改变了投保人在市场上的劣势地位,使保险市场的运作更为公平、有效。

  (二)扩大保险需求,增加保费收入

  保险经纪人在帮助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时,为保险市场解决了很多保险销售的障碍,使得保险销售更加顺畅,同时,由于保险经纪人专业、周到的服务,还会改善保险公司因服务不周到、个别人素质不高等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增进全社会对保险的信心,刺激更多人投保,促进保险人增加保费收入。

  (三)降低保险销售成本,提高保险销售效率

 保险经纪行业发展 浅析中国保险经纪行业
  保险经纪人是专业保险销售渠道,在保险销售方面比保险人更节约成本,有保险人无法比拟的优势。保险经纪人不占有保险公司的人员编制、办公用房,费用也只是在它们提供保险业务时按保费一定比例扣除的佣金中支出。此外,保险经纪人分布面广,不受代理网点的地区限制,哪里有保源就活动在哪里。因此,利用保险经纪人展业对保险公司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四)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

  从宏观形式外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的加快,中国与世界市场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密不可分,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拓宽加深更是大势所趋,中国保险市场必将同世界保险业接轨。中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对促进中国保险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的接轨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为中国保险业在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上与国际惯例接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使中国的保险市场朝着一个真正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保险市场方向发展,促进了中国保险市场的国际化。

  (五)增强了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

  保险经纪公司接受投保人委托,介入保险交易,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帮助保险消费者提高与保险公司的谈判能力,通过广泛引入保险竞标等形式,推动保险市场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使被保险人在保险交易中获得了更充分的保险保障、更合理的保险价格和更周到的保险服务。

  三、保险经纪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几年的发展,中国保险经纪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成绩,但受到现有经济体制、人才资源和发展时间等综合因素的制约,保险经纪在中国仍然属于新生事物,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须解决。

  (一)人才不足制约保险经纪行业发展

  保险经纪专业人才不足将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制约保险经纪公司向专业化迈进。近年来,虽然受益于持续高速增长的宏观经济和人们不断增强的保险意识,保险业水涨船高,但保险经纪业整体实力却仍显羸弱。我国保险经纪业十分缺乏既具有较深厚的理论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经纪专门人才,同时市场上帮助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提升专业素质的资质管理体系与教育培训体系也尚未形成。我国保险经纪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保险安排和协助索赔环节,上述业务收入占到经纪业总体业务收入的85%以上。这凸显出保险经纪业在事前防灾防损环节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的能力偏弱,保险经纪业的风险管理咨询职能无法充分体现。数千家保险经纪公司所提供服务大同小异,同质化竞争严重也导致恶性价格战,多数公司没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保险经纪公司应着眼于通过风险管理服务,来促进整个保险业蛋糕做大和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转,努力使保险经纪业成为全社会的风险管理顾问。

  (二)社会认知度不高,市场竞争行为不规范

  经过几年的发展,社会对保险经纪的认知度虽然有了大幅提升,但仍然有一些客户对经纪公司的业务特点、展业模式和费用收取不了解,将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混同,要求两者同时对保险标的进行报价。同时由于现阶段保险市场是买方市场,争夺客户仍然是拓展保险业务的重要环节。一方面我国保险公司已经建立了自身较为完备的销售体系,目前仍将经纪公司视为竞争对手,短期性、歧视性的合作政策以及类似“过河拆桥”的不诚信行为较为普遍;另一方面保险经纪公司发展时间短,投机心理严重,在争夺同一个保险项目时,盲目压价、互相诋毁等不理性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同时在关系主导的市场环境下,由于现行行业政策对保险经纪和代理的业务划分并不明显,经纪公司还面临着与大量代理公司甚至是兼业代理机构同台竞技的格局,竞争较为激烈。

  (三)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没有形成战略合作

  一方面,保险公司多已建立其营销网络,机构大而全,经纪人的介入不能明显节约其展业成本,使保险公司认为通过经纪人展业不经济,不大愿意与经纪人合作。另一方面,多数经纪人市场定位模糊,片面追求业务量,倾向于手续费和佣金高的业务,乐意与出价高的保险公司合作,往往成为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的延伸。有的经纪人甚至还为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如通过虚开发票等为保险公司套取资金作为回报,保险中介则获得一定数量的手续费。

  (四)保险经纪人受利益驱动,违规操作严重

  一是为逃避税收监管在财务数据上弄虚作假。如少计收入、虚列成本、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二是违规开展业务。如保险中介机构与无资格的机构发生业务往来、跨区域经营、未设立专户对代收保费进行管理、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台帐或业务档案、未按规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经纪公司业务人员未持证、未及时办理重要事项的变更手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

  (五)制度规范建设相对滞后

  在会计制度方面,目前我国会计制度中,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里没有“经纪人佣金”这一会计科目,致使保险公司支付经纪人佣金时难以名正言顺。在法律制度方面,尚未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保险经纪人监督管理体制,实际监管中对市场行为的监管缺乏力度,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没有落到实处。

  (六)经营主体赢利的压力和诚信原则要求之间的矛盾较难调和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阶段,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加上中国保险经纪行业起步晚,尤其是近几年来的超常规发展,保险经纪市场出现了不正当竞争和粗放式的规模扩张,造成了保险经纪机构发生误导甚至欺诈客户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如实告知原则本意是为了维护保险关系各方的利益,而有些保险经纪机构滥用此项权利,随意操作保险经纪业务;二是保险经纪机构的业务信息披露不够,投保人和保险人无法了解保险经纪机构的资产负债、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与诚信相关的资料,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和经验做出判断;三是保险经纪机构对保险经纪人的培训和管理不严,加上保险经纪人整体素质良莠不齐,“飞单”等现象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保险经纪人假冒保险经纪机构签章的违规操作行为,损害了保险经纪行业形象和信誉;四是保险经纪机构“重展业,轻服务;重佣金,轻管理”,给社会造成“安排保险容易,理赔服务跟不上”的不良印象,以至于投保人对保险经纪人及保险经纪机构的信任程度大打折扣。

  四、加快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深化体制改革,推进保险公司社会化、专业化经营。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之间是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的合作是一种互惠双赢的选择。保险经纪公司应加强与保险公司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促进保险公司经营机制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保险公司应该转变观念,走社会化、专业化经营之路,抓住核心优势,剥离部分职能,不失时机地将工作重心进行战略调整,借助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产业发展,以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发挥自己在保险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

  2.积极引导,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的认识。首先必须努力提高国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公众通过保险方式防范未来风险,进行社会互助,从而为保险经纪人创造广阔的业务空间。其次,针对当前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认知度低的特点,应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尤其是大型企业、大型项目单位知晓保险经纪人的含义、性质、经营范围,并尽快学会借助保险经纪人在提供风险评估与管理、防灾防损咨询、安排适当的保险计划等方面的优势为自己服务。

  (二)构建科学的保险经纪人监管体制

  1.完善政府机构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鉴于我国保险经纪行业起步较晚,对保险经纪人的政府监管宜采用严格监管的形式,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维持保险市场的正常发育,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政府监管政策方面,一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严格经纪人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经纪人退出机制。二是鼓励经纪人业务创新,发挥保险经纪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保险经纪机构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各个行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参与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鼓励保险经纪机构参与保险产品开发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保险经纪机构在高科技保险、重大项目保险的承保和理赔方面的积极作用,为自主创新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风险保障。

  2.建立保险经纪人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律性强是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特色,各国健全的保险经纪人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对于约束保险经纪人的市场行为,维护其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有着良好的作用,但我国至今仍没有成立保险经纪人协会,法律上也没有相关规定。从今后发展的角度,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保险经纪人的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章,创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竞争,通过建立训导制度,减少经纪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道德风险,通过采取指导、汇报、检查和建立例会制度等方法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管理,以弥补政府监管的欠缺,使保险经纪人的管理走上自我约束、共同发展的良性轨道。

  (三)建立健全保险经纪佣金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佣金制度。一方面财政和监管部门应进行协调,设立“经纪人佣金”这一会计科目,使保险公司支付经纪人佣金时格式正规化。另一方面应制定合理佣金标准,实行佣金披露制度,使佣金水平受客户、保险公司、社会公众监督,防止保险经纪人擅自或变相提高佣金标准。制定保险经纪人的有关详细法规。应尽快出台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准则和保险经纪公司财务及会计管理办法,另外对《保险法》的诸多市场行为监管内容也应作补充调整,使保险经纪人的各项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保险经纪公司自身应苦练内功,加快发展

  应注重人才素质的提高。一个优秀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除应具备极强的经纪专业知识外,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财会、计算机等相关知识,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因此,保险经纪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加强员工继续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培养和储备保险营销、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三支人才队伍。这样才能保证员工的高素质、高能力,也才能为投保人提供专业化、技术含量高的服务,赢得客户信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要运用“拿来主义”的观点,从国外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中吸取精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薄弱环节、约束从业人员行为,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要审慎确立发展战略与规划,堵塞盲目发展带来的各种风险隐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最大限度地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

  (五)建立必要的诚信惩罚机制

  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大多数国家都把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作为对未违约方的救济。但就现在情况来看,保险经纪行业不同于保险行业,保险经纪人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方,不可能简单地认为保险经纪活动的参与者违反了诚信原则赋予不利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如保险经纪人违反诚信,投保人作为委托方最多也只能解除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那么,对于保险合同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法律的一般原则是,因对方的过错而遭受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也有人认为,损害赔偿不能作为违反诚信义务的救济方式。当前最为有效的方式仍然是由过错方承担民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该种责任的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

  [1]冯佺光:保险市场经纪人[M],东方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2]戴凤举:中国保险市场发展与风险管理,2004年国际金融论坛.

  [3]粟榆:论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完善[J].保险研究,2001年第7期.

  [4]王绪瑾:论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合同行为,保险研究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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